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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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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8〕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奖励为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用于奖励个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国家级绿色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集体及其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基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2007年省政府奖励的100万元环保奖励资金,市政府从财政拨付200万元,共计300万元作为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启动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实际奖励数额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至少保证补足300万元。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六条 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基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表率和成绩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基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请。

第九条 基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认定,特别重大奖励提交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个人奖励一次2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集体一次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贡献突出的,可以重奖。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专题篇(章)。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节能篇(章)中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年耗能15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耗指标及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艺(序)单耗以及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
(二)采取的节能措施。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应进行回收利用,对炉窑、热力管网系统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三) 单项节能工程。对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或拟分期建设的节能项目,应单列节能工程。单列节能工程应包括工程节能量、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四) 建筑节能。应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气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建筑面积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指标水平,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的合理配置及调节控制装置和计量仪表,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能耗指标,以及产品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
第七条 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由市经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审查,由市经委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
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名单,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节能篇(章)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 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
(三) 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单项节能工程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 有无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以及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工艺;
(五) 节能措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报市经委。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只需进行节能篇(章)专题评估的项目,由市经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对需要进行节能篇(章)专题审查的项目,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市经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和评估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取费规定及标准,从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用能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委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用能方案。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的,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纠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将节能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其中。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负责该项目节能篇(章)评估审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十六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节能篇(章)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 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 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 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 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九条 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 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