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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时间:2024-07-09 13:0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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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1985年1月1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单位的活力和动力,缩短科研成果周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济社会效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基金对搞活科学劳动结构,大力扶植新学科,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卫生部决定从1985年起试行科研基金制。
第二条 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精神,结合我们既往工作实践,参阅国外科学基金的资料,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的基本作法是:计划指导(招标指南),自由申请;自愿组合,鼓励协作;提倡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按课题拨款,专款专用;申请者负责,单位监督保证。要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招标指南》范围内的中标课题,包括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
第四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按不同性质和偿还能力,实行无偿和部分偿还二种拨款办法。无偿拨款又分为签定合同和资助二种形式。基础研究采用资助拨款,应用研究采用无偿合同拨款,开发研究采用有偿合同拨款。
第五条 承担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单位,对外实行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责、权、利相结合。
第六条 科研基金来源: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补助经费,卫生事业费,个人捐赠的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等。
科研基金按基础研究课题20—25%,应用研究课题60—70%,开发研究课题10—15%的比例分配。

第二章 基金使用办法
第七条 资助科研基金数额与课题均需经同行专家评议,由卫生部最后审定拨款。
第八条 有偿合同课题的科研基金需经甲乙双方对任务指标、研究进度、完成期限、偿还经费额数、偿还期限等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明确具体地填写在合同书上,甲乙双方签名并盖单位图章。
第九条 承担中标课题单位要对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对课题经费,财务部门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卫生部将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对课题进度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不按协约进度或资金使用不当等情况,将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直至停止资助。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年终结余经费可跨年度使用,课题全部结束后剩余经费可留原单位使用。

第三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有偿合同的签定,卫生部为甲方,承担任务单位为乙方,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领导部门为丙方。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丙方对课题的进度和经费使用起保证、检查、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有几个单位协作的中标课题,由牵头单位与卫生部签定合同,划定经费。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协商,划分经费。
第十四条 中标课题需作调整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中标课题的经费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
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专款专用,在保证完成好合同规定的任务前提下,科研经费节约归本单位。节约部分用于发展科研工作,改善科研条件,完成任务出色的经上级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提取部分经费按贡献大小奖励个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29号
关于颁发《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重点防护单位以及依法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有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 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电信、公安、环保、交通、卫生、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市防空袭方案。
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情况和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区域、目标和单位是人民防空的防护重点:
(一)市区和人口密集区;
(二)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战备物资仓库、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及供水、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三)党政军机关;
(四)广播电视系统;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东莞军分区确定的防护重点。
前款所列的人民防空防护重点的具体区域、目标和单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东莞军分区批准后,实行分等级防护。
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防空袭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和训练任务,并对训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消毒杀菌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
(一)建设、市政、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电信等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训练大纲和省防空队伍训练计划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集中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组建单位应当保证训练人员在集中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期间的原有待遇。
  训练所需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装备、专业器材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形势和国防需要,组织防空袭演习。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东莞军分区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区域,应制定重点防护措施,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投资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要求负责修建。
需要由有关单位配套建设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单独修建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
(二)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供电、供水、通信和连接城市的道路等系统设施的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 ,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受下列条件之一的限制,防空地下室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和减免等,按照《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二十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申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附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未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明;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可用于经营,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由政府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严格管理。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和维护,应当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已开发利用的,由开发利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尚未开发利用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建、改造及维护时,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配合提供人民防空工程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通风、通电、排水等系统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整治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三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按要求补建同面积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重建费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与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五)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人民防空工程的专用设备和供电、供水、排水、排气系统等设施,使其不能正常运作;
  (六)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与使用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电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线(电)路 、频率。
第二十九条 市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确定为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有关单位应在其顶层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和线路、管孔、电源等,并无偿提供。
铺设和安装人民防空通信线缆、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无理阻挠或拒绝。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因城市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需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拆除所需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战时为社会提供空袭警报信息,平时应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第六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教育内容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协助解决专业器材和教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人民防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挤占、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挪用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政办[200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将红火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红火蚁疫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红火蚁疫情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一) 三级疫情

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红火蚁。

(二)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2个县(区)以上发生;

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

全省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与合作。

一、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莆田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重大决策。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莆田海关、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警支队以及莆田军区后勤部、武警莆田支队、武警莆田边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局:协助省农业厅做好全市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核实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疫区内货物、车辆的检疫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灭红火蚁等所需的费用,安排资金作用计划;协助各地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协助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发生地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市发改委:按照“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重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红火蚁疫情预警与控制体系建设。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组织力量开展红火蚁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指导疫情发生地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市外经贸局: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出口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监测红火蚁在居民生活区中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被红火蚁叮咬受伤人员的治疗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市口岸与海防办、莆田海关、武警莆田边防支队:负责加强对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打击走私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检验工作,防治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红火蚁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 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莆田军分区后勤部:负责驻莆部队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协助驻莆部队支援地方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莆田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

第三章 疫情报告、确认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植物检疫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7.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现场检疫,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的,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2.疫情确认处理的报告。疫情由省植保植检站确认,疫情发生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报告一次。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

3.解除封锁的报告。解除封锁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4.疫情的汇总和月报。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上报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专家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保植检站进行鉴定。

(二)疫区的划定

红火蚁发生区域经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2.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疫情公布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和公布红火蚁疫情,省人民政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防控预案并发布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市级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部署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质,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资金、器械、药品等物资。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省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未发生红火蚁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各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由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在特殊情况下,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疫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展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分析疫情来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在疫情潜伏期内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县级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申请。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宣传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对红火蚁疫情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官方正常渠道获得。正面报导红火蚁的危害,宣传防止红火蚁螫伤的办法,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灭蚂蚁药剂、施药器械和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各级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疫情应急防疫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发生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并建立专人负责的专用电话(固定和移动),保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扑杀红火蚁补贴、疫情监测等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提高检疫性病、虫、杂草的监测手段。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红火蚁专家组,负责红火蚁的技术指导,提供控制和铲除扑灭红火蚁的决策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铲除扑灭红火蚁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社会动员保障

在红火蚁发生区,通过图片展览、墙报、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红火蚁的识别,预防螫伤知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力量,参与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中来。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防控技术方案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