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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1:2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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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持了稳定好转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3.1%和25.4%,其中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28.6%和29.3%,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发生重大事故4起、死亡70人,同比增加3起、51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从2010年2月下旬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摸清地下矿山底数。全面摸清各地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2.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把发动职工群众和组织专家队伍、精干力量结合起来,对所有地下矿山逐一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彻底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登记建档。

3.深化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切实改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4.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5.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3.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4.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5.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6.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7.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0.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11.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12.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增加相关检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1.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地下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2.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检查和了解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组织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矿山总数的一半。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前)。各地区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全面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由各地下矿山企业按照本通知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3.督促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地下矿山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重点督查。

4.总结深化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巩固大检查成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要认识到,这项工作是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把大检查工作和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行政许可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同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3.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各地各单位要以此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大检查的执行力。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加强监管,督促整改。各地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5.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引导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见附件)每两个月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0/0210/84917/files_founder_1663727319/24624911.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境外企业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境外企业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兴办境外企业,努力提高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到境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境外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归口市经贸委负责。我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审批;我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审核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市经贸委制定。
在港澳地区、敏感国家或地区及未建交的国家或地区兴办境外企业,由市经贸委审核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办境外企业,由市经贸委审批,抄市工商局备案。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制订。
第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筹备期间可由项目申办单位向市外汇管理局申请,向境外项目汇出必要的开办费。
第四条 国有经济组织投资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境外企业),其项目申办单位凭市经贸委的立项批复即可按《厦门市简化中外合营、高新技术等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和申办护照签证实施细则》(厦府【1992】综186号),申办若干名外派人员的出国(境)手
续,到项目所在国或地区进行项目筹建工作。其中到港澳地区的可申办一年多次入出港澳手续。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的境外企业,凭市经贸委的立项批复迳向市公安局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申办出国(境)手续。
派驻国有境外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自主决定人选,报市经贸委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审后,到市外办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其中派遣港澳地区的常驻人员按上述程序转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国有境外企业的境外常驻人员因公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考察、参加会议或洽谈业务的企业领导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境内投资或主管单位审批,其他人员由各企业负责人审批;批件抄报市外办备案。
第五条 对国有境外企业的外派常驻人员编制实行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动态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统筹。
第六条 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国有境外企业自批准设立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起,三至五年内免予上缴财政利润。国有境外企业的外汇利润,经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留存境外,专项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由企业自主安排,其使用须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设立国有境外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境外企业,实行有偿使用。“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市财政拨款、境内投资单位的上交部分和境外企业的上缴利润等组成。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按资金筹集的具体情况确定扶持对象和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国有境外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境外企业真正做到按照国际惯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增强实力、提高效益。承包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经贸委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条 为了减轻境外企业的不必要负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向境外企业进行募捐或摊派。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7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8〕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建设“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指示,全面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交通实际,着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优化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动态研判机制

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提出对策。要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和掌握交通秩序管理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就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分析,认真研究,综合评价,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 依法严处违法行为

以高压态势,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查处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闯禁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条 突出治理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一)加强管理。以7∶30至8∶30、17∶30至19∶00交通高峰时段为重点,采取通报单位、经济处罚等多种措施,依法严处闯信号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在机动车道搭乘出租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治理声势。

(二)搞好教育。在严管重罚基础上,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以及建立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库等方式,促使交通违法者认识其危害性,自觉文明出行。

(三)大力宣传。根据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特点,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培养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规范“三车”通行秩序

(一)在市区二环路以内,逐步限制、取缔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

(二)禁止电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通行的时间、路段。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外居住人员的电动三轮车、外地(含所辖县市)牌号普通三轮摩托车、登记注册的居住地在二环路以外人员的三轮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上述车辆,在市区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向西至苑东街)、槐安路、新华路(西二环至中华大街)、自强路、槐北路、槐中路、工农路、合作路、兴凯路、东岗路、友谊大街、师范街、红旗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站前街、新石北路、平安大街、建设大街、胜利大街(和平路以北)、青园街、东大街、富强大街、广安大街、西大街、育才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通行。

(三)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时间、路段。

24小时禁止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区所有道路通行。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外居住人员的货运人力三轮车,在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7∶00至19∶00,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货运人力三轮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维明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裕华路(苑东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和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通行;禁止横穿中山路(中华大街至体育大街)。法定公休日除外。

7∶00至12∶00、14∶00至19∶00,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人力三轮车,在一环以内(平安大街、青园街、育才街、体育大街、和平路、新华路、公里街)通行。法定公休日除外。

第五条 加强道路停车管理

(一)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对市区道路停车场进行设置和管理。

(二)严格停车设施管理。新建住宅楼、商务楼和大型商场等停车泊位数量、标准,经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核准审批后实施,保证新建项目停车设施不欠账。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设施资源,对商场、酒店、商务楼等单位挪用的停车泊位,限期向社会有偿开放。建立、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在主干道、繁华区域设置交通引导显示屏,提示就近停车场空余泊位。

(三)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各种车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现象的管理。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要及时照相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处罚通知书”,限期处理;对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要予以拖离;配合工商部门督促沿街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有条件的沿街单位,要在本单位院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没条件的,在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占压盲道情况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方位线。相关单位负责门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做到停车入位、摆放整齐。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占道停车方位线。在设有临时停车场(点)和施划停车方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停车方位线和停车方向停车。

第六条 优化交通基础设施

(一)错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线位置,将非机动车停车线前移或后置,减少冲突点。

(二)在非机动车流量大的路口,增设非机动车信号灯,优化信号配时。

(三)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采取人工控制方式,对机动车流量变化大的路口实行“可变车道”,即时调整车行道行车方向。

(四)实行信号灯倒计时,在现有信号灯旁增设倒计时装置,便于驾驶员提前起步或停车。

(五)加强渠化改造,根据实际,建设“喇叭”路口,增加非机动车、行人二次过街设施。

第七条 控制道路交通总量

(一)禁止途经我市的外埠大型货运车辆进入石环公路以内道路行驶。307国道上行驶的大型货运车辆,要绕行石环公路、石太高速、石黄高速、青银高速。107国道上行驶的大型货运车辆,要绕行石环公路、石环辅路、石太高速、石黄高速。

(二)市区繁华地段和主要道路限制部分车型出入。7∶00至12∶00、14∶00至18∶00,禁止6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公共交通车辆除外)、05吨(含)以上小型货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和平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新华路至槐安路)、青园街(槐安路至谈南路)路段通行。法定公休日除外。

(三)实行货物夜间运输,5∶00至23∶00,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通过控制白天货物运输及在市区外围接货方式,减轻市区交通压力。

第八条 严格通行证件发放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出入限行路段车辆管理。对出入新华、南三条集贸市场运送货物的厢式货车,由市场管委会登记备案,统一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对确因需要出入其它市场、施工场地和运输蔬菜、鲜活物品、煤炭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车辆,要凭出入地有关单位证明,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随车携带,并按指定时间(7∶30至8∶30、17∶30至19∶00除外)、路线通行。

第九条 均衡道路交通流量

充分发挥支路交通辅助作用。在现有18条单向交通道路基础上,逐步扩大单向交通道路数量。实行“右转右出”,减少车辆路口交通冲突,提高通行速度。

第十条 完善科学管理手段

本着“先内后外、逐步扩延”原则,增加多相位交通信号灯,逐步实现交通信号指挥由点控到线控,再到面控。在完善现有路口和路段电子技术监控手段的同时,逐步扩大范围,力争在主干道和重要区域全部安装道路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努力实现交通动态状况全天候、全方位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临时交通管制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开展,妥善处置重大案件、事件,公安交管部门可适时采取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或规定某一路段禁止通行、单向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 改革创新勤务模式

公安交管部门要以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为重点,不断改进警务模式,尽快实施“以交警中队为基本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并明确交警管理”的交通管理责任区勤务机制。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实行分时上岗、弹性布局的“三级岗勤”运作方式;严格量化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实现由被动勤务向主动勤务转变。

第十三条 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一)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定时播放或刊登交通安全内容,形成持续性、高密度的宣传态势。

(二)在主要路口或人群密集场所建设交通安全信息引导屏,以公益广告形式宣传。

(三)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小抓起,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记录卡制度,规范学生交通违法警纠校处措施,逐步完善长效机制。

(四)加强交通安全员“四级网络”机制建设,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触角延伸到社会各角落,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五)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交通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自觉把交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部门汇报,了解工作动态,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倾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