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于1998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
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的保护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
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
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禁止砍伐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毁林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及其
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
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地。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
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经省林业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
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八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开设旅
游项目。
第九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分布地的环
境保护,防治海滩、湿地污染和红树林病虫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红树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红树林。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砍伐红树林或者在红树林地进行挖塘、围
堤、采砂、取土和其他活动致使红树林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被砍伐、毁
坏株数十倍的红树林树木,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
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非法砍伐、毁坏红树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
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
区生态环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
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红树林造成破坏的,依法
赔偿损失,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非法批准占用红树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红树林
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的红树林地,按非法占用红树林地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擅
自设置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排污口,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造成损害的,限期
治理,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开设旅游项目
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
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红树林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红树林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05]37号),设置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六)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装置、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矿山安全监察科(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矿山、采掘施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娱乐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会同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工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
(二)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贸易局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