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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0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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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1999/07/21

铁公安函(1999)234号



近几年,随着铁路事业的不断发展,铁路消防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大都按消防规范要求设计、安装了消防设施,一些重要建筑还配备了先进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但从总体上看,铁路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还滞后于铁路运输和建设的发展,消防设施不足,消防技术落后,抗御火灾的能力不强,特别是一些与运输生产密切相关的重点单位消防设施不足或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为了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消防设施的现状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新建改建工程和旅客列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记录在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整改的具体措施。属于硬件设施方面的问题,要制定出建设规划和推进计划,落实资金,尽快解决;属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到人。对这项工作,各级防火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亲自部署检查,亲自研究整改措施,亲自督促落实。



二、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和配备相关的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再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



三、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制度。对各类建筑以及机车、车辆配备的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四、落实“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维修保养制度外,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消防设施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检测报告和维修记录应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备案。1999年12月以前,各单位必须对已投入运用的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管理、使用单位要立即进行维修,设备处于瘫痪状态无法修复的,必须进行更新改造。各单位要切实保证检测和维修保养所需资金。承担铁路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由所在地管辖的铁路公安局审核后,报铁道部公安局审查批准。



五、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铁路新建、改建工程,要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严把建筑防火审核关。同时对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制度不健全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对由于消防设施管理不善、发生火灾事故不能及时扑灭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
             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颁布,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使该《通知》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对《通知》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通知》第一项第一点允许外商投资建设机场的范围问题,对飞行区的投资,除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外,还包括助航灯光。


  二、关于投资问题,《通知》第一项第二点内“中方投资在51%以上”与该项第一点后半句“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的含义相同,均指中方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三、关于出资比例问题
  《通知》第一项第一点机场飞行区单项建设、或者与该项第二点所列配套项目中的任一项或多项一起建设或机场整体建设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时,中方出资均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
  《通知》第一项第二点候机楼单项建设,或与该项所列配套项目中的任一项或多项一起建设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时,中方出资均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
  《通知》第一项第二点外商投资民用机场飞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范围从事该项所列配套项目的经营而需要增加投资时,中方出资仍须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1%以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关于《通知》第二项所述“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是指外商投资现有的航空运输企业,须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进行审批,并不是另设立新的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去年关于暂停审批成立新的航空公司的决定,目前只允许外商投资现已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


  五、关于《通知》第二项第二点互相参股问题,是指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对等的条件下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以便在市场经营上进行有效的合作,相互都不派员进入对方的管理层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


  六、关于《通知》第二项第三点所述选择一、二家航空运输企业进行试点问题,经批准现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并准备到境外上市的中国东方、南方航空公司属于本通知试点范围。增加新的试点企业,由民航总局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七、关于外商在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外商以本规定的任何方式投资中国的航空运输企业,其在该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均不得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不得超过25%,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也不得超过25%。


  八、关于《通知》第二项第六点所述“国内同类企业”,是指现有的非外商投资的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所谓“各项税收”,主要是指在航空器材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两者享受同等待遇,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九、关于农林业通用航空,《通知》第三项规定外商可以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企业,农林业航空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企业不在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


  十、《通知》第五项内所谓“依法”,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及有关规定。


  十一、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或参股大陆的民用航空企业,也参照本解释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新乡市公厕的日常保洁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巩固提高公厕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公厕管理工作实现长效化、规范化、精细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新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的原则
  市区公厕管理工作按照“两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市城管局负责市管公厕的建设与保洁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区管公厕的建设与保洁管理工作。
  市管公厕是指市区建成区内由市城管局负责管理的公厕(现有307座)。
  区管公厕是指凤泉区城区内公厕和市中心区环路内(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南外环以北、107国道以西)除市管公厕以外的所有公厕,包括无主管单位公厕和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目前,我市有区管公厕707座。其中:无主管单位公厕302座,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405座。
  二、经费保障
  市管公厕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招标数额负责拨付。
  区管无主管单位公厕的保洁费用和水、电费用及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管理人员所需工资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各区费用补助,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之前将当月费用拨付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依据对各区公厕管理工作监督考核结果核减相应费用后拨付各区。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区面积将逐步增加,公厕数量也将不断增加,市、区两级财政将逐步加大对公厕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的公厕保洁费用和水、电费用及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均由公厕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三、监督考核
  公厕的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区管公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日督查和日抽查及旬暗访制度。
  日督查由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环卫处组织实施。要坚持每日两次督查,督查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每月月底进行统一汇总记录,督查结果要与保洁人员工资直接挂钩,对保洁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保洁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合同约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保洁工作,对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保洁情况督查每日不应少于1次,督查情况列入各区公厕督查总体工作范围之中。
  日抽查、旬暗访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二)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其中,市城管局组织的日抽查情况占分值的60%,每旬组织的暗访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20%;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环卫处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保洁人员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占分值的20%。同时,市领导对公厕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批评每次扣10分、表扬的每次加10分;新闻媒体对公厕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曝光每次扣5分,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市民群众(行风热线)对公厕管理不到位的投诉举报每次扣5分,表扬的每次加5分。每月按照考核结果对各区和市环卫处进行计分排序,排序情况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排序,占各单位城市管理总分值的20%。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的管理纳入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并作为本单位各种评比先进的基本条件。
  (三)奖惩
  市城管局将扣除各区公厕保洁的补助经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排序前3名的区,同时对年度考核排序末两位的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被评为末位的区,对有关领导和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年度考核未达标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目标办分别记过错一次,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清扫保洁工作纳入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绩效考核之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公厕管理工作是整个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的重要职责。鉴于目前公厕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广大市民群众对如厕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政治高度,站在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大局,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成立公厕工作领导机构,各区和市城管局要明确一名领导专门分管此项工作,并由区城管局(开发区城管办)和市环卫处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队伍,认真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厕保洁专业队伍与管理队伍,分别负责辖区内区管公厕卫生保洁、粪便清掏排运(统一运送到市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维修及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保洁人员与管理人员要进行“定岗定位定职责”,原则上三类公厕(槽沟式)要由1人专门负责保洁工作,二类以上(一便一冲式)公厕要由2人负责保洁工作,确保区管公厕保洁管理工作高起点、规范化运行。
  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要由专人进行管理,并明确产权单位的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三)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要严格按照《新乡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公厕卫生标准》等工作标准与要求,扎实做好公厕管理、设备维修(含水电维修、管道疏通)、粪便清掏清运工作,努力提高公厕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建章立制”是各项工作规范、高效、长效进行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要认真建立和健全公厕管理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公厕管理工作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公厕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长效化的发展轨道。
  (五)强化职工教育管理,确保一线人员思想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要切实加强公厕保洁人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使一线作业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不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提高公厕管理工作质量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附件:1.各区公厕统计表
     2.公厕卫生标准
     3.公厕管理规定
     4.公厕管理员职责
     5.公厕检查人员职责
     6.公厕卫生考核标准

  附件:新政办(2008)139号附件1-6.doc


http://10.10.11.14/xxoa/GovernmentDocument.nsf/B5AD8CD775EC654B4825748F000952D3/$file/新政办(2008)139号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