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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5 11:1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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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劳动仲裁处转来的辽源市《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仲字〔1991〕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1992年3月31日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0年4月5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复光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城市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和办公楼、商住楼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价格行政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与业主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办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需要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指导价,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报市价格行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内容确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二)物品消耗费用;
  (三)管理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合理的利润。


  第十条 市价格行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以独立住宅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并充分听取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持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的批文、营业执照,向市价格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后,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和承诺提供的服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规定筹集。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业主应当按时交纳;逾期不交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责令限期交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无《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收取费用后拒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其它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和尚未销售的房屋,有关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费用的50%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凉山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主要来源于州财政每年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用于开展我州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和学科建设的规划项目研究。规划项目要突出我州具有优势地位的学术领域和学科门类(如:民族学、人类学、彝学、古彝文化研究等),推动基础学科的发展和建设,弘扬民族文化,打造凉山独特优势的学术品牌。
  凉山州社科联作为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使用的组织管理和责任单位,在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州内外(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主要设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年度项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主要资助关系我州民族文化研究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学科基础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年度项目主要资助一般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由“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简称州规划办,设在凉山州社科联内),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州内外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州规划办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八条 申请人可向州规划办索取有关资料,认真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州规划办。
  第九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申请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需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匿名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建立评审专家库,按所属学科建库备档,建库人数为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左右,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州外专家。
  第十一条 州规划办负责组织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评审。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初评。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将《申请书》活页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州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二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根据项目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人员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
  (四)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五)州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州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再上报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批准后,州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州级财政安排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纳入州社科联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州社科联对项目负责人实行报账制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稿费、评审费和印刷费支出。
  第十五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分两次预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据,预拨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60%;第二次以“项目结项通知书”和项目实际开支原始单据清算余款。未通过验收和未提供有效原始单据的,不予清算余款并追回预拨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
  项目负责人接“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项目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报送州社科联。
  第十六条 州社科联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预拨、会计核算、资金使用按会计、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州社科联负责编制年度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和日常开支审查等工作。
  承担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州规划办核销。
  第十八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受同级审计、财政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报送州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州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州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州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州社科联党组审定,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7项者,州规划办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七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州规划办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三)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四)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五)组织鉴定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州规划办索取并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五套最终成果(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报送组织鉴定者。
  (二)组织鉴定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三)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四)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组织鉴定者。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
  (五)组织鉴定者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六)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州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州市(厅)级以上领导作了肯定的批示。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州规划办。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州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5份《专家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验收合格后,由州规划办发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州规划办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州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