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12:1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政办[2000]10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六日

沈阳市中小学教职工试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中小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最大限度的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流动、竞争、约束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在科学定编、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以考评为依据,坚持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新型的用人制度;
  (四)首次聘用,应主要聘用本单位教职工,聘用其他单位教职工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范围是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企业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对象为上述各单位所有的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含有证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和新进教职工。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被聘用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品行端正,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备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
  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聘用教职工,被聘人不受原身份限制。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教职工,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公布聘用“方案”。“方案”包括聘用单位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办法、考评办法。“方案”必须征求聘用单位党组织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三)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必要的业务考试,竞争上岗;
  (四)依据考评结果,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受聘人选,由法人代表决定聘用;
  (五)签订聘用合同因特殊情况急需聘用个别人员不能上述程序办理的,也要按聘用条件,认真进行考核,经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由法人代表聘用,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教职工,以书面形式与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需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教职工。签订合同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经上级任命的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上级任命或经选举产生的学校党群负责人(党组织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按干部管理的程序和权限,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任命作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
  (三)单位其他教职工与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定聘用合同;
  (四)本条1、2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应按本条3款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本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为:
  (一)聘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其中,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县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者、患职业病者、因公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者,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聘用单位对新进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国家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
  (四)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教职工(如在法定医疗期的患病者);
  (二)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如长期外借、带薪上学人员等,经协商可缓签)。
  第十一条 原固定制教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流动期满后,教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二条 在实行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对下列几种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三)双职工家庭已有一方下岗的;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残疾的人员。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制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赞成严重损失的;
  (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五)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赞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任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合同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第十六条规定者除外);
  (二)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第十六条规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三)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聘用单位。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已聘用人员的岗位进行调动,聘用双方应予以服从。
  第五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教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聘用单位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时,受聘人员的月工资低于聘用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聘用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交付赔款偿费用等:
  (一)凡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的,受聘人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二)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培养费;
  (三)凡是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受聘人因“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六章 未聘教职工的安置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聘教职工要以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分流为主,合理转岗,妥善安置:
  (一)内部转岗
  未聘的教师原则上可安排搞行政工作、教辅工作直至工勤岗位;
  (二)培训上岗
  对业务能力低,但师德较好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提高素质后,重新受聘上岗;
  (三)合理流动
  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未聘人员跨校、跨区、跨行业流动;
  (四)退岗休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工龄二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支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教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区、县(市)教委批准,可实行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岗休养期间拿国拨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的70%及国家政策性补贴,享受国家正常工资晋升,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五)辞退
  ⒈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经教育无转变并造成恶劣影响,不宜于开除的。
  被辞退人员由聘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辞退人员待遇可按人调发(1992)19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教职工,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的,按照待遇随岗而定原则,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间只发国拨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的70%及国家政策性补贴;
  第三十条 对因考评不合格的工龄不满五年的教职工,第一年发给国拨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的50%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第二年开始根据当年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原固定制教职工在单位内部待聘时间一般为二年。
  下岗待聘的原固定教职工若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教育部门所属教师交流服务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进行委托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期间,被委托管理的人员人事关系仍隶属原单位。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原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专业职务的评定、晋升。
  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受受聘人员的政治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受聘时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待聘期间,由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教委、人事局负责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由党组织、教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三十六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凡经单位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单位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医疗期、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制教职工,使用统一由沈阳市人事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第三十九条 凡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要逐步建立教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为聘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

朱强强


一、前言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因而有丰富的艺术遗存,但我们见到的并不都是真货。中国历史上有四次造假风潮:第一次在宋代,以仿制三代青铜器为主;第二次是清朝乾隆年间的名人字画;第三次是民国初期,各类艺术品都成了仿制对象;第四次是改革开放后,随收藏热兴起的仿制造假,其中以字画作伪最突现。据权威的“中国画400指数”显示,2002年书画交易额为3亿,2005年上升为37亿,之后便急转直下,2006年下降至22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指数从2005年的3400点下滑至2200点,下降了约百分之三十五。这种趋势几乎成了一段时间的主旋律,使书画市场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境地,其原因就在于书画作伪和书画拍卖作伪猖獗。
  书画拍卖作伪是指假画、假鉴定、假拍卖这“三假”, 其中,假画是基础,假鉴定是手段,假拍卖是形式,目的当然是谋取暴利。近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作为与之相关的归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虽然实施已经有好几年了,却收效甚微,这已成为社会和业界的共同认识。对于书画拍卖作伪,书画界有着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对作伪的大声斥责,并用几乎相同的声音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称《著作权法》缺乏操作性;称《拍卖法》有漏洞。既然如此,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书画拍卖作伪现状

(一)赝品泛滥

  1、范围广

  经常出现中国书画赝品的地区和仿制对象是:北京地区的徐悲鸿、吴作人、李可染、李苦禅、吴冠中、叶浅予、黄永玉、黄胄、启功等赝品;上海地区的吴昌硕、王一亭、朱屺瞻、谢稚柳、吴湖帆、关良、程十法等赝品;天津地区的康有为、李鸿章、翁同和、陈少梅、刘奎龄、范曾等赝品;河北地区的齐白石、王雪涛、赵望云等赝品;西安地区石鲁、何海霞、刘文西、方济众、王西京等赝品;南京地区的傅抱石、潘天寿、宋文治、林散之、费心我、沙孟海等赝品;安徽地区的黄宾虹、韩美林、刘海粟、亚明等赝品;成都、重庆地区的张大千、陈子庄、郭沫若等赝品;广州、深圳地区的高剑父、关山月、黎雄才、杨之光、林墉等赝品;东北地区的冯大中、于志学等赝品;香港地区的林风眠。除此,苏州、扬州、湖南、河南等地区还专门仿制民国以前的书画名作。作伪区域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作伪对象涉及了中国绝大部分著名书画家。

  2、数量多

  有资料表明,2006年共有100余家拍卖行举办了684次拍卖会,总成交额为150亿人民币,三假现象的劣迹因而充分暴露。[1] 2006年9月,福娃的设计者韩美林说,京城拍卖行的名家书画百分之八、九十都是伪作。同年,著名画家吴冠中亲自叫停拍卖行於9月17日举办的“吴冠中作品专场拍卖会”,理由很简单:没有一件真品!已故的原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启功先生的大度是出了名的,但面对一场拍卖会上25张全部假冒自己的书法作品,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一些仿制的名家书画作品甚至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只要在搜索引擎里输入“高仿字画”,马上就会找到数以万计的相关信息,随便打开几个网页,都声称自己能够模仿任何名家字画,有些作伪作品还批量供应,即使象淘宝、易趣等这样有知名度的网站,字画拍卖品也高达千万种。

  (二)真伪难辩

  1、科技作伪

  (1)照相腐?治印

  印章是书画的眼睛,红色的印章是鉴定书画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印章只能单一制作,所以,现代人要仿制前人的印章或用人工的方法仿制?代人的印章而不被识别是不可能的。但制?握呓栌卯?今十分??的科技手段,使作?渭记捎辛撕艽蟮奶岣撸????裼谜障喔?g技??作???名家的印章,克隆原件?到以假?y真的目的,使一些喜欢带着《书画名家印鉴图录》进拍卖会的买家,因“印对画不对”而屡屡买进假货。

  (2) 电脑印刷作画

  就印刷而言,电脑印刷技术和传统印刷技术并没有多少差别,问题是电脑印刷技术把印刷技术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二者的印刷质量不可同日而语。在书画上惯常使用的丝网印刷品和珂罗版印刷品虽与原件有形似的效果,但构图不正确、色彩较单调、墨韵欠生动。电脑印刷技术克服了这些缺点,除墨色对纸的穿透力存在明显不足外,几乎很少缺陷。如果字画已装裱或装入镜框而看不到背面,那么内行也会看走眼买进假货。

  (3) 利用??作伪

  作伪者利用社??⒋锏馁Y?,如利用书画名家的??人传?,?砹私馄渖?罱?历和艺术??作;通?观看?代书画名家作品展览会上公开?列的真迹,面?γ娴卮?∶?腋鲂缘谋市阅?希?靡蕴岣呲I品的仿真程度。书画家举办个人展览是宣传和认识作者的主要途径,社会进步缩短了人与人交流的距离,强大的社会??大大地方便了作伪者对书画原作者的了解,这就使当代作伪者在数量上比从前多,在仿真程度上比从前好。

  2、协作作伪

  (1) 假画假照假图录
  中国近十年来书画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
  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协作作伪的特点。为了编造伪作假象,有人利用电脑把伪作、伪作所有人和原作书画家合成在一起作图录;为了抬高伪作身价,有人将伪作与社会名流合成在一起公开展示扩大影响;为了表明伪作“流传有序”,有人将伪作夹入同一画家的画集中再版,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买受人;[2] 有人干脆把伪作在国外制版印刷画集,使伪作以“国外回流”的名义在拍卖会上频频亮相。

  (2) 假画假拍假鉴定

  2001年间,中国画坛发生过一桩大丑闻:43岁的河南省农民郭圣玉委托西安邹占兔伪造了一批被称为中国凡高的石鲁作品,后经名家题跋、签字,堂而皇之地进入艺术品市场,并有相当部分进入拍卖市场,郭圣玉因此牟利4000余万元。经石鲁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四处奔波、发表打假声明、呼吁司法介入,经商丘警方侦破,直至3年后才彻底揭开这天方夜谭式的骗局,一些知名的评论家、鉴定家、画家等都被卷入。由“三假”组成的撒谎共同体使艺术品市场变了味,确切地说,书画拍卖作伪使整个过程成了公开的犯罪。

  (三)归责不能

贵州省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测绘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间进行的测绘项目承揽、委托或测绘成果交易等活动。
第三条 测绘市场活动的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
第五条 凡在我省测绘市场进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我省测绘市场活动应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非法垄断行为。
第七条 进入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按《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凭《测绘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进入市场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在进行测绘活动中,必须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活动。需要变更登记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测绘市场活动,军事测绘单位在我省进行民用测绘活动,施测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收费许可证》、任务合同文本或项目招标文件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十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组织或个人进入我省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测绘市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执行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进入测绘市场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对他人的测绘成果非法复制、转借,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需要复制、转借他人测绘成果的须经所有权人、著作权人同意,未经批准复制转借的,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测绘成果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担测绘任务:
(一)利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测绘任务;
(四)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招投标者互相串通,扰乱公平竞争;
(六)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和承包管理。项目招投标实行省、地(州、市)、县分级管理。
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揽方。
(一)测绘项目金额在10万元到15万元的由县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测绘项目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到20万元的由地、州(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测绘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招标单位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单位。
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以及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招标单位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必须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为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填写标书。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测绘项目的主要部分。承揽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分包的项目及数量必须在接受分包的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分包量不得超出承包量的40%。第二承揽方不得
再向第三方分包。分包任务的质量由总承包方负责。
测绘项目的承揽方不得向无《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发包。
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行贿、受贿、索贿、帐外暗中“回扣”等违法行为承揽测绘任务。
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当事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对于综合勘测设计部门的测绘活动,允许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但要详细填写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
(一)测绘范围;
(二)测绘内容;
(三)执行技术标准;
(四)测绘工程费;
(五)甲方的义务;
(六)乙方的义务;
(七)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八)测绘产品质量检查验收方式;
(九)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十)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十一)甲、乙双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约定;
(十二)委托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承揽方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条 贵州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权对我省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质检站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测绘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包括行业标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对质量要求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双方要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
标准执行。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对已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出现不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由测绘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多次造成测绘产品不合格,给用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测绘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测绘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测绘主管部门报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出版地图的审查收费,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已列入《测绘收费标准》的测绘产品,计费不得低于《测绘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85%。国家测绘局未规定的测绘产品收费,可以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即测绘项目承揽方的分包量大于总承包量40%的,或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由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无证测绘或超出证载业务范围进行测绘的;仿造、涂改、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按《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断进行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侵犯他人的测绘成果所有权或著作权的,按照《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处罚。
第三十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