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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15:4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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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各千户大型企业调查城市分行:
为了落实《关于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总行拟定了关于《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省、自治区分行、各调查城市分行遵照此实施意见,做好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工作。

附一: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
为保证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以上简称调查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现将选定的被调查企业名单、代码(见附件二)下发你分行,各人民银行调查行在收到被调查企业名单后,请通知各专业银行调查行,并落实到被调查企业。选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做变动,遇特殊情况,如企业已濒临破产等,人民银行调查行务必于1995年5月30日前将情况上报总行。
二、总行拟于1995年5月29日—6月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进行上述调查统计的试点工作,请人民银行三个试点城市分行务必做好有关调查统计的部署工作。
三、总行要求于1995年6月底实现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与全国62个城市千户调查企业计算机直接联网,人民银行调查行应于7月13日开始一期旬报上报工作;7月15日上报1995年6月及1994年12月调查企业资产负债及主要生产经营表。请按此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上报工作,以便汇总。
四、总行要求于9月底实现各专业银行调查行与人民银行调查计算机联网,各专业银行调查行应于10月13日开始一期旬报的上报工作,争取年底实现千户企业银行开户的统一代码标识。
五、有关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的计算机应用业务软件、通讯软件及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总行分期统一安排。一期主要培训内容是企业旬、月报的应用软件及通讯软件,时间约定于6月10日左右(具体时间待通知);二期培训内容包括专业银行旬报应用软件及通讯软件,时间另行通知。
总行培训工作完成后,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要组织企业调查人员、专业银行分行调查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分行自行安排。
六、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开户情况指定一专业银行选派一名驻厂信贷员为本调查统计制度督导员,负责督促企业按旬、按月准时报数;各人民银行调查行在收到调查统计制度后必须安排熟悉业务的专职调查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要纳入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调查行应在调研经费使用、设备配置和提供交通便利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保证该项调查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对从事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工作的各调查行的考核评比拟于调查制度试运行半年后展开,有关的竞赛评比制度另发;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的竞赛评比工作截止到1995年6月,总行将于年底通报评比结果。
八、关于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实施的大企业监测制度向本调查统计制度过渡的问题
(一)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自6月起停止执行原调查制度。
(二)凡纳入本调查统计制度的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在接到本调查统计制度后按此调查统计制度执行。
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是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建立的一项基础性调查制度,工作涉及面宽,任务重,时效要求高,所涉人民银行调查城市分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层落实,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调查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各专业银行对该调查统计制度
的落实。

附二:调查企业名单(略)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河南、江西、湖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民政厅: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 这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决策,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民的养老保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重点,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民转入非农就业,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他们绝大多数人就业灵活,流动于城乡之间,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目前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的状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农保工作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提高认识,统一部署,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协调发展。当前农保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条件的群体以及影响农民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上,如: 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等,并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参保办法,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有序流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稳定队伍,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农保的规章和政策,维护好参保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履行好农保管理职能,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农保工作队伍要保持基本稳定。要规范各项业务程序,认真做好稽核工作。尤其要切实防范基金风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动用、谁归还”的原则,继续做好收回有风险的基金的工作,确保农民的血汗钱和保命钱不受损失。要严格遵守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新的违规,发现违规投资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保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农保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农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做好本地区农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建立农保制度取得的成功经验。各地农保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的同时,请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通称专营公司),要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全国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建设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地方性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
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一级的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若干个国营专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开发任务,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中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其经营范围。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公司,经建设部审批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内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经营范围;自有资
金两亿元以上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五千万元以上的资质一级的建筑公司,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公司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其经营范围。
三、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投标资格审查合格,通过招标等形式取得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其资质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持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核准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范围,经营范围应注明开发经营项目和经营期限。
对这类企业(通称项目公司),经营对象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开发、经营完毕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减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确需延长经营期的,需经原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对符合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已开发的土地上从事房屋开发。
五、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及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均应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价格管理等规定。
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进行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利润按项目进行结算。
六、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及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必须执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屋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屋交易的审批手续,并按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字〔1992〕239号)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商品房屋销售后,应设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房屋的售后维修、管理;或委托当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商品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
八、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及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进行开发经营资质或资格年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年内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他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一年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



199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