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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唐青林

时间:2024-05-24 07:2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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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唐青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那么,法律是否要求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万无一失、密不透风呢?回答是否定的。古人云:没有不透风的墙。对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不应过于宽泛,也不应过于严格,不能苛求企业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这个看起来简洁明了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过于抽象和宽泛,不利于法官和相关人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些地方高级法院对此问题出台了指导性意见。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七条规定:“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合理。在合理性判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权利人应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二)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系应当保密的信息;(三)采取一定的物理防范措施,除非通过不正当手段,他人轻易不能获得该信息。”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规定:“12.如何认定保密措施?答:采取保密措施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这个要件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权力的信息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宝鸡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39号
《宝鸡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宝鸡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避免城市道路重复开挖,保护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合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节约投资和方便管线用户,确保管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及交通信号等各类管网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宝鸡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管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公安、河道治理、广播电视、人防、城管执法、物价、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网公司(以下简称"管网公司")承担管网建设的投资和经营业务。
特许经营权的取得程序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城建[2002]2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管网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城市管网建设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实施城市综合管网建设。城市管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网的综合建设规划编制,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社会对各类管网的实际需求,并充分考虑今后的发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网建设规划设计费在年度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列支。
第七条 城市管网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城市管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次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知。各管网用户单位在通知发布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管网建设计划报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安排管网施工计划,并做好统一建设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因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在未实施综合管网建设的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敷设管网的,管网用户单位应向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它管网用户单位。各管网用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管网建设计划,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统一安排综合管沟建设。城市管沟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管网公司承担。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1至5倍道路挖掘修复费。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向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交纳建筑堆物占道费。城市管网建设与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免交建筑堆物占道费。收费标准按《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城市管网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报建。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管网工程建设许可证;向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挖掘许可证;向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申领道路占用许可证。影响交通的,应经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管网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市人防部门或市区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管网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道路开挖施工应接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道路开挖后的回填,应按照《市政道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执行,保证城市交通畅通。
第十三条 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管网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由管网公司负责。已出售的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由管网设施所有者负责日常维护。已出租的管网设施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公司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报告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管网公司应当为各管网用户单位提供开放、公平的管网经营服务。管网使用权的出租、出售价格,应经市物价部门审定和监管。
第十七条 性质相近的各管网用户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管网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逐步实现本市管网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则,组织各管网用户单位进行管网出租和产权交易。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管网用户单位自建自用的管网,现有余量需对外出售、出租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后进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宝鸡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秋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秋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正值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后,将有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陆续进行。认真、细致、周密地组织并实施好这些考试,对维护社会安定,庆祝十五大召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与专业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团结,共同对考前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地专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考试管理机构,从系统和行业内,对参与考试工作和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
考前教育,重申考试纪律,提高思想认识。
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增强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评卷、登分等环节的保密工作,确保试题、试卷在启用前的绝密状况。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周密制定考务工作各环节的计划和
要求,保证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三、要加强对资格考试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他们对考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厉打击违纪行为。要从组织管理入手,严格考核下一级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制度不落实和考试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
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强化和完善资格考试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资格考试监督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认真落实考试管理各环节的工作。
资格考试工作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大,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中共十五大召开和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创造良好条
件。
各地在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中,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19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