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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7-22 21:1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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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几项规定

天津市政府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几项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我市国营工业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确保企业科技开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提高科技开发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就我市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的资金来源
(一)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应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属于市重点扶持的企业,每年由主管局推荐,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审批后,可提取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技术开发费。
(二)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一般不得低于税后留利的10%。微利和亏损企业,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可适当减少提取比例。
(三)新产品免税所得资金,以及免税期间第一年实现利润的全部和第二年实现利润的50%。
(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也可从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二、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自主安排或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进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二)用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
(三)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必须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和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匹配用于承担市、局重点科技项目。
三、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管理
(一)上述规定应当提取的科技开发经费,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可不受主管局(公司)总体承包任务的限制。
(二)企业科技开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一律在工商银行市分行科技信贷部开立存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科技开发资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方面的支出(技术承包奖除外),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其他与技术开发无关的单纯扩大再生产方面的支出。
(三)根据本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科技开发资金(必须经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同意),主管局和银行负责监督。
(四)企业年度科技开发用款计划及临时新增用款,需报主管局备案。主管局要不定期地对项目落实、资金提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企业暂时不急用的科技开发资金,在拥有权不变的原则下,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有偿借用的办法,集中一部分用于急需的技术开发项目,其利率不高于科技贷款。银行要匹配相应的技术开发贷款。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这部分资金可采取“委托放款”方式,委托银行发放和监督
借款部门按期归还。
(六)凡不按规定提取当年科技开发资金或提取不足,以及不将科技开发资金存入专户的企业,银行不再发放科技开发贷款;凡挤占、挪用科技开发资金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追缴各项税金。
(七)工商银行市分行应按照《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管理细则》,为各企业专户存款、用款提供充分便利条件,做到服务好、效率高,全力支持企业用好、管好科技开发资金。
(八)加强对企业科技开发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由各工业主管局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大、中型企业和各局内审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我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管理细则
为搞好我市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一、工业企业凡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新产品免税所得资金以及其他提留的属于科技开发的资金,一律在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科技开发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开户时,企业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印鉴中应有企业技
术总负责人的图章),经银行批准后即可开户(对已在银行开立科技开发资金存款专户的企业应增加技术总负责人的印鉴)。支付时,必须经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审查用途,盖预留印鉴,银行方可付款。
二、工业企业应编制按年分季的科技开发资金提存计划报主管局科技处,由科技处汇总后报工商银行。企业在提取科技开发资金时,事先应将基金提存额报开户行,及时划转存款专户。支出时,在专户结算。为了保证科技开发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可按季编制用款计划,经技术总负责人
审查批准后,委托银行监督使用。
三、银行在审查科技贷款项目时,要全面检查企业存款专户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凡不按规定提取当年科技开发资金或提取不足以及不存入专户的企业,银行不再发放科技开发贷款。待企业按规定提取补足后,再研究发放贷款。
四、企业存款专户中对暂时不急用的科技开发资金,在拥有权不变的原则下,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有偿借用的办法,集中一部分,用于急需的技术开发项目及匹配银行发放的科技开发贷款。利率不高于科技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将集中的这部分资金可采取“委托放款”方式,委托银行
发放和监督借款部门按期归还。具体办法是:
1.委托方与银行签订协议,开立委托存款帐户。银行以贷款方式,按照委托方指定的贷款用途,在存入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贷款利息不高于科技贷款。
2.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委托贷款单位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核定,并用委托放款通知书通知银行审查发放。
3.贷款放出后银行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督促按期偿还贷款。
4.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扣收贷款的本、息及罚息。
5.委托放款单位指定的贷款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银行不负经济责任。
6.对借款单位的借款,银行按季结息,其利息收入划入委托单位存款户,银行按委托贷款的放款利息收入提取15%手续费。
五、工商银行各部处要积极支持企业专户储存科技开发资金。科技开发信贷部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为企业开户及存取款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企业开户行要积极支持企业做好科技开发资金的存款划转工作。凡企业应划转的科技开发基金被流动资金占用影响划转的,除亏
损企业外,有关信贷科要根据企业的申请,及时发放贷款,支持企业按期转存科技开发资金。



1991年1月3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保监发〔2013〕1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充分发挥优势,在丰富保险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促进保险创新,保护其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经纪公司是推动保险创新的重要力量。保险经纪公司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深化保险市场功能和提升保险市场效率。它们贴近市场、贴近保险消费者,熟悉特定领域风险,可以推动创新承保机制,拓宽保险覆盖面;可以推动开发保险产品,有效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可以推动改进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

  二、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合作推动保险创新。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数据积累、专业人才储备、保险产品研发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备了扎实基础,鼓励保险公司在完善自身保险产品研发机制的同时,积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优势,探索建立数据共享和服务联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和保险产品开发。

  三、尊重和体现保险经纪公司推动保险创新的劳动成果。鼓励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展示保险经纪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开发保险产品等方面所作的贡献,充分保护他们参与保险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经纪公司单独开发或者联合开发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时予以阐明,可以在保单上进行专门说明或者明确标示。特别是保险经纪公司提出合理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尊重保险经纪公司的意愿。


  

  

                         中国保监会

                        2013年2月2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3]36号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一)注重实际效果。围绕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调研计划,明确选题,带着问题,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力求准确、全面、系统地掌握第一手情况,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问题突出的地方去调研,实事求是地反映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调研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调研报告,并通过内网、简报等形式在局内交流。
  (二)减少陪同人员。国家局领导到地方调研,陪同的司局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各司局负责同志到地方调研,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调研期间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组织基层领导班子集体接待,不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汇报会。

  二、精简会议活动
  (三)减少会议活动。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申报审核制度,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国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各司局专项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再集中开会。严格控制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会、论坛、庆典活动。减少事务性活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参加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年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等。
  (四)控制会议规模,注重会议实效。准备充分,控制规模和人数,简化形式,精简程序,缩短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全国性会议人数不超过200人,时间不超过2天,电视电话会议时间不超过2小时。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出席,不安排省(区、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国家局领导不出席的会议,不安排省(区、市)局负责同志参加。要求省(区、市)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应当以国家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不得使用司局函(便函)。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告知讨论提纲,科学安排讨论时间,保证讨论效果。会议交流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各类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合影。

  三、精简文件简报
  (五)减少文件简报数量。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属全局性的工作部署、要点,国家局已经发文的,各司局不再重复发文、重复安排。没有特殊要求的不层层转发文件。国家局领导讲话一律不发文件,可通过网站、简报等摘要发表。控制发文规格,能以司局便函解决问题的,不以国家局或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不以国家局名义印发。严格报文程序,不得多头报文。减少各种资料汇编印制,不得要求基层和行政相对人订购。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未经国家局办公室备案审核同意不得编发简报;不得以司局便函的形式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指令性文件以及审批事项意见。
  (六)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必须发的文件简报,要保证公文质量,不讲空话、套话,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能短则短。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国家局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国家局办公室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报告请示一般不超过3000字;国家局领导在专项工作会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在其他一般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字数不超过1000字,特殊情况控制在3000字以内;调研、研究报告不超过5000字,超过的应有内容摘要。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
  (七)提高办文效率。严格执行领导批示办理、来文办结、地方请示公文回复和群众咨询答复等时限要求,加大督查督办和定期通报力度,落实办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提高办事质量效率。大力推动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文件简报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可以通过网络、传真下发的,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内部文件运转要尽量通过办公网络平台,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要跟踪反馈办理情况。

  四、减轻基层负担
  (八)合理安排工作。部署工作要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发挥基层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搞形式主义的督促检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国家局名义组织督查、检查和考评等活动,以司局名义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考评等活动需经国家局办公室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组织涉及多部门的重要活动或工作安排,需要成立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或者涉及国家局领导的有关安排,须经国家局办公室核报局领导批准,涉外活动还须提前征求国际合作司意见。
  (九)减轻接待负担。统筹安排出差时间地点,不集中或轮番到同一地方调研、开会或重复检查。尽量简化接待程序,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尽量安排集体乘车,不安排欢迎仪式,不安排人员献花迎送,不让警车带路,不封路和清场闭馆,不影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出差规定,不临时铺设地毯,不安排到风景名胜区游览,不接受各类礼品或土特产,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或用自助餐,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十)加强同基层的联系。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应结合重点工作,建立与基层监管部门的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基层实际,着力解决影响监管工作落实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国家局与基层监管部门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工作,推进干部下基层活动,了解熟悉基层情况。

  五、规范出访考察
  (十一)加强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出访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出国(境)活动的统筹安排,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不受邀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团组,不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考察或培训,不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活动。及时形成考察报告,并通过内网等形式在局内交流,切实加强考察学习成果转化。
  (十二)严格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活动中,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严格经费管理,按照标准安排食宿和交通,控制相关费用。对外赠送礼品和接受外方礼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改进新闻宣传
  (十三)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畅通监管信息发布渠道。多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多解读监管法规制度,多报道监管部署要求,多发反映基层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的新闻。
  (十四)规范新闻报道。国家局宣传报道事项由局新闻办统一协调和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活动新闻报道篇幅,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压缩报道数量和篇幅,国家局一般外事活动及礼仪性会见活动、一般性调研活动等原则不发或只发标题新闻。

  七、厉行勤俭节约
  (十五)降低日常开支。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压缩一切不必要开支。办公用品简朴实用,不配备高档用品。严格规范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的配备使用,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不得公车私用或出租出借。无特殊情况不准租用宾馆起草文件或办公,能在机关或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在外召开。原则上所有报送的资料文件均应双面印刷,提倡信封等办公用品重复使用。
  (十六)减少公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制度,加强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定点饭店住宿和召开会议等规定,不住超规格房间。工作会议一律不悬挂或显示欢迎标语,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纪念品。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不得借出差、调研、会议机会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格执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有关规定。

  八、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十七)改进机关作风。培育机关文明风尚,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做到办公场所整洁、人员着装得体、对待工作认真、对待群众热情,坚决杜绝庸懒散奢现象。严格执行借用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借用人员管理,避免集中从一个单位借用多人或借用时间过长。
  (十八)严肃机关纪律。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岗位互补,杜绝推诿扯皮拖沓现象。主要负责人出差离岗情况须及时报告,明确代理工作负责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离岗前,须明确岗位互补负责人,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十九)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监管为民思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作用,收集信息和线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药品“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布违法违规查处情况。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政务公开,实行网上公开审批事项、程序、进度和结果,提高监管各环节工作透明度。
  (二十)加强社会沟通。涉及审评审批、认证检查、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稽查执法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部门,应建立面对面听取群众、行政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涉及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应通过网络、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行政相对人、基层监管部门和群众意见,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信访工作,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二十一)坚持廉洁从政。推进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人员,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和“五项规定”,严禁公款搞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九、加强督促检查
  (二十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以自己的实际言行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干部职工,持之以恒,务求实效。
  (二十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机关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审查。人事部门要将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要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