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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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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依据会计法、票据法、专利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财务人员资格和职责

  代办处至少应当配备两名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各至少一名)。财会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同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用的收缴,数据的采集、校对及传输,账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账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和明细账的保管,以及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费用收缴相关的工作。

  二、代办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应当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专用银行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不包括原方向、原金额的退款。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办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

  专利收费账簿应当根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现金明细账

  (四)支票明细账

  (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

  (六)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七)资产负债表

  (八)日结单

  (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

  (十)应交局过账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三、账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日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的,应做好财务记录,及时更正调整错误账目。更正调整后的结果,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收费中现金、支票的管理

  代办处所收缴专利费用中的现金、支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于次日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支票存入银行未能兑付而被退回时,应及时通知交款人更换支票。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代办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用的缴费日。

  六、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延长期限请求费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的记账

  对于收缴的各种专利费用,代办处应当使用由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X卷H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费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其操作手册或有关说明。

  代办处应当将面交的专利费用当日记账。对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账,原则上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

  面交专利费用的,应由缴费人当面核实记账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如金额有误应重新打印收据,代办处应将包含错误信息的收据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负责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有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正式记账,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要更改收据号的,可利用收据号修改管理功能或相关说明的方法修改收据号。

  (四)直接退款

  通过邮局、银行汇款缴费时,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应及时办理直接退款,退款时应注明退款原因。

  邮局直接退款,应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银行直接退款,应建立特殊凭证卷(H卷)做记账处理。

  (五)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账后应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账后盖章,面交或寄交缴费人。寄交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和挂号号,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蓝色)在记账后盖章,并与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合订,按序装订成账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六)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的,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的,由代办处复印邮局汇单,以其复印件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八、记账更正

  (一)记账错误需更正的内容

  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费用名称、收据号或申请号等五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及时更正。

  (二)代办处更正

  记账后发现缴费金额(少开)、收据号有误,且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专利局收费处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后再进行传输。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代办处不能自行更正。

  缴费日、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的,应填写《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并将正本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三)专利局收费处更正

  数据传输专利局收费处后发现上述错误,但尚未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将已填写的《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以传真形式报告专利局收费处予以更正。报告单应写明所需要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

  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立同一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面交建M卷),输机记账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转寄专利局收费处,由专利局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复印(原件由专利局收费处记账,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账,在相应科目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且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处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申请号错误应按正确和错误的申请号,分别填写两份),寄交至专利局收费处予以审核处理,更正报告应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报告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领导审批后予以更正。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已办理银行直接退款后,又被银行退回的,单据应在代办处保留6个月,以备当事人查询。超过此期限的,应将款项单独转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与上缴款同笔汇缴,并注明原缴费人信息,随后将缴费人的原始汇单复印件寄交专利局收费处,同时代办处应做记账处理。

  十、银行对账

  代办处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对账工作,以银行存款账单和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列出未达账项,做出银行对账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了解未达账项的原因以作出正确处理。

  十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及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记账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顺延),并确认数据传输成功,若传输失败应再次传输。传输工作应当按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输数据的,应在当日以传真形式将有关原因上报专利局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

  (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的记录

  数据传输后,代办处应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输日期、数据传输量、数据收据号范围、数据传输人的签章等,以备查询。

  (二)费用数据传输日的确定

  代办处费用数据传输日,以专利局收费处系统收到日为准。

  (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交

  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第一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并一日寄交。寄交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寄交时应附代办处交接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一份。

  十二、向专利局转交专利费用

  (一)银行汇款到账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二)收到邮局汇单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如邮局汇单注明的实际汇出日至专利局收费处收到代办处传输收费数据日超过十六日,专利局收费处以实际收到传输数据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三)收到现金、支票后,代办处应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四)代办处每日转交的总金额应与每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的数据及日结单的总金额一致。

  (五)代办处应遵守日清月结及三日上缴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专利局收费处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 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六)对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由代办处独立账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发生即上缴专利局(由专利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单笔汇款,并在汇单上注明利息生成时间。

  (七)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1.日报表

  代办处每日应将以下报表与收据一并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1)日结单

  (2)过帐凭证汇总清单

  (3)应交局过帐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2.月报表

  每月终了时,代办处应及时打印总账、分类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专利局收费处报送以下报表:

  (1)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各一份)

  (2)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报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即应有三级签章。

  十三、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

  代办处收到缴费人的缴费应遵照一号一开的原则,即同一申请号、同一缴费日、同一缴费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应使用一张收据。

  (二)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序使用(从小号到大号)。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应于次日使用同一信封挂号寄交专利局收费处。

  (三)作废收据的处理

  如代办处记账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收齐收据第一联至第三联并注明“作废”字样,将其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交专利局收费处。收据汇总交接单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使用报表

  1.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2.《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为每日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起始号与终止号。

  3.《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五)专利收费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十四、专利缴费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应按正式卷号顺序装订成册,每卷的封面和侧面应注明年、月、卷号种类及顺序编号。装订银行、邮局凭证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汇款单粘贴在一起。装订面交卷时,应将专利收费收据记账凭证和缴费人的缴费清单粘贴在一起(X卷应将记帐凭证和现金及支票回单粘贴在一起),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于第二年年末将上年度成册账簿由专人转送专利局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账簿登记清单。

  十五、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的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由专利局负责提供收费系统的软硬件,代办处负责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收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专利局收费处,由收费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资料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专利局统一安排。

  十六、附 则

  (一)本规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规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计署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200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审直工字〔2004〕4号

署内各单位工会分会、基层工会:

现将署直属机关工会《关于2004年度工会工作的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

2004年2月9日



关于2004年度工会工作的要点



今年工会工作的思路是:坚持一个思想,做好两项服务,完善四项机制,实现一个目标。坚持一个思想,即: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在署机关党委领导下,围绕审计工作中心,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做好两个服务,即:服务审计、服务职工,深入审计一线,掌握思想动态,围绕审计任务,配合党委开展“学习型组织”活动,帮助职工提升素质。完善四项机制,即:工会组织管理机制、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文化体育活动机制、提升职工素质机制,全面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实现一个目标,即:争创中央国家机关工会一流工作业绩,做到工作有思路、方法新、出成果。

一、今年工会工作的任务

(一)完善工会组织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根据署派出机构人员调整的实际,及时督促派出局分会落实负责人,这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对已经到届的基层工会,指导他们进行换届改选,充实一批群众欢迎、热心工会工作、自身素质较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骨干,加强基层工会工作。

2.加强工会委员会自身建设。制定署直工会工作规则、委员职责和经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主席和副主席分工负责组织、宣教、文体、女工、福利工作。各委员依照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责任。年内完成工会资料库和网站建设。资料库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职工人员情况、工会制度规章、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开展情况、重要会议事项纪要、上级工会指示文件、奖优评先情况、经费管理情况、以及工会图片资料等。网站设置内容包括:发布工会活动通知、各基层工会、分会活动情况、“送温暖”活动经验介绍等。

(二)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尽职尽责为职工办实事。

3.积极推进“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的作用。制定“送温暖”活动实施办法,将年底一次性“送温暖”活动与经常性的关心互助活动结合起来。继续做好职工生日送贺卡活动,做好家庭财产保险的续保工作,适当提高保险范围和金额。

4.建立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听取委员反映的情况,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三)加强文体活动机制建设,注重提高职工人文素质。

5.安排好双月体育活动日和春秋郊游的活动。改进活动内容和方式,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6.加强对书法协会、乒乓球协会、桥牌协会的指导,使其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在不影响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探索搞年度系列比赛,组织有名人参加的笔会,吸收更多的职工参加,提高水平。

7.探索建立太极拳、羽毛球、保龄球、台球、登山、攀岩、游泳,以及收藏、读书等兴趣活动小组,通过组织活动,建立全员参加的文体活动机制。经费采取工会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如果人员相对集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贴一点的办法。兴趣小组采取自愿结合的办法,每个小组6至8人选出负责人,报工会备案。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成果。力争机关每人都要报名参加一项活动。

8.为职工购买公园年票和电影卡。关于离退休干部购买问题,与老干部局协商解决。

(四)建立提升职工素质的机制,增强职工队伍的凝聚力。

9.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树立新观念为重点,配合党委建立“学习型组织”活动,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创新工作的活动。

10.以落实《首都公共道德公约》为载体,组织家庭、社会道德讲座,提高职工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意识。

二、几点措施

(一)在完成以上任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将重点从开展活动的量转到提高活动的质上来。明确活动责任人,有布置、有检查,避免形式主义,力争搞一次活动,就要搞好,取得成效。

(二)对工会的器材、设备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家底,加强管理。特别是要了解办公楼健身房器械情况,如果损坏严重,要提出修缮计划,然后重新制定制度。发挥好已有设备的作用。

(三)要积极争取领导支持,提高经费总额。结合今年任务,提出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完善经费支出审查制度。力争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