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23:3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特急 发改能源[2005]1119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神华集团、中国中煤集团、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并经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国 家 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国 土 资 源部
环 保 总 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 局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力度,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完善与主体能源地位相适应的煤炭法律政策体系、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与利用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原则,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原则,积极推广“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等先进经验;坚持“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原则,正确处理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坚持“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的原则,大力发展瓦斯民用、发电、化工等。
三、分阶段治理目标。初步治理阶段(2005~2006年),控制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基本治理阶段(2007~2010年),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根本治理阶段(2011~2012年),控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二阶段基础上再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四、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安全目标。到2006年底,一类企业(淮南、平顶山、阳泉、松藻、抚顺、天府、芙蓉、窑街、南桐、丰城、淮北、涟邵、阜新、铜川、焦作、郑煤、晋城、韩城、水城、盘江)建立起比较可靠的瓦斯防治系统;二类企业(沈阳、白沙、乐平、鸡西、徐州、开滦、大同、山西焦煤、鹤岗、峰峰、鹤壁、七台河、攀枝花、资兴、华蓥山)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三类企业(通化、辽源、乌达、双鸭山、义马、广旺、达竹、平庄、宁夏、包头)建立起比较实用的瓦斯防治系统。
五、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积极采用机械化采掘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非正规采煤方法。按规定健全“一通三防”系统,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瓦斯抽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斯检测员、安监员、防突员。到2006年底,各类煤矿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六、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目标。2006年,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3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3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40亿立方米。2010年,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9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5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2006年,全国矿井瓦斯利用总量8亿立方米以上;已开展瓦斯利用的矿区,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尚未开展瓦斯利用的高瓦斯矿区必须实施瓦斯利用。2010年,利用总量5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50%以上。
七、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逐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八、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4]79号文件精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有法不依、有规不循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瓦斯治理的监管力度,把安全监管要求落到实处;煤矿企业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重点,落实法人及各类工作人员安全职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九、严格现场作业管理。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范落实到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积极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等先进的作业和管理方法。
十、加大煤矿安全系统与装备改造的投入。煤矿企业要按规定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综合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和装备,并确保系统、装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效用。
十一、加快采煤工艺改革。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加快中小型煤矿的联合改造,合理集中和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各类煤矿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采区通风系统,每个采区内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2007年底之前,全国规模以上煤矿要基本实现壁式正规化采煤工艺。国家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
十二、推进科技进步。煤矿企业要学习和应用国家“九五”、“十五”科技攻关和其他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应用高产高效开采、瓦斯预测、瓦斯抽采、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隔抑爆技术、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瓦斯利用等技术与装备。
十三、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培育煤矿瓦斯防治的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强制性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在职人员的再培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提高煤矿工人入井等津贴标准和收入水平,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十四、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广泛吸引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财团参与我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进一步提高煤层气产业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大规模有序开发的新局面。
十五、完善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煤矿安全准入管理办法,严格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装备和人员素质基本条件,建立煤矿专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十六、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尽快完善和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标准、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装备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技术标准、《煤矿瓦斯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分细则》和《煤矿瓦斯利用设计规范》。
十七、鼓励瓦斯抽采和利用。制订瓦斯超标排放惩罚办法,研究出台有关政策鼓励煤矿抽采和利用瓦斯。2020年以前,地面抽采项目免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其它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享受《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鼓励政策。工业、民用瓦斯销售价格不低于等热值天然气价格。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鼓励煤矿瓦斯利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十八、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国家继续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
十九、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科技攻关。国家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开展瓦斯治理与利用基础理论、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研究开发和专项攻关。国家组建煤层气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对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条件、专项用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科技研发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支持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国家支持建设各类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包括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条件下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严重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煤矿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中国企业境外合资项目操作指引(二)

阚凤军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合资架构安排
1、 合资业务通过独立的实体运营或通过合资各方之间直接的合同关系展开?比如,研发及市场开拓等通过直接合作形式可能更为合适。
2、 如果合资业务通过一个独立的公司运作,该公司是否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还是单独设立的公司?
3、 合资实体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合伙或有限合伙、利润共享或收入分配安排等,上述任何一种安排都可能需要考虑到税务、信息公开性及投资架构的灵活性等因素。
4、 仅在一个国家设立合资公司还是在不同的国家各自设立公司?该公司可否是离岸公司?
5、 合资公司的架构是否考虑合资各方及合资公司本身税务安排利益最大化?
6、 合资公司是否成为合资安排的一方?
7、 合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是否作为各方的退出策略?

二、 会计
1、 合资各方向合资公司的出资如何体现在财务报表?是否存在一方希望通过合并报表将合资公司纳入该方的财务报表?
2、 合资公司将采用的财务政策?

三、 合资公司股本
1、 合资公司的授权股份及发行的股份额度?股份以哪一种货币标识?
2、 是否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的各类别股份(如优先分红类股票),同一类股票是否由多人持有等?
3、 合资各方是否有义务认缴合资公司增发的股份,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 新发行的股票是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认购还是某一方有优先认购权(行驶优先认购权将导致另一方的股本被稀释)?

四、 利润分配
1、 合资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每年是否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利润,首次分红的额度是否进行限制等?
2、 如何改变合资公司的分红政策?
3、 是否存在税务及其他管制限制利润分配?合资各方是否有必要设立特殊架构用于利润分配?

五、 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
1、 合资公司股东权益转让是否有限制?为实质设立合资公司,是否需要在公司成立初始的一段时间内禁止转让权益?各方是否允许转让各自持有的一部分权益?
2、 如果允许转让,其他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3、 如果权益转让该方其他集团公司或家族成员等,是否可以不受限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4、 转让的权益如何评估,按照市场价值、公平交易价值还是其他方法?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5、 如果优先购买权未被行驶,一方是否有权要求清算合资公司?
6、 合资各方是否考虑引入如下权利,共同出售权、拖带出售权、买或卖选择权等。
7、 新的合资方是否需要按照原合资各方的条件签订合资协议?
8、 如果一方将合资公司权益转让给另一方,是否需要变更合资公司名称?是否需要就合资公司需要继续使用卖方资产进行协议安排等?
9、 合资方是否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转让其所持有的权益,如合资公司偿债能力不足、违反合资协议或控制权改变等。如何界定合资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10、 是否允许合资方以其权益提供担保或质押等?


未完待续!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


2001-02-22

教党[2001]3号


  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14号),特制定《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将它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
国教育事业“十五”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本规划要求,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抓好落实,使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请将实施本规划的具体计划及承办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01年4月底以前报教育部人事司。

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必须看到,教育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也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干部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培训管理体制不顺,规范化的干部培训机制和制度还未完全形成,存在调训计划难以落实、特别是抽调领导骨干培训难的现象;培训工作中理论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等。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现对“十五”期间的教育干部培训做出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十五”期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育干部队伍和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全培训制度和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以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干部为培训重点,逐步形成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符合干部成长规律的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效率、充满活力的教育干部培训新格局和新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懂教育、善管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干部队伍。

  2、教育干部培训的工作原则是: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在全面推进教育干部培训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高等学校领导及其后备干部、中小学校长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根据各级各类干部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实施分类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不同类别和层次岗位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特别要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理论学习、总结经验、研讨问题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干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训和使用结合。逐步建立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和在职定期进修的制度。干部参加培训、学习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要作为干部选拔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坚持改革创新。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按照新时期干部成长规律和培训工作的特点,改革干部培训模式、内容、方法,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提高干部培训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和内容

  3、“十五”期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不同工作岗位对干部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领导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分类分层施训,提高各级各类教育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建设布局合理、分工协作、开放高效的教育干部培训网络,编制符合需要、内容规范实用的教育干部培训教材,逐步建立和完善灵活有效的干部培训制度。
  4、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组织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干部深入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反腐倡廉的教育,艰苦奋斗、自觉奉献的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教育等等,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强化教育干部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要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理论基础上,重视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特别是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和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还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及其它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把学习理
论知识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讨论,努力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适应干部成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要学习科技、历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主要任务

  5、加强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围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素质、专业化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要争取在5年时间内使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
导干部普遍参加一次专题研修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地(市、州、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含副职)和县教育局局长(教委主任)的培训任务由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承担。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6、坚持和落实高校领导干部进修制度。要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培养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抓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高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至少应到中央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或相关的省级培训机构脱产进修一次。国家高级教
育行政学院“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主要招收教育部直属高校和进入“211”工程的普通本科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与普通本科高校现职正校级领导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进入“211”工程的普通本科高校领导干部由我部实行计划调训。未纳入中央党校和国家高级
教育行政学院调训计划的其他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校级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培训。
  7、加大对高校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在上岗前,都应选派到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或相关的省级培训机构参加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因特殊原因,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先上岗的干部,要安排他们参加就近一期的培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主要招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推荐的高校中青年干部和拟在近期上岗的普通本科院校校级后备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推荐的高校中青年干部要统筹安排进行培训。
  8、积极开展高校管理干部分岗专题培训。根据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需要,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校管理干部岗位职责要求,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分为:对拟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管理人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9、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认真制定并精心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规划。校长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校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要面向实际,分层施训。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要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校长必须安排参加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骨干校长的培训。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主要分别承担中、小学校长高级研修培训任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要利用卫星电视教育频道、VBI数据广播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切实有效地开发、建设远程教育资源,为中小学校长培训提供相应的多种媒体教材、教学信息和学习支持服务。
  10、大力支持西部地区教育干部培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意义。东部较发达地区要按照对口支援关系,采取代培代训、挂职学习、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交流与合作。要组织专家学者在西部举办形势、政策、知识讲座。要为西部地区的教育领导干部和中小学骨干校长到经济较发达地区参加培训、考察提供便利条件。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制订工作计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把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领导,管好干部培训工作的方向、政策等重大问题,重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领导班子和干部培训工作者队伍建设。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干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还要带头参加培训,作学习表率。干部培训工作和干部学习情况,应列为考核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基本内容之一。
  12、建立教育领导干部脱产培训考核制度。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6号)精神,对安排进行脱产培训的干部。学习结束时,都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并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作出写实性的书面
鉴定。学习一个月以上的,还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相应采取闭卷、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学习总结、工作案例等方式进行考试。干部学习鉴定和考试成绩应记入学员学习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13、抓好教育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和改革工作。要对干部培训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采取优胜劣汰机制,建立开放高效的干部培训系统,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重点建设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干部培训规划确定的任务,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教育干部培训基地的网络体系。要确保各级培训机构具备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培训手段,以及能够适应干部培训教学与科研需要的专兼
结合的师资队伍。要充分发挥现有干部培训基地的作用,提倡联合办学。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参与教育干部培训。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建设若干具有现代化教学设施,拥有较强教学能力,对其他干部培训基地起辐射作用,适应新世纪干部培训需要的干部培训基地。要选择确定一批办学方向正、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高、改革有特色和成效的学校作为干部培训考察实习基地。
  14、加强教育干部培训课程与教材建设。教育部分类制订全国教育干部培训课程开发指南。组织开发和推荐一批示范性课程及基础性教材。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有关教材,但要避免重复,确保质量。教育干部培训课程教材建设要反映社会经济和教育改革发展动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课程建设要特别注重现实需要,力求关注长远发展,努力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做到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教材建设要满足干部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质量。
  15、建设高素质干训教师队伍。根据干部培训任务的需要,组建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训教师队伍。加强对干训专职教师的培养。要创造条件,保证教师继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同时要引导他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必须特别重视对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要采取挂职锻炼、进修深造、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加强与党政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还要从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兼职教师。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干部培训师资库,使师资优化配置,发挥更大作用。
  16、推进干部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要适应信息化的趋势,不断更新培训观念,变革培训方式。继续运用电化教育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积极利用互联网拓展培训空间,节约培训成本,改进培训管理,提高培训效率。积极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干部培训中的作用。
  17、建立干部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制订对干部培训管理部门和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的工作评估标准,建立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要从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培训目标的确定、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的教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培训师资的选聘、培训过程的管理、培训效果的评估、培训条件的创造等环节上加强对干部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培训质量的检查。
  18、保证干部培训经费投入。中共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
要根据干部培训任务的需要,设立干部培训专款。要积极探索改革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拨款方式,使培训经费的使用与培训机构的业绩挂钩。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培训干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培训管理
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19、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4号)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的规定,制定学习计划,加大调训力度,保证领导干部参加学习?把经过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对于没有参加过规定培训的人员。原
则上不得予以提拔,对于因工作急需而被提拔的,必须安排参加近期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及时掌握干部学习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干部使用和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服务。要通过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多种形式,推动和指导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开展。
  干部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在学习期间,其职务不受影响,工资、待遇、福利不变。

  20、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教育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培训规划,落实上级调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