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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6-02 15:3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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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已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除《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目前已在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未在此期限内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终止该公司上市。
  二、公司2000年度盈利的,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可以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恢复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按《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恢复上市;未获核准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自未获核准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
  三、公司2000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在年度报告公布后45天内,可以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公布年报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在45天内证券交易所未接到公司提出的宽限期申请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
  四、对上述第二、三条中经批准给予宽限期的公司,其2001年中期报告必须审计。中期盈利的,比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再获得自中期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中期亏损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再次获得宽限期的公司,2001年度盈利的,可以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恢复上市,2001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
  五、有关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其他程序,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2月22日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
  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其恢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暂停上市的公司终止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连续亏损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应当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和恢复股票上市的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
  第九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的,应作出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并向证券交易所说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自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自接到证券交易所上述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这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股票转让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二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应当提交发审委审核,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暂时停止该公司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恢复股票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上市交易。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转让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
  (三)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
  (四)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将出现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这一情形经审计证实的,应当在接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详细说明造成公司这一状况的详细原因,特别要详细说明导致公司亏损的关联交易及有关债权债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终止上市的公司其股票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61号

2005-02-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企业以及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其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4.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5.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北车集团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
2 中国北车集团牡丹江机车车辆厂 黑龙江牡丹江
3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机车厂 吉林省长春市
4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客车厂 吉林省长春市
6 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工贸总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7 中国北车集团沈阳铁道制动机厂 辽宁省沈阳市
8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 河北省唐山市
9 中国北车集团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天津市
10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 北京市
11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北京市
12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机车社区管理中心 山西省大同市
13 中国北车集团太原机车车辆厂 山西省太原市
14 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 山西省永济市
15 中国北车集团济南机车车辆厂 山东省济南市
16 中国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 陕西省西安市
17 中国北车集团兰州机车厂 甘肃省兰州市



附件2: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省市
1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湖南省株洲市
2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四川省资阳市
3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江苏省常州市
4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江苏省南京市
5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湖南省株洲市
6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四川省眉山市
7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湖北省武昌市
8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安徽省铜陵市
9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省成都市
10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河南省洛阳市
11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湖北省襄樊市
12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北京市
13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河北省石家庄市
14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湖北省武汉市
15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贵州省贵阳市
16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机车车辆机械厂 北京市
17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市



附件3: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一、 太原混凝土轨枕厂 山西省太原市
二、 平顶山混凝土轨枕工厂 河南省平顶山市
1 平顶山铁路机械修配厂 河南省平顶山市
2 汝州铁路建材厂 河南省汝州市
3 平顶山混凝土轨枕工厂运输分厂 河南省平顶山市
4 平顶山混凝土轨枕工厂汽车队 河南省平顶山市
三、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四、 镇赉木材防腐厂 吉林省镇赉县
五、 武汉木材防腐厂 湖北省武汉市
六、 柳州木材防腐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 柳州铁路桂龙竹材人造板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七、 铁道部鹰潭木材防腐厂 江西省鹰潭市
1 铁道部鹰潭木材防腐厂竹胶板分厂 江西省鹰潭市
2 铁道部鹰潭木材防腐厂压力容器厂 江西省鹰潭市
八、 铁道部成都木材防腐厂 四川省成都市
1 成都铁路防火木材制品厂 四川省成都市
九、 鞍山工务器材厂 辽宁省鞍山市
十、 隆昌工务器材厂 四川省隆昌县
十一、 巢湖铁道水泥厂 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十二、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十三、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2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锦州分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
3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鞍山物资部 辽宁省鞍山市
4 铁道部沈阳物资办事处物资供应部 辽宁省沈阳市
5 沈阳未来科技开发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6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丹东开发区分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
十四、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天津市
1 天津中铁物资贸易中心 天津市
2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十五、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市
1 北京丰铁工贸公司 北京市
2 北京中铁运通仓储贸易公司 北京市
十六、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郑州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2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南京经营部 江苏省南京市
3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 湖南省株洲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长沙销售处 湖南省长沙市
4 武汉中铁金属材料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5 武汉中铁非金属供销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6 郑州中铁物资供销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7 武汉中铁金属材料供应站 湖北省武汉市
8 武汉铁路物资贸易储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十七、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 上海市
1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2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经营部 安徽省马鞍山市
3 厦门华沪铁路物资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
4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 安徽省马鞍山市
5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6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7 铁道部马鞍山材料监测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
十八、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社棠材料厂 甘肃省天水市
十九、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2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成都材料厂 四川省成都市
3 四川华润金属材料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二十、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1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茂名分公司 广东省茂名市
2 湛江铁路材料厂 广东省湛江市

附件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所属分公司名称 注册地
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市
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齐齐哈尔市
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牡丹江市
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大庆市
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佳木斯市
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海拉尔分公司 海拉尔市
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
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通辽市
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赤峰市
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锦州市
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鞍山市
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阜新市
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长春市
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四平市
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白城市
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通化市
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市
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延吉市
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 梅河口市
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敦化市
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 图们市
4-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辽源市
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丹东市
5-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本溪市
5-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抚顺市
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
6-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营口市
6-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瓦房店
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涿州市
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8-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唐山市
8-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德州市
8-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秦皇岛
8-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沧州
8-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 泊头市
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
9-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保定市
9-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邯郸
9-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衡水
9-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邢台
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太原
10-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临汾
10-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运城
10-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 晋中市
10-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侯马分公司 侯马市
10-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大同市
10-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长治市
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
1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包头
1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集宁分公司 集宁市
1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临河分公司 临河市
1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东胜分公司 东胜市
1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 二连浩特市
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
1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开封市
1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安阳市
1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商丘市
1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新乡市
1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许昌市
12-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洛阳市
12-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南阳市
12-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三门峡市
12-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濮阳市
12-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焦作市
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
1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宝鸡市
1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咸阳市
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1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
1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黄石市
1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漯河市
1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 襄樊市
1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十堰市
14-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宜昌市
14-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荆州
14-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孝感
14-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荆门
14-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 赤壁市
14-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 随州市
14-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信阳市
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
15-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泰安市
15-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 兖州市
15-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济宁市
15-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菏泽市
15-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滕州市
15-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临沂市
15-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聊城市
1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
16-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淄博市
16-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青州市分公司 青州市
16-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潍坊市
16-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市
16-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威海市
1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17-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市
17-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昆山市
17-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市
17-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
17-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张家港市
17-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常熟市
1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徐州市
18-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连云港市
18-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 新沂市
18-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枣庄市
1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合肥市
19-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安庆市
19-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桐城市
19-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蚌埠市
19-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阜阳市
19-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滁州市
19-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 庐江县
19-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天柱山分公司 潜山县
2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市
20-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宜兴市
20-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丹阳市
20-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 泰兴市
20-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江阴市
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
21-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芜湖市
21-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马鞍山市
21-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黄山市
21-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宣城市
21-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镇江市
21-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泰州市
21-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 江都市
21-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 扬中市
21-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扬州
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
2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
2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金华市
2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市
2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
2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余姚市
22-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
22-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市
22-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
2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州市
2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漳州市
2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南平市
23-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泉州市
23-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三明市
23-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莆田市
2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南昌市
2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九江市
2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 鹰潭市
2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赣州市
2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 萍乡市
2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景德镇市
24-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吉安市
24-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上饶市
2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
25-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
25-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
25-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
2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市
26-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株洲市
26-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岳阳市
26-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衡阳市
26-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郴州市
26-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湘潭市
26-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怀化市
26-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吉首分公司 吉首市
26-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张家界市
26-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娄底市
26-1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永州市
27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
27-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桂林市
27-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
27-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玉林市
27-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 凭祥市
27-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梧州市
27-6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北海市
28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
28-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绵阳市
28-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德阳市
28-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乐山市
29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29-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内江市
30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
30-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遵义市
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
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兰州市
32-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银川市
32-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天水市
3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西宁市
33-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格尔木市
33-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拉萨市
3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
34-1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哈密市
34-2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 库尔勒市
34-3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昌吉市
34-4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喀什市
34-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阿克苏市
35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湛江市



附件5: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本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151号
1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工务检测设计所 广州市共和西路4号
二、 羊城铁路总公司 广州市白云路28号
1 羊城铁路总公司集装箱运输中心 广州市白云路38号九楼
2 广州铁路集团羊城铁路总公司广州北车辆段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三、 长沙铁路总公司 长沙市五一东路187号
四、 怀化铁路总公司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五、 海南总公司 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
六、 广州铁道车辆厂 广州花都新华建设北路149号
1 广州铁道车辆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部 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23号
2 广州铁道车辆厂物资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
3 广州铁道车辆厂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23号
4 花铁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23号
5 花铁技术经济开发总公司花铁印刷厂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23号
6 广州市花都金帆塑料异性型材厂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
七、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100号大院内
1 广州铁路棠溪货场 广州市白云区棠溪黄冲口
2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州电务工厂 广州市芳村区石围塘车站内
3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煤气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达道路口
4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物流运输代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棠溪黄冲口
5 广铁安佳高新科技开发中心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6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志鹰销售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7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发贸易中心 广州市棠溪货场西门口
8 广州广铁通信信号安装工程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9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鸿达商贸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10 广州铁路局电子计算服务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铁路局大院东侧内
11 广州铁路恒新工程部 广州市东山区共和二路39号102房
12 广铁电子设备技术工程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小东园14号
13 广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告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小东园14号13楼
14 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工程部 广州市中山一路100号
15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
16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配件厂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17 广州铁路配件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八、 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21-29号
1 广州中铁外服报关行 广州市中山一路21-29号
2 广州中铁外服报关行海口分行 海口市粤海铁路海口南站货运大楼
3 广州铁路宇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21-29号





世纪之交法理学面临的双重历史性任务

2000年11月5日 10:26 政治与法律 1996.5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法理学以及法理学工作者面临着双重的历史性任务:一是科学地总结过去;二是妥善地规划未来,而若从现在开始,还包括思考和筹划“九五”期间法理学的发展战略问题。这两大历史任务紧密联系、有机衔接。

为了科学地总结过去,就必须站在世纪交接的历史性高度来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概括总结,冷静地审视中国法理学本世纪以来的历史行程,展露其矛盾运动变化轨迹,务必求真求实,努力揭示出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才能恰当地估价成绩和问题,科学地总结出它的经验和教训,以作为往后发展的理论准备和储备。

为此,我认为,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时期来进行总结。

近期,即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可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法理学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和巨大成就,这是重点。因为在这个时期中,中国法理学冲破了“左”的束缚,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整个法学发展制造舆论,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其功绩昭著,同时也在矛盾斗争中倔强发展和逐渐趋向成熟,不断完善其自身。在这个时期中,法理学发展的基本趋向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树立法律权威,实践法学重心及价值功能的转移(从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及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其矛盾运动的轨迹是寻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实践,科学性和实践性,深度和广度,纵向和横向,以及批评与建设,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并为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法理学的改革、创新及理论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学方法论建设作出了贡献。为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思想条件和斗争经验。

中期,即总结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30年中我国法学基本理论曲折发展的风雨历程,这可重在反思。在这个时期中,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理论逐步实现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专政),从而为巩固人民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中国法理学无论在内容和形式、理论和方法、体系和结构上都曾受到“左”的影响,使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成为这个时期法理学的主导理论,把阶级斗争为纲作为这个时期法学理论以及法律实践所围绕的中心。这种“左”的影响和痕迹,乃至现在也并未完全消除并时而有所冒头,成为影响中国法学和法理学健康发展的顽疾和走向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远期,是总结从本世纪初即清末的“改制”、“立宪”以来,经过民国的“宪政”、“法制”到新中国成立的近半个世纪中,西方法学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中国逐渐传播和艰难发展的极其复杂的过程,这还尚待探索。因为这个时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主义法学思想以及国民党维护旧法统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学思想,这成为旧中国专制统治的一种思想支柱。但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理论的传入,事实上也促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何况此时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中国的传播和(在根据地政权)局部实现,也很值得我们认真地予以研究和进行科学阐述。

如何妥善地规划未来以及筹划“九五”期间法理学的发展战略,则是更为紧迫而光荣的任务。在此仅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和意见,以期能引起对这一重大问题的关注。 我认为,考虑“九五”期间以及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发展,需要把握以下一些思路。

一、社会转型对法理学发展的深远影响和巨大推动作用

中国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处于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即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转向适度分权和合理制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体,从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转向以宪法至尊、法律至尚、民权至重的社会主义法治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传统的总揽一切的政治国家中分离出了市民社会,出现了多元的经济主体、利益格局以及社会价值体系。标志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中迈出了巨大步伐。这一社会转型即从本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社会所发生并正在经历着的深刻变革。这一转型期至今远未结束并将延伸到21世纪前期。与此相呼应的,在世界范围内从两极对立的冷战时期转向多极多元的以和平、发展为主题,以综合国力竞争和加强国际联系为特征的政治经济新格局。社会主义制度经受严峻考验后正在重新调整和集聚其生命力。

这一切均给法理学的发展以深远影响和巨大的推动,要求面临世纪之交和跨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和法理学工作者应以高度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迫感和积极变革、勇于创新的精神奋发努力,大胆探索和开拓,以实现和完成法理学的转型。具体而言:

1.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理学为战略目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践基础和客观依据,对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的深化、发展、更新及完善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从而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作出重大努力和贡献,彻底摆脱“注释法学”、法学“幼稚”、“落后”的状态,使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以崭新的姿态和面貌屹立于学术之林,为中国完成社会变革、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提供优异的法学智慧。

2.进一步实现法学重心以及法的价值功能的转换和转移,使法律从阶级斗争、政治统治的得力工具转变为组织经济建设和调整整个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从强调义务转变为也重视权利,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从重禁止、限制、束缚、制裁转变为重促进、引导、教育、预测,从公法一统转变为私法亦优位,从单纯地突出阶级性转变为重视法的社会性、民主性、文明性、科学性,从着眼于变革、巩固和发展生产关系转变为促进、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从对政治及经济领域的调整扩展到对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调整。

3.法理学的转型、更新以及变革都不是割断历史,而是在其以往发展状态基础上的一种质变和否定之否定。因此法理学发展中已存在的一系列重大主题和难题都将继续展现,而“九五”期间和21世纪前期法理学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程度。所以,法理学的转型也必然会在正确处理批评与建设、继承与创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特色与国际化趋向等对立统一关系中进行。

二、走向实践——法理学的生机和活力所在

实践永远是推动法理学发展的动力,法理学的科学性很大程度上就寓于它的实践性之中,即只有在正确地回答、概括和总结现实生活及时代发展所提出的课题的基础上,法理学才能完善自身。因此,面临世纪之交的中国法理学当然不会对下列重大问题袖手旁观: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等一系列重要关系,以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廉政步伐,实现“一国两制”,实施科教兴国,加强国际竞争的实力和加速各种相关体制的国际接轨等。只有积极走向实践、深入实践,以努力增强其实践性,法理学才能为处于伟大变革和社会转型期中的我国各部门法学的发展、繁荣及法制实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供充分、有力的理论指导和依据,也才能增强法学的参与性和理论地位,使法学能象经济学一样充分发挥其在国家决策和战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增强科学性——法理学急需完善自身

走向实践、增强实践性,不等于搞实用主义,机械地追随形势的发展,甚至盲目地充当政治的工具;也不等于把实践中的问题简单地翻译成法学的概念或用语。而需通过理性的提炼、加工、改造、制作,使之上升为科学、严密的理论体系和逻辑体系,具有可证性(经过证伪)和不矛盾性。以便从理论思维的高度和深度,体现和把握现实生活和时代发展的本质、特征、规律性,才能形成科学的理论。若从这种意义上说来,真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又吸纳世界法律文化精华,并体现当代时代精神的法理学理论还并未形成。我国法理学从理论和方法到体系和结构,都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的思维习惯和方式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以往时代的痕迹和烙印。例如,关于法学应实现现代化和努力学习国际经验,以摆脱其落后和封闭状态这一关系到我国法学发展战略的重要问题;法应该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必须具有科学性这一现代法的基本要求;以及不仅应从生产关系,而且应深入到生产力即从经济发展的根源性来更深入地认识法产生、发展的规律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并应重视对法进行利益分析等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坚持理论的科学性就是求实、求真,就是坚持理论的彻底性,而只有彻底的理论才能说服人,才能掌握群众并转化成物质力量推动社会前进。因此,只有坚持与增强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才能不断完善其自身,保持其理论锐气而与时代精神相合拍。

四、法治论——经久而常新的重大理论课题

社会主义法治论应该是我国法理学中最富有生气的一种核心理论,它经久而常新,具有永不衰竭的生命力,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包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各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创设和优化等理论课题,堪称是一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焦点在于树立和增强法律的权威,其难点是法的实现。由于转型期中制度和体制建设的复杂性和滞后性,法制的不健全和人治习惯势力的顽固,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未得到有效的抑制,特别是腐败现象的扩散和侵入执法、司法领域,使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受到严重削弱,权对法的抗衡、钱对法的引诱、情对法的消融,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种阻力。而法律效果不佳,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已成为顺利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着力解决的主要矛盾。这些都需要从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高度来妥善地予以解决。

五、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法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总趋势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整个法制发展和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和法学。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的旗帜下,可以调动和汇聚法制和法学发展中的一切积极因素,可以很好地回顾过去、反思现在、展望未来,也可以纵览横析中外以取其精要。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动态的过程,它们由社会变革所引起,同社会变革相伴而行,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以法学现代化为理论指导,法学现代化以法制现代化为依托和载体,法学现代化所带来的直接社会效果就是法制的现代化。

法学现代化包括应具有现代化的观念、形成现代化的理论,构建现代化的结构和体系、运用现代化的方法和手段等,而且现代化进程将涵盖法学的各个领域和部门,对整个法学发展产生全方位的影响、改造和推进作用,进而带动法制实践的科学化、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