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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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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九条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交通隔离护拦等交通安全设施,在特殊教育学校门前有过街人行横道的,应当设置有音响提示装置的过街信号灯。对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上下学时间适当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处理有关治安事件。在治安情况复杂区域的学校,依托门卫室设置学校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灭火演练,进行消防知识宣传。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排除,发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协助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及教职工进行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娱乐、音像制品、图书等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依法取缔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开办的网吧,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学校周边有害污染源的治理,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国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将消防、交通、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信息安全和防震减灾等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利用学校网站、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并针对季节、地理、气候特点,开展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以及开展群体性活动时,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地震、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中小学校管理人员进行学校安全管理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提倡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和办法,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比、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并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相应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所需费用,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办学经费中统筹解决,义务教育学校由同级财政从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统筹解决,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宿舍管理制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

学校不得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学校内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对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学校。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保证食堂及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供给学生的食品、饮用品和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将学校规定的上下学时间及学生未到学校或者擅自离开学校等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进行接送交接。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建立储存、使用和保管制度。

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环境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对有身体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学生家长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不得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品行不良的人员到学校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采购或者代为采购学生床上用品和学生服装的,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证明。

第四十条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应当没收并上交学校,由学校上交公安机关。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处理。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导学校进行处置,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对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经学校主管部门在调解期限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有关义务;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害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当事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处理,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聚众滋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学校的建筑、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三)对扰乱校园秩序或者侵害教职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案件不依法查处的;

(四)接到学校安全事故报告,不及时指导学校进行处置的;

(五)对影响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不依法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学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教职工及学生伤亡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充分利用这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的契机,积极稳妥地开展配套的商业医疗保险业务。
二、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承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支出。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三、各公司要选取1—3个城市进行试点,根据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做好产品开发、条款设计、费率测算、业务流程管理、数据收集及整理等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开办区域。
四、各公司在1999年4月底前,将试点城市、试点办法及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开展试点工作。
五、各公司在开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支持。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1999年1月13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和管理,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指导所属各高中学校认真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每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以及学年学分分配详见《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的通知》(湘教发〔2007〕12号)
  二、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规定要求(依据学校详尽的学生出勤考查表);
  2、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作业能按时、独立完成(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生成长评价表);
  3、模块考试(考查)。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组织考试。考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研究性学习活动
  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
  2、过程记录;
  3、学生所获得的成果;
  4、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
  5、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学校应在学生完成每一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区服务
  1、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校制定的学生社区服务活动卡,卡上内容应该包括学生的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的名字、活动日期、服务的总时间、服务项目或内容、学生自己的签名、服务对象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服务对象的简短评语及联系方式;
  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会实践
  1、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深入工厂、农村、部队、企业和其他社区进行调查研究、训练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达到预期的活动目标;
  2、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
  3、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4、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模块、建议选修模块、学校课程模块)“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学生的学习时间要达到一定标准;
  2、学生的学习过程及其表现良好;
  3、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学分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或学生完成某一综合实践活动以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六)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模块。但必修课程不得改修。
  (七)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分与学籍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3、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4、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6、学生的学分档案以及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二)保障监督措施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
  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