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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7 21: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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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贯彻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代理买卖);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已经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经纪业务证书》,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其已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
以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户,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审批。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均不得从事包括B股经纪业务在内的各项外汇业务。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外资银行或境外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向其所在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局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通知》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在一个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B股资金帐户,不得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的B股资金帐户”,是指同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在同一商业银行的同城分支机构只能开立美元和港币B股保证金帐户各一个。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从事B股自营买卖,其B股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经营性外汇帐户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汇业
务。
五、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B股投资者的有效身份凭证,对居民B股资金帐户和非居民B股资金帐户分帐设立,并作显著标识,同时保留B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备查。
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身份凭证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
六、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证券营业部只能从事B股经纪业务以及与B股相关的咨询、见证等业务,不得从事总公司其他外汇业务;上述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尸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
七、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合法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后,自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开户情况(包括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并在开户后三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备案。备案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提供B股保证金帐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帐号清单及相应的加盖证
券营业部公章的银行开户凭证复印件。



2001年2月23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质[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3年全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200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路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城镇化和改善人民居住环境这一中心工作,通过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改进和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建筑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杜绝新建工程发生垮塌事故,逐步提高环境质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2003年全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

  一、加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

  (一)根据国际标准,研究制定与建筑生产规律相吻合的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但要依据强制性技术标准,还要依据质量管理标准,通过对实体质量、文件质量的抽查、审查,严格执法,坚决将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清除出市场,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尽快建立起宏观工程质量状况指标体系。要通过国内外对比研究,制定出一套以科学理论作支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简便适用的质量状况评价体系。我部还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全国在建或刚竣工工程质量状况调查,了解质量状况,总结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二、继续完善和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1、2003年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完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针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性质、职责,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深度及审查责任等,进一步推动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发展。

  2、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审查人员的考核上岗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要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并针对问题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

  3、各地要结合设计文件审查,认真贯彻执行抗震规范,特别是对超限高层、抗震新技术应用要严格把关,确保单体工程的抗震能力。同时,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精神,切实抓好新一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备案工作,部将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领导,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推进工程保险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秩序。今年重点推进和开办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条款及相关的市场管理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并在15个以上省市开展设计保险工作,力争两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工程设计保险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研究,制定试行条款,并进行试点。

  三、切实抓好勘察质量、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和室内环境质量三项工作

  (一)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勘察质量

  1、勘察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勘察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责任,重点强化野外作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现场监督员制度,实现技术人员监督劳务工作,确保野外作业的工作质量。

  2、各地要研究勘察文件前置性审查工作,以避免因勘察文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文件修改,探讨和总结建立适合勘察工作特点的审查办法,以保证对勘察质量的有效监督。

  3、各地要继续开展勘察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野外作业质量,确保钻孔数量、深度,取样或测试数量满足规范要求,避免产生试验数据失真、勘察结论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要在勘察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好抽查工作,特别对一些不良地质条件、复杂建设场地及城乡结合部的建筑工程勘察进行重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建设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与企业的资质年检挂钩,同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把住宅工程质量作为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开展创无质量通病活动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订切来可行的措施,逐步消除质量通病,不断促进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召开“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

  (三)抓好室内环境质量治理,提高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覆盖率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苦于意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今年我部将选择一些地区,深入了解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这些地区要力求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检测收费标准等几个方面取得成效。我部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进行本作总结。

  四、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一)当前,在积极争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入监督管理类的行政事业编制的同时,重点抓好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各地要根据建设部的部署,做好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做好监督人员过渡期工作方案。要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各级监督机构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将附设在质量监督机构内的检测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使其成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我部将颁发《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召开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发展。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即将出台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各地也应积极探索施工图审查工作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有机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三)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是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2002年工作的基础上,以这两个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起企业和个人不良记录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功能,完成整个系统的联网工作,并及时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质量行为上网公示。不良记录应成为企业资质年检时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办法。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调查研究,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提出适合当地条件的管理模式,充实监督人员,把小城镇建筑工程纳入监督管理范畴,确保小城镇工程的建设质量。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重点做好新版《主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人员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悻,克服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错、漏、碰、缺等质量通病。

  (二)继续加大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同时积极研究更新10项新技术内容。各地要建立不同层次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及各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纲要》的要求,面向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使勘察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勘察设计单位要在保持勘察设计行业CAD成果的基础上,跟踪世界技术潮流,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勘察设计企业。

  (四)积极推进建筑业信息技术时应用。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制定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五年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地推进全国各类建筑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建设部和各地要推出示范企业,发挥示范的带动作用。

  (五)要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工程震害的调查和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将成熟的抗震科技成果尽快纳入技术标准体系,使其得到推广运用。要加大对未列入规范的抗震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在试点工程应用方面的管理。要加快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防灾技术标准,提高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

  (六)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强制性的操作工人培训上岗、按岗取酬制度。一线操作人员要按技能分等级,实行先培训、后考核、再上岗。

  

  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安全生产法》、依法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关键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开好局、起好步,扎扎实实地做好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建筑施工事故;重点地区重大事故降低5-10%,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进一步下降。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是:

  一、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2003年各地要把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来抓。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要体现职责分明、体系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完备的文件、资料体系,强调全过程控制,坚持开展检查、验收和体系审核,明确权限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有序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二)2003年建设部要制订颁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标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借鉴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结合本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和经验,确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保体系,同时把企业安保体系要求的实施作为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结合工程规模、特点,做到组织保证、制度保证以及资金、设施和设备保证,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得以顺利实施。

  二、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督考核机制,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要抓紧制定有关建筑安全地方法规,突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涉及安全的项目审批、审批后的督查、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落实责任制;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人员编制并在政府财政中解决经费来源;还没有设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设立。

  (二)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尤其是要落实工程项目部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制。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要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各地要采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比较增幅和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作为安全生产评价指标,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管绩效,建立起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企业安全业绩的年检考核,可根据上述指标进一步完善;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连续发生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2003年,部要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明确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各地要重点抓好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基本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和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一)各地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的作用,扩大培训教育面,推动培训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2003年施工现场一线的操作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是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安全基本知识培训不得少于15课时,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要采取工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手段和方法,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可否任职的重要标准。2003年内要完成一级建筑企业负责人和一级项目经理的轮训和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完成二级建筑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轮训和考核工作。

  (三)各地要制订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2003年底之前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分期分批轮训,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下级工作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继续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003年要继续大力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治理措施,巩固扩大治理成果。特别要加大对伤亡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一)2003要继续抓好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项的专项治理。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措施;措施要落实到工程项目,落实到对事故隐患的治理。

  (二)各地要加强专项治理措施落实的督促和检查工作。要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把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专项治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作为检查的重点,要突出检查2002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和近年来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各地要对典型事故进行案例分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多发地要根据情况召开现场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于不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要把企业专项治理成效作为2003年企业资质年检中安全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

  (三)各地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如限制人工扩孔桩的应用范围,淘汰简易龙门架、井架提升机,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的简易塔式起重机;要研究建立安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作为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生产实际,研究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中的安全问题,推广一批建筑施工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五、加强和规范事故处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每起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结案,并严肃追究责任。

  (一)2003年建设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系统重大事故报送系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据此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设系统质量安全事故报送系统,明确事故报告部门、报送程序、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限,落实报送责任人,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报建设部的重大安全事故,要经省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核签字;要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定期报告及重大事故汇报工作规定,全面掌握每一起事故情况。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结案;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建立建筑行业诚信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结案处理后,要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未结案的,也要公布事故的相关情况,同时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业绩记录。

  六、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经有24省(区、市)开展了这项工作。尚未开展的省(区、市),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争取在2003年内开展起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对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特通知如下:
一、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防止国外污染源向我国转移。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或治理困难的项目。
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应当同时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三、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与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企业设立申请之前,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建设项目,经贸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机关不予办理企业设立的批准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为依据,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标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五、在项目投料生产及正式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