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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9 01:4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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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假列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又把打假作为整治社会公害的重要内容之一予以部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了一定遏
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制假售假恶性案件不时发生。今年春节前后,山西省朔州市发生的群众饮用含有过量甲醇散装白酒致使数百人中毒、20余人死亡的案件,就是继1996年6月云南会泽假酒案件之后的又一起假酒中毒严重事
件。经查,这起假酒中毒案是由山西省文水县一不法犯罪分子用甲醇大量勾兑散装白酒批发销售造成的。江泽民总书记对此极为关心,多次指示务必全力以赴抢救中毒群众,迅速收回和封存假酒,依法严惩制造和销售假酒的犯罪分子。并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要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坚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作
为打假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立即对食用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特别是没有质量检测机构和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现有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对甲醇和工业用酒精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搞好自我监控,依照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严防甲醇和工业用酒精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销售甲醇和工业用酒精的,要责令企业尽快追回,并视其情节
,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强化食用酒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管。要对所有销售食用酒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检查散装白酒。对来路不明的散装白酒,要责令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即封存送检。经检测不符合食用要求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再行销售。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快查快办制售假酒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酒案件和群众举报的制售假酒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一抓到底,依法重处,决不姑息。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典
型案件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六、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加强监管的同时,要认真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对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职能作用,教育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讲究职
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要积极支持各级消费者协会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七、对山西省朔州市发生的假酒案件要一查到底,不留隐患。山西省和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力,迅速行动,为查办朔州假酒案件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要再接再厉,继续清查、封存、追缴假酒,依法严
惩制售假酒的违法分子。各有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朔州假酒流向线索,迅速追查、封存流入当地的假酒,依法严惩违法销售者,切实防止假酒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并积极配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对朔州假酒案违法当事人的处理工作。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假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12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整治假冒伪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迅速在全国掀起一个整治假冒
伪劣行为的新高潮,依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假冒伪劣食品、饮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等严重破坏工农业生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安定团结的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1998年2月7日

铜川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坚持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教育、贯彻实施的责任,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年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做好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归类排序工作,列出执法目录,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具体执法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以及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肃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严格执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上岗制度;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2)重大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3)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4)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
(四)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
(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六)错案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加强内部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宣布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负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每半年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要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年度对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以此作为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情况)及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
(四)行政性收费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理赔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按职责范围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过考核,由本部门确认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部门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根据情节,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部门,市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0〕619号

深圳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完善我国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支持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我会决定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报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

二、按照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的条款、基础费率、费率浮动因子及浮动范围等应报保监会审批。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浮动范围内具体使用深圳专用产品及调整相关费率浮动因子时,须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自身数据基础、精算能力等条件有计划地研究和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在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种类不宜过多。

四、深圳保监局要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防范风险;指导行业协会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数据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深圳的各级经营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主要客户群体的沟通协调,做好媒体宣传工作,在深圳保监局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