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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

时间:2024-07-08 02: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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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

卫生部 财政部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
卫生部、财政部


一、抗感染类
1.抗微生物药物:①抗生素:青霉素注射剂(钠、钾盐),青霉素V片剂,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苄星青霉素注射剂,苯唑西林注射剂(钠盐),氯唑西林注射剂,氨苄西林注射剂(钠盐),阿莫西林(胶囊),哌拉西林注射剂(钠盐),氨苄西林-舒巴坦联合注射剂(钠)盐)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联合注射剂、片剂,头孢氨苄胶囊,头孢拉定片剂,头孢唑啉注射剂(钠盐),头孢呋辛注射剂(钠盐),头孢噻肟注射剂(钠盐),头孢他定注射剂,庆大霉素片剂、注射剂(硫酸盐),妥布霉素注射剂(硫酸盐),丁胺卡那霉素注射剂(硫酸盐),大观霉素注
射剂(盐酸盐),四环素片剂(盐酸盐),土霉素片剂(盐酸盐),多西霉素片剂、胶囊,氯霉素片剂、胶囊、注射剂(琥珀酸盐),红霉素片剂、注射剂(乳糖酸盐),麦白霉素片剂、胶囊,去甲万古霉素注射剂(盐酸盐),克林霉素胶囊、注射剂(盐酸盐),磷霉素注射剂,多粘菌素
E片剂、注射剂;②合成抗菌药:磺胺嘧啶片剂、注射剂,甲氧苄啶片剂、注射剂,复方磺胺甲基异恶唑片剂、注射剂,吡哌酸片剂,诺氟沙星片剂、胶囊,环丙沙星片剂,注射剂;③抗结核病药:异烟肼片剂、注射剂,链霉素注射剂(盐酸盐),利福平胶囊、胶丸,利福喷汀片剂、胶囊
,乙胺丁醇片剂(盐酸盐),对氨基水杨酸钠注射剂,吡嗪酰胺片剂,丙硫异因胺片剂;④抗麻风病药:氨苯砜片剂,醋氨苯砜注射剂,氯法齐明胶囊;⑤抗真菌药:氟康唑片剂、注射剂,酮康唑片剂,咪康唑注射剂、软膏、阴道栓剂、片剂,氟胞嘧啶片剂、注射剂、胶囊,两性霉素B注
射剂,制霉菌素片剂;⑥抗病毒药:阿昔洛韦注射剂、片剂,利巴韦林注射剂、片剂、滴眼剂,阿糖腺苷注射剂(单磷酸盐)。
2.抗寄生虫药物:①抗疟疾病药:青蒿琥脂片剂、注射剂,氯喹片剂、注射剂(磷酸盐),乙胺嘧啶片剂、膜剂,哌喹片剂(磷酸盐),咯萘啶肠溶片、注射剂(磷酸盐),奎宁片剂、注射剂(磷酸盐、盐酸盐),磺胺多辛片剂,伯氨喹片剂(磷酸盐);②抗阿米巴虫病药、抗滴虫
病药:双磺喹啉片剂,依米丁注射剂(盐酸盐),甲硝唑片剂、泡腾片、注射剂、栓剂,巴龙霉素片剂(盐酸盐);③抗黑热病药:喷他脒片剂、注射剂,葡萄糖酸锑钠片剂、注射剂;④抗肠道蠕虫病药:甲苯咪唑片剂,阿苯哒唑片剂,左旋咪唑片剂、糖浆,噻嘧啶片剂、软膏,哌嗪片剂
、糖浆(枸橼酸盐),氯硝柳胺胶囊;⑤其他抗寄生虫药:吡喹酮片剂,硫氯酚片剂、胶囊,乙胺嗪片剂(枸橼酸盐)。

二、心血管类
1.抗心绞痛药:硝酸甘油片剂、注射剂、贴片、气雾剂,硝酸异山梨酯片剂、注射剂、缓释片,单硝酸异山梨醇酯片剂,硝苯地平片剂、缓释片、胶囊,地尔硫■片剂、缓释片(盐酸盐)。
2.抗心律失常药:奎尼丁片剂(硫酸盐),普鲁卡因胺注射剂(盐酸盐),丙吡胺片剂(盐酸盐)、胶囊,安搏律定片剂,美西律片剂(盐酸盐),乙吗噻嗪片剂,普罗帕酮片剂、注射剂(盐酸盐),普萘洛尔片剂、注射剂(盐酸盐),阿替洛尔片剂,美托洛尔片剂、注射剂(酒石
酸盐),溴苄铵托西酸盐注射剂,胺碘酮片剂、注射剂(盐酸盐),维拉帕米片剂、注射剂(盐酸盐)。
3.抗高血压药:可乐定片剂(盐酸盐),甲基多巴片剂,利血平注射剂,哌唑嗪片剂,酚妥拉明注射剂(甲磺酸盐),酚苄明片剂,卡托普利片剂,依那普利片剂,吲达帕胺片剂 ,米诺地尔片剂,双肼屈嗪片剂(硫酸盐),二氮嗪注射剂,硝普钠注射剂,尼群地平片剂。
4.抗心力衰竭药:洋地黄毒甙片剂,地高辛片剂、注射剂,毛花甙C注射剂,去乙酰毛花甙注射剂,毒毛花甙K注射剂。
5.抗休克药:异丙肾上腺素注射剂(盐酸盐),肾上腺素注射剂(盐酸盐),多巴胺注射剂(盐酸盐),多巴酚丁胺注射剂(盐酸盐),间羟胺注射剂(重酒石酸盐),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重酒石酸盐),甲氧明注射剂(盐酸盐),苯福林注射剂(盐酸盐)。
6.调血脂药:吉非贝齐胶囊,阿西莫司片剂,非诺贝特片剂。
7.抗血小板药:双嘧达莫片剂、注射剂。
8.抗凝、溶栓药:华法林片剂,醋硝香豆素片剂,肝素注射剂,尿激酶注射剂,*链激酶注射剂。
9.其他药:阿司匹林片剂,阿托品注射剂(硫酸盐),三磷腺苷注射剂,利多卡因注射剂(盐酸盐),硫酸镁注射剂,苯妥英钠注射剂,氯化钾片剂、缓释片、注射剂,氢氯噻嗪片剂,氨苯喋啶片剂,门冬氨酸钾镁片剂、注射剂,呋塞米片剂、注射剂、布美他尼片剂,螺内酯片剂,
山莨菪碱注射剂(氢溴酸盐),阿米洛利片剂,罂粟碱注射剂(盐酸盐)。
注:“*”为进口药。



1994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扎伊尔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各自在对方国家举办展览会,并对举办展览会相互给予各种便利。

  第六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恩贡扎·卡尔·伊邦德
      (签字)              (签字)

民政部关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2年,民政部曾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问题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民办发〔1992〕10号)。这个通知,主要是解决在当时条件下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机构编制问题。
随着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分工的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针政策,草拟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标准,推动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
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民政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建立,现将我们对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已开展或将要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省和地(市)民政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注重加强行政领导职能。县以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其经费来源要从实际出发,在一时不具备自收自
支条件的地区,应争取财政在一个时期内对经费予以补助。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199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