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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5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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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一九九二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九万多人,伤十六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特别是重大、特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事故多达一百七十四起。今年前几个月,各类事故仍居高不下,重大、特
大恶性事故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比一九九二年同期增加许多。同时,职业危害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这种状况,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迅速扭转目前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抓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法规、制度及措施的落实;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抓紧解决。
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应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尽量减少一般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
三、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
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
四、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五、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时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
国。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技措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八、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应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强调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的必须予以追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和制度管理的
轨道。要进一步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严肃认真地查处,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坚决追究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认真吸取教训,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九、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可通过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如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应注意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同时,应提倡和鼓励广大
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十、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对所有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管理干部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一、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应注意工作方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要按国家规定办事,简化程序,讲求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检查当前安全生产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查清事故隐患,提出具体措施加以解决;对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发生的特大事故,尚未结案的要抓紧处理。请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
送劳动部,由劳动部汇总报告国务院。



1993年7月12日

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件
农 业 部
 
国土资发 [2004] 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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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下,正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实效。最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以下简称《决定》)对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完成检查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现就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


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明确指出,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根据各省(区、市)检查的情况和预报的统计数据,一些省(区、市)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时未完全落实规划确定的指标;因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非农建设等原因致使基本农田面积有所减少,总体质量有所下降。为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各地必须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以下简称《整改意见》)的具体要求,未完全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要采取措施抓紧落实保护指标;基本农田因农业结构调整、非农建设占用和规划调整减少部分必须进行补划;因自然灾害损毁减少部分,要及时复垦或补划。对暂时补划有困难的,要说明原因,制定限期补划方案。各省(区、市)要将基本农田补划工作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验收内容,加大对补划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确保补划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紧将现有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设立标志,明确责任


前一阶段,按照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提出的“三个抓紧解决”的要求,各地紧紧围绕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建立标志、签订责任书,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务院《决定》关于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将现有基本农田包括能够补划部分,全部落实到地块。


按照《整改意见》的具体要求,为使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要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基本农田图、数与实地相符,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明确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等内容;与乡级政府、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农户。对通过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或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等途径进行补划的基本农田,要经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确认,并要抓紧调整或建立档案资料,设立保护标志,补签责任书。


三、严格把握验收重点和标准,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检查验收是防止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的最重要环节,为此,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检查验收工作进行了部署。检查验收工作要突出重点、统一标准、周密组织、严格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这次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在对地(市)、市(县)检查验收时,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验收:是否按要求完成了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并进行了确认;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了地块,设立标志,明确责任;是否按要求查清了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变化情况,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是否按要求对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做到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是否依法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进行了查处,做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是否做到了人员、机构、责任、资金“四落实”。


各地在检查验收过程中特别要认真复核统计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汇总上报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的实际状况,不得瞒报漏报,不得为达到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弄虚作假,人为编造数据搞数据平衡。各省(区、市)要组织对各地的上报数据进行抽查,抽查要到实地,对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表册和农户责任书或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要在2004年12月上旬以省级检查办的名义报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搞好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在检查验收之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的总结工作,全面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经验,客观分析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整改措施和长效机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地区,应要求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省份另行通知。通过抽查,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先进的省(区、市)要通报表扬;对工作完成不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区、市)要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按照《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将暂停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在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和搞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要抓紧起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如实反映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现状、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和原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和整改、基本农田补划情况或限期补划方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的措施等内容,做到重点突出,数据翔实、真实,分析问题客观准确,建议意见合理可行。总结报告应在2004年12月中旬前完成,按照“国发明电[2004]1号”要求,以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7年1-9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三。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2007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7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河北北部、山东、新疆、宁夏等7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二)2007年9月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网费用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
(三)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一、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二、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三、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单位:兆瓦,万千瓦时,万元
省份
类别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
上网电量
补贴金额
北京
生物质发电
阿苏卫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工程
2.5
826.82
120.74
冀北
风力发电
张北国投满井风电场一期项目
45
8512.2747
2124.6638
康保卧龙山风电场
30
4328
1080.2688
国华(河北)尚义风电场二期
49.5
7219
1801.8624
张北国投满井风电场二期项目
49.5
3669.9245
916.0132
淞杉风电工程
52.5
6830.208
1295.0074
冀南
生物质发电
**国能成安生物质发电项目
24
9946
3371.694
**国能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4
7866
2666.574
蒙西
风力发电
国华呼伦贝尔(新右旗)一期风电场
49.5
2686
736.2326
华电辉腾锡勒100MW风电场
100
1990.97
360.4452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辉腾锡勒风电场
100
7618.8
1379.3076
大唐国际卓资风电场一期工程
40
1598.34
390.1548
山东
风力发电
华能中电长岛风电场
27.2
4184.7
1067.517
鲁能荣成风电场
15
1899.1
484.4604
华能中电威海风电
19.5
2154.6
549.6385
国华瑞丰荣成风力发电
48.75
320.3
81.7085
莱州鲁能风电
48.75
78.23
19.9565
生物质发电
国能单县生物质发电
25
16227.81
7158.087
**国能高唐生物质发电
30
7503.54
2544.4504
**国能垦利生物质发电
30
3037.683
1030.08
十方新能源公司
3.5
295.046
70.5455
黑龙江
风力发电
黑龙江华富风力发电穆棱有限责任公司
26
2229
564.6057
穆棱代马沟风电场一期
30
496
125.6368
附件二: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单位:兆瓦,万元
省份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
补贴额
冀南
国能成安生物质发电项目
24.00
99.46
国能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4.00
78.66
蒙西
国华呼伦贝尔(新右旗)一期风电场
49.50
26.86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公司辉腾锡勒风场-德胜变电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100.00
76.19
华电集团辉腾锡勒风场-德胜变电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100.00
19.91
大唐国际卓资风电场一期工程
40.00
15.98
山东
栖霞润霖风电
24.00
27.80
华能中电威海风电
19.50
21.55
莱州鲁能风电
48.75
0.78
国华瑞丰荣成风力发电
48.75
3.20
长岛联凯风电
12.00
22.63
国能垦利生物质发电
30.00
30.38
国能高唐生物质发电
30.00
75.04
十方新能源公司
3.50
2.95
吉林
吉林风力股份公司长岭风场
49.30
66.27
中水查干浩特风场
49.30
31.43
大唐吉林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49.50
147.18
中水长岭王子风场
49.50
7.71
辽宁
昌图辽能协金风电有限公司
50.25
2.85
辽宁彰武金山风力有限公司
14.45
12.95
昌图辽能协鑫风电有限公司
50.25
52.95
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40
3.59
黑龙江
富龙风力发电
30.00
5.70
蒙东
大唐赛罕坝风力发电二、三、四期
139.40
414.48
附件三: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配额卖方
配额买方
配额交易金额
(万元)
黑龙江电力公司
山西电力公司
364.6848
吉林电力公司
浙江电力公司
5366.5184
东北电网公司
河南电力公司
6650.6656
华北电网公司
安徽电力公司
524.3725
山东电力公司
天津电力公司
442.9209
新疆电力公司
江苏电力公司
4138.2759
宁夏电力公司
四川电力公司
354.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