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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2 15:2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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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秦政〔2003〕65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5月19日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执行。



秦皇岛市禁止随地吐痰和随地丢弃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各类传染疾病的传播扩散。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其它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随地丢弃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违反第三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所污染的设施、地面或废弃物,并处10元罚款。

第五条违反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8条规定: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1吨以上处以每吨50-250元罚款。

第六条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和黄金海岸旅游区。各县县城、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指街道、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小区和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店、市场、饭店、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车站、飞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

第十条本规定由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更新速度相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数量也逐年增加。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掌握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普查登记。本次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全民、集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厂、点)。请各主管单位组织本系统企业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并于11月30日前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
理办公室。
二、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认证制度。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和国内贸易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物资系统、冶金系统、供销社系统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的条件包括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
等。
资格认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颁布并负责资格认证工作,成立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参加的认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公安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和特种
行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登记。
三、严禁审批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厂、点)。根据“九五”汽车更新规划,我国平均年更新数量约为30—40万辆,而目前全国现有的汽车报为回收拆解企业(厂、点)的拆解能力已大大超过报废汽车拥有量。
四、对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凡属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三无”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要严厉查处倒买和倒卖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买卖报废车中的行贿等问题,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分别予以罚款、取消经营资
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贸委要积极依靠当地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内贸(物资)、工商、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略)



1996年10月25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由财政安排,滚动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节能环保政策的各类中小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在市经委登记备案,并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06〕17号)文件要求,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作授信协议;实际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含3倍);
  (三)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含 60%)以上,且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含60%)以上;
  (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费率低于银行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含30%)。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小企业在本市区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其保费补贴金额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担保的一年期(不足一年期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累计贷款担保业务额(不含逾期、展期的业务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实际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余额的 1%补偿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每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保费补贴直接向所属区业务主管部门(区经发委、开发区综合服务局,下同)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关出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直接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条件的符合性自我评价;受保企业业务台帐(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保费费率、实际解保时间、实际解保金额、代偿金额等)等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季末后10日内,向所属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区级在受理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级初审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定当期享受担保保费补贴的企业和金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向市经委报送上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市经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享受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和金额。
  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受保企业,属于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给相关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在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对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业务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受保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追缴已拨资金,纳入信用征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永久取消享受保费补贴资格。
  担保机构弄虚作假的、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将追缴已拨资金,取消信用等级,纳入信用征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并向市人行、市银监分局、金融机构提出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业务实施专项监督。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根据受保企业纳税入库级次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