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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0:1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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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公安、消防、旅游、商务、文化、电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风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是我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夜景灯饰: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重要广场及所有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各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三)市区主要街道的沿街店铺;
  (四)市区大型建筑、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建筑物、主要街道交叉口转角建筑;
  (五)依附于主要街道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
  (六)繁华商业区;
  (七)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场所或建(构)筑物。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应整洁、规范、美观,安装牢固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
  第七条 在高大重要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广场、主要街道沿街门店设置的夜景灯饰,由单位或个人提出具体方案,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凡在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各类夜景灯饰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设施,应当按夜景灯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灯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各类夜景灯饰设置责任者必须无条件承担各类夜景灯饰设置任务。道路、广场、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旅游景点的灯饰设置,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建(构)筑物外部灯饰设置,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其他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部的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益性灯饰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的费用,由投资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灯饰,在申报电力增容和交纳电费时,供电部门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各类夜景灯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向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各类夜景灯饰的,须经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亮化工程运行时间。
  (一)平时亮化时间:
  春季、夏季、秋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9时至21时30分,冬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8时至21时。
  (二)节假日期间亮灯时间:
  春节期间:除夕至农历正月十六每晚18时至24时。
  “五一”期间:4月30日至5月8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十一”期间:9月30日至10月7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菊花花会期间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监察、文明办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
  (一)各类夜景灯饰责任者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规定设置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各类夜景灯饰的;
  (三)未按规定修复各类夜景灯饰的。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损坏依附或连接城市道路的夜景灯饰和私接其电源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夜景灯饰设计、施工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汴政〔2001〕26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交通部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以A·678(16)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修正案。最近,国际海事组织来函称,该修正案已达到生效条件并将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接受了该修正案。现将该修正案的中文本中的第十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用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d)项:
“(d)(i)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
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
船舶、帆船和从事捕渔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ii)尽管有上述(i),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
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
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印发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90号


印发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日



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区县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16分)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3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5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4分)。
3、建立劳动农村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3分),各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县均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区(县)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各区县均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区县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5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5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1分)
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5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6分)。
(六)落实各种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区县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区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9分)
1、各区县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区县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任务(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对2003、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区县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2005年7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地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区(县),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县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区县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http://www.shantou.gov.cn/search/fggb_view.asp?id=506&zw=首页%20>>%20政府公报%20>>%20信息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