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2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年度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年度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年度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年度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年度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年度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序|得 项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分 目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得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
评标人: 年 月 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1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符合《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岳政发〔2006〕27号)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岳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民政部门复核;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核意见;
(五)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保障方式。属于实物配租对象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录入岳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录入岳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内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七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和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年审工作,由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负责。
第八条 确定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 已核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分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补贴标准为:无房户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进行补贴,住房困难户按人均可享受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计算;每户保障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按3人计算,不足3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租赁住房补贴按年度发放,补贴面积可根据岳阳市住房状况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已核准实物配租的家庭,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下发《岳阳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廉租房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为: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的(含2人),配租3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为3人的,配租4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配租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年度内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二条 对已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由廉租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和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因情况变化需调整保障方式或标准的,应及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定。
第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填报《租赁住房补贴年度审核表》或《廉租住房租赁年度审核表》。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张榜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分别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或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和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租赁住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者,除收回廉租住房外,依法收缴其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的,租金按本市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七条 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住户,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作出限期腾退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以廉租住房的地点、楼层、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为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廉租住房受理、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单位自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由其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