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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6 16:0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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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114号




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冀环管[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殡仪馆焚尸炉产生烟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对焚尸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可控制其烟气黑度和臭气浓度。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厅印)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7号),设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市国土局是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的土地、地质矿产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的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理,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的监督落实,完善土地供应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制度,参与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2.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转变土地供应方式,严格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发展战略,起草本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修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本市耕地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及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地籍登记、土地定级的管理;依法负责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本市土地市场的管理,拟订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市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组织实施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五)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六)负责本市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下水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依法负责地质灾害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七)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处各种土地权属、探矿权属、采矿权属纠纷。
  (八)研究拟订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与矿产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土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外事、接待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本机关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组织综合性政策研究和重点课题调研;组织编制本系统工作规划、计划;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文稿;组织编写本市国土资源方面的史志、年鉴。
  (三)法制处
  负责组织起草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汇编等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四)规划处
  负责编制、修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落实;组织编制、修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保护工作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协调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五)信息科技处
  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管理;研究制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负责拟订本市耕地保护、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农用地使用及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编制土地复垦整理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耕地开发复垦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管理,组织落实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土地整理储备和建立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库、补充耕地储备库等工作。
  (七)征地处
  负责拟订本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调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争议;依法负责权限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内征用集体土地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八)地籍处
  负责拟订本市地籍和土地权属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的管理,拟订地籍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土地权属登记、确认、变更、抵押、终止等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九)土地市场处
  负责本市土地市场管理,拟订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土地供应政策,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建设用地预审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土地利用处
  负责拟订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基准地价的定期修订、动态监测,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负责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指导土地评估行业的管理;依法负责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外资企业用地审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负责制订提出本市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勘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供需形势分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的管理及地质勘察行业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地质资料的管理;负责矿产工业指标的管理;依法负责勘查矿产资源许可、探矿权转让批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二)矿产资源开发处
  负责拟订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开采矿产资源许可、采矿权转让批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开办独立选(洗)矿场批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有关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十三)地质环境处
  负责拟订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地下水的勘查、评价、规划、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评审、认定的管理;组织编制、发布地质环境公报。
  (十四)地热处
  负责拟订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地热井开凿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热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的管理;负责地热资源勘查计划的编制和勘查报告的审查。
  (十五)财务处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1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2日印发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对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就业、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颁发了《河北省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植个体经济的决定》《关于发展中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试行)》。现根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坚持集体所有制
要保护发展集体工业的积极性。对集体工业企业不准搞“升级”、“过渡”。坚持谁兴办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划走和上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集体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劳力,企业对违者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所有集体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实行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按企业自负盈亏。对过去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用工制度
集体企业用工由劳动部门分配改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报劳动部门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给企业安插人员。对于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银行应予支付。城镇区街集体工业企业的职工,从进厂就业之日起一律计算工龄。企业有权决
定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四、民主管理
1、集体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厂内中层干部由企业管理。要逐步推行干部民主选举制度,按照干部“四化”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民主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务津贴。落选人员,原来是国家干部的,就地分配其他工作,或调出另行安
排;原来是工人的,仍回原岗位工作。
2、要恢复各级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手工业联社。
3、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技术改造、人员增减、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都要按程序交职工充分讨论,实行民主监督。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浮动工资(全浮动、半浮动、部分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死分活值、活分活值、分成提留等。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但要注意瞻前顾后,不要分光吃净。企业把固定工资改为浮动工资后,仍保留
职工原级别,作为调资晋级、领取退休金和调动工作介绍工资的依据。
为了使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生活有保障,可在税前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提取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储存,专款使用。
六、实行经济责任制
集体企业内部要因厂制宜,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不论采取那种形式,职工的经济利益一定要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要联系质量、产量、消耗、利润等项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对有特殊技术的工人,可给予一定的技术津贴。
七、减轻企业负担
除经国家、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摊派费用,企业对违者有权拒绝。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额的百分之一;企业上缴主管部门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税后利润在二万元以下的免交,二万元以上的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不再逐级上缴,主要用于发展当地的集体企业。
八、资金筹集
1、多方集资发展集体工业。其资金来源,除各级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外,还可以吸收厂矿企业、农村社队、社员群众的资金,兴办“小而专”的轻型集体工业企业或进行技术改造。对所集资金,要按资计息,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2、恢复集体企业入股分红制度。本企业职工可以入股,按股金分红。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经营情况,逐渐提高到不少于百分之八,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二,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使用。
4、集体工业企业使用各项贷款进行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先还贷款,再上交所得税。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有的企业确有困难,需继续扶持的,可以再办减免税手续。安排残疾劳动力较多的集体企业,减免税收可比照民政部
门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常年生产,季节供应,储存期长的产品,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可延长期限,最长可延至十二个月。
6、凡政策性亏损或自然灾害造成亏损严重的企业,银行贷款不按逾期贷款加息,可计息缓收,把企业救活。
7、农民进城兴办集体企业,按合作经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新产品开发
集体工业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发挥自己的传统技艺,积极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竞争能力强的传统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培训技术力量,招聘技术人员。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挂钩进行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购买技术专利,其费用可以列入产品成本

十、物资供应
1、凡列入省以上计划的产品,所需统配或部管物资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其中中小农具和家具用木材、化工原料、制镜玻璃、塑料制品和皮革皮毛制品原料指标,从省单独划拨,由省生产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到厂。纳入地方计划的产品,所需物资由地方
组织供应。计划外产品所需物资,除由企业自采自购、来料加工、产品换购、建立原料基地外,省计划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后,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单独切出一块,分配给地、市择优供应。
2、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所需部管的专用设备,按行业逐级申请,主管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3、厂矿的边角余料和回收部门的废旧物资,要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优先供集体企业选用,签订长期合同,实行直接供应。选用部门抵顶上交回收物资指标。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制订的有关对待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