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应对当前旱灾冻灾切实抓好科技减灾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积极应对当前旱灾冻灾切实抓好科技减灾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农〔2011〕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2010年入冬以来,我国北方部分省区持续干旱以及南方部分省区严重雨雪冰冻灾害,对农牧业生产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防灾减灾工作高度重视,在2011年1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上做出了明确部署。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依据科技应急救灾响应预案,科技部决定迅速启动抗旱防冻减灾科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冰雪灾害和抗旱减灾,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把科技减灾作为当前农村科技工作最紧迫的任务,充分发挥科技作用,为打好这场硬仗作出积极贡献。各单位要重点部署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科技抗旱防冻减灾工作指导
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抗旱防冻减灾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多学科专家,制定分区域、分品种、分农时的农林业防冻抗旱、人畜饮水保障、水源合理调配、应急水源建设与使用、病虫害防控等防冻抗旱应对技术和补救措施,及时制定农业生产滚动预案,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损失。
二、大力开展科技抗旱防冻减灾的技术指导
筛选一批针对性强和实用度高、见效快的作物和畜禽新品种、栽培和养殖、节水灌溉、增温保墒等技术和产品,分别编制成相应的技术手册,尽快送到救灾一线、农村基层,并进行现场指导。
三、开展科技特派团服务
根据农业一线和农村基层抗旱减灾的需要,依托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科技抗旱减灾特派团,动员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灾区生产一线,与受灾县市密切合作,深入田间和基层,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技帮扶服务等综合性现场技术服务。开通“12396”的地区要做好针对性抗旱减灾专题服务,其他地区要利用已有的信息设施,做好信息化服务。
四、做好在研项目的督导
各受灾省科技厅要切实加强对在研国家科技计划相关项目的实施督导和工作调度,努力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使项目成果有效服务于抗旱防冻减灾工作。
当前抗旱防冻减灾已经进入到关键时期,要加强领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成资源,通力协作,把科技抗旱防冻减灾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在此期间,请你们将抗旱防冻减灾科技工作安排、进展情况、重要建议及时报我部农村科技司。
联系人:王亚武
电话:010-58881424
电子邮件:wangyw@most.cn
科学技术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1号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发展,尽快把工业区建成新乡市的工业卫星城,使其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招商引资的平台,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区位于新乡市东部,以延津小店镇为主,跨东屯、榆林两乡(镇),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根据产业和功能,工业区划分为化纤纺织工业园区、电子电器设备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区、其他工业园区、物流配送园区和商贸行政服务生活园区。
第三条工业区要实行优惠的政策、高效的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成一个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备、产业布局合理的现代化工业区。
第四条工业区要按照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起点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远期与近期规划、软环境与硬环境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远期合理、近期可行、逐步开发、滚动发展。
第五条工业区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区内的资产、企业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六条新乡市政府设立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政府派出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是: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授权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
2.编制工业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对工业区内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负责工业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5.负责工业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业区内的涉外事务。
第八条工业区设立警务区办公室,负责工业区内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业区正常建设秩序的各种行为,保证工业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业区内设立经济环境监察办公室,负责区内经济环境的治理、监督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工业区设立工商、税务所,隶属延津县管理。所征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缴市本级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5年返还小店工业区管委会,用于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其它小税种收入,留延津县本级财政。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创造良好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拓宽筹资渠道,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工业区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商,联合开发建设工业区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煤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区内其他收入全部留给工业区,由管委会统一管理,用于工业区建设,实现工业区滚动开发。
第十四条在工业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改规划的,须报请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十五条工业区成立招商引资办公室,全面负责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方式,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证照。对入驻工业区的企业可实行先开工、后审批、再办手续,或边开工边办手续,必须在开工前办理的,限期办理。对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工业区管委会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好对外招商活动,每年要保证有一批新项目进入工业区。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工业区内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到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工业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协议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由工业区管委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荒芜费。
第二十条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新乡市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和《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乡市小店工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