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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3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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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9号)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最近,我部北京动植物检疫局在首都机场从进境旅客携带的新鲜水果中查获了地中海实蝇,这是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继广州口岸截获此虫后又一次截获的重大疫情,对保护我国的水果生产安全、人民生活和出口创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中海实蝇危害植物达二百多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际性检疫害虫,由于传入此虫,使不少国家的水果生产、进出口贸易遭到很大损失,一旦传入,难以根除。我国对此虫也十分重视,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以国发167号文件批转了我部关于

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十多年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检疫,认真把关,在防止疫情传入国内方面作了大量的有效的工作,此虫至今在我国尚未发生。

  这次,在首都机场查获地中海实蝇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我国水果生产安全面临着国外病虫害的严重威胁。由于国际旅客携带的水果是地中海实蝇远距离传播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进境人员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为了确保我国水果生产安全,严防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我国,按国务院有关精神,我部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1981年国发167号文件,禁止从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

进口水果、蔬菜(仅限番茄、茄子、辣椒,下同),如需从非地中海实蝇疫区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签定贸易合同时应订明检疫要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工作。

  二、入境人员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由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使用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方法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四、进一步完善入境人员申报制度和查验手段。坚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做好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直接关系到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除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要坚守职责、严格把关外,请外贸、外交、交通、铁路、民航、海关、旅游等部门给予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我国这一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我部于1995年1月19日下发了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

  澳大利亚暴发禽流感后,于1994年12月23日—24日扑杀了感染鸡群,并进行了大规模的跟踪以及临床和血清学检测,再未监测到禽流感,目前无证据表明澳大利亚的禽类存在高致病性的禽流感,根据国际兽疫局(OIE)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在

1995年6月24日以后将被视为无禽流感国家。因此,从1995年6月25日起,解除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它检疫物。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做好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其它有关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8〕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审定,现将《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项目推动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2008年重大项目表》(南府办发〔2008〕13号)中的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今后每年公布的市级重点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金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报道组4个工作机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牵头,从市招商、财政、经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重点办、统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综合情况的收集、分析及项目规划、协调、审批等工作。资金协调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从市发改、财金办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检查督导组由市委目标督查办、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从市监察、发改、招商、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规划表中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市级有关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督办和协调。

第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招商、财政、经委、规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环保、重点办、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努力营造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扶持制度。市、县财政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七条 建立项目推进情况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定期收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重大事项随时上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月1日前汇总上报有关领导同志。

第八条 建立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制度。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一次实施项目推动战略情况汇报,研究项目推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推动工作会议。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以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依据进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考核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建议调整计划于当年三季度末前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年度目标进行调整,当年考核按调整后的工作目标执行。

第十一条 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半年进行目标考核初评,年底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对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级部门、业主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浅析犯罪数额的法律适用

刘亚利


  犯罪数额对于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犯罪数额概念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争议较大。刑事犯罪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有关犯罪数额方面的立法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一、简化犯罪数额标准的表达形式
  我国现行《刑法》主要以概括型、具体型、并列型和隐含型四种方式来规定犯罪数额标准,并且使用大量的司法解释作为刑法典的补充,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清晰的犯罪数额体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刑法,简化对犯罪数额标准的表达形式,在刑法总则中作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在刑法分则中的注释部分对什么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巨大”的标准一一作出解释,以一个基准数为出发点,确定犯罪数额的统一标准。
  二、将概括型的犯罪数额具体化
  我国刑法对犯罪数额一般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概括性词语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刑罚适用条件。这种概括型的犯罪数额只有一部分由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很大一部分既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也没有确定具体数额的原则、参照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空白。从现有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概括型犯罪数额进行具体化规定的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这就导致犯罪数额标准不尽统一。笔者认为,将犯罪数额具体化应是刑法修改过程中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不统一。因此,应该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
  三、科学确定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
  当前,在全国范围内难以规定统一的具体数额标准。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俄罗斯刑法典以“最低劳动报酬”为参数的做法具有明显特色。“最低劳动报酬”是一个变量,国家通常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以及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以超过“最低劳动报酬”一定倍数为标准来界定犯罪数额,可以“以不变应万变”,有效避免具体数额标准的僵化、滞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刑事立法可以此为依据,并结合我国已经建立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我国刑法典中有关数额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让这个标准既切合实际,又能与时俱进,保证空间与时间的相对性。具体设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典中有关各类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概括性规定统一进行立法解释,具体规定为最低工资的一定倍数。这个“最低工资的一定倍数”应当是在大量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参照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数据来确定。只有这样,犯罪数额标准才有可能是科学的和有实际意义的。
  四、理清数额与量刑、情节的关系
  1、定罪与量刑的关系
  目前在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的关系上依然存在着较大争论,主要是定罪数额是否可以成为量刑数额,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否定的观点认为定罪数额不能成为量刑数额,由于量刑数额是在犯罪成立后才对该案量刑起影响作用的数额,所以如果某一数额在定罪时予以适用,则不能再作为量刑数额,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1肯定的观点认为,定罪数额同时也属于量刑数额,至少存在交叉关系,并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定罪数额、定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三种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2笔者认为肯定者的分析是合理的,定罪数额可以是量刑数额。以盗窃罪为例,2000元既是定罪时“数额较大”的标准,又是量刑时“数额较大”的依据。定罪数额是一个临界点,量刑数额反映的是偏离这个临界点的幅度。具体生活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仅仅用犯罪数额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是片面的,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也可以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我们主张尽量避免单纯以犯罪数额论罪,应同时考虑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的因素。
  2、数额与情节的关系
  数额是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其他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我们应当明确,犯罪情节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犯罪数额就是一种犯罪情节,犯罪情节的范围应当大于犯罪数额。笔者认为,犯罪数额确实是侵犯财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表现,但是行为的其他方面情节也不应该忽视,应尽量将数额与其他情节因素并列规定。从表现形式上提高情节地位,弱化“纯数额论”。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