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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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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八条 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
(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
(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
(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第九条 变更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当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地证书。
第十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必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而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经营林地面积的,必须经地、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区划、林业长远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林地的保护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科学合理地经营管理林地,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和20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七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擅自毁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建房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狩猎和从事其他有害于林地资源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以及修筑临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复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应当因地制宜,制定规划,不得擅自毁林。
第二十条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经营林地;可以依法将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办私营林场。
依法有偿转让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开发。

第四章 林地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须按权限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需占用林地的,必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基层林业工作站审核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林等特殊林业用地不得征用和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用于开展异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占用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初审、报批手续。因占用林地破坏植被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不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经核准报废或者拆除后不再重建的。
收回的林地,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遵守本办法,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管理林地、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有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林地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取得成果的;
(四)制止、检举破坏林地资源有功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用、多征用林地,无权审批而非法审批征用、占用林地,非法出让、转让林地的,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补办初审手续,造成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转让、调换林地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资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殴打、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者财产损失,或者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侵犯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日

延安市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4号令


延安市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和村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 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区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个人住房供给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中逐步予以解决。

第五条 在市区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在城市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农民新村建设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并由所属乡镇政府按批准规划监督实施。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报建一处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4亩。

第六条 建成区原则上不予审批零星建设,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申请建设。

(一)确属危房,不能继续居住的;

(二)住房困难,不影响建筑安全及周边环境的窑洞、平房加层。改建、扩建个人住房不得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排水设施、消防安全和城市环境,不得侵害他人利益。

第七条 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或加层。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规模,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山体建筑应突出延安地方特色,以窑洞为主。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

(二)宝塔山、清凉山、凤凰山整个山体范围内。

(三)城市街道、主要道路、河道两侧。

(四)城市近期建设改造的区域。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滑坡、崩塌地段。

(七)沿山体坡脚线20米以上的区域。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九)四邻有土地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条 个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一)在禁止审批区域以外的危房改造、扩建项目申报程序:由个人持有关申请文件,经所在村、社区初审,报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后,统一上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提供的文件有:

1、个人建设申请。

2、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家庭户口复印件(验看原件)。

4、四邻意见(需另附页写明意见,标明房屋间距及有关尺寸,邻居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

5、危房鉴定书。

6、社区居委、村委会初审意见信函。

7、办事处、乡镇审核意见信函。

(二)规划审批办理程序:

1、城市规划部门依据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和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的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3、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经规划部门放、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并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经规划部门放、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掘土、采矿、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严禁买卖和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买卖和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房产部门不能办理房产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3%―10%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属于本条第五款规划行为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十七条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和挖掘道路、损毁路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经1989年5月在成都召开的全行外汇贷款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后,现印发施行。各行对在执行《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总行与开办外汇业务分行的责任与权限,提高外汇贷款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外汇项目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放的各项外汇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地方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部门、地方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外汇信贷计划。
2、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3、分级负责,集体审定。

第二章 贷款的审批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各行利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的外汇贷款,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2、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条件
1、建设银行选择外汇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能出口创汇,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技术、财务、经济可行;企业素质好,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有偿还外汇贷款的能力。
2、借款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 并同意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2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3 )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4 )借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水、 电汽等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
(5 )用出口产品创汇偿还贷款的, 要提供借款单位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协议书》,用借款单位主管部门或地方留成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6 )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企业可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文件。
(7 )担保单位出具的,经银行认可的担保函, 担保单位必须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8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9 )建设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
1、借款单位应向建设银行各分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2、分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企业现状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分析,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利用分行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的,可正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贷款。
3、利用总行外汇资金的,应填列《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附件二),连同项目资料一并报总行。总行经审查同意后,填制《备选项目通知单》(附件三)给分行。分行接到总行通知后,应根据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办法和评估办法,对贷款项目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总行审批。评估报告应注意对利率、汇率风险、国际市场、外汇平衡的调查评估。在分行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总行经过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
第六条 总行贷款的方式
总行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贷款方式:
1、向企业发放贷款
2、向分行发放贷款
项目所在地分行具有外汇项目贷款及管理能力。因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不足,经分行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放贷款,由分行贷给借款单位。

第三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1、总行向企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根据《外汇借款申请书》与借款单位直接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四)。
2、总行向分行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与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五),分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总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外汇项目贷款办法,外汇担保办法及合同表式签订。
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建设银行外汇贷款资金不受损失,避免贷款风险,发放外汇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具有外汇价值的财产设置抵押,并办理全额财产保险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建设银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担保条件时,应与担保单位签订《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单位若用外汇额度担保,还需寻找另外一家人民币配汇担保单位,分别签订《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和《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采用抵押方式时,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若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建设银行应与抵押担保单位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必要时应交公证处公证),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退还。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外汇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在《外汇借款合同》生效后,由信贷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填制《核放贷款通知单》(附件六)。分别交会计部门及借款单位等。
第十条 贷款的开户
借款单位收到《核放贷款通知单》后,即可凭借款合同到建设银行分别办理贷款户和存款户的开立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的支用
贷款的支用采取贷转存方式。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若需提前用款,建设银行对其提前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折合美元)。承担费用借款单位以自有现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计算承担费的公式如下:
提前支用贷款额×占用天数×承担费率
承担费=───────────────────
360
第十二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1、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借款单位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建设银行备查。建设银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及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各行应建立内部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资金不合理支用。
2、建设银行应参与项目的对外谈判,了解有关情况。
3、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建设银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的有关资料,并深入借款单位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主要掌握以下问题:
(1)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是否按计划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货和安装。
(2)土建工程是否按计划施工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计划外工程。
(3)工程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相适应,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4)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5)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已及时进行,为生产准备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是否及时招收并进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借款单位改进并及时向总行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三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建设银行应督促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在每笔贷款到期的前2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件七),并深入企业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利息的计收
建设银行外汇项目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分别按3 个月和6 个月进行浮动。借款单位可随意选择浮动期限。建设银行应随时掌握外汇贷款利率的变化情况,准确确定项目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借款单位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在贷款到期之日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附件八),督促其在2个月内全部偿清贷款本息。这期间对于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加收30%的罚息。若借款单位在2个月内仍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书面通知担保单位。担保方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应按不可撤销担保书的规定,14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六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建设银行按原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展期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补充借款合同或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和“还本付息计划”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率计息。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且展期不超过一年。贷款展期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十七条 贷款总额的调整
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总额时,经建设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外汇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拟定下一年外汇信贷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各分行应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之前,将下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并附必要的说明。在说明中应按贷款项目审批权限,对项目的用款计划按用款额,用款时间进行汇总,明确可用自有外汇资金解决部分、请总行支持解决部分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部分。总行根据分行上报信贷计划建议数和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制定总行外汇信贷计划和据以安排下年外汇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了解掌握和考核贷款项目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各分行应按时向总行报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月报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执行情况季报表》(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总行向企业贷款项目和总行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项目专户报告制度,并于每季终了20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贷款资金支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
(2)项目建设情况,能否按期建成。
(3)产品销售创汇情况,能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5)分行管理项目的作法、体会等。
第二十条 贷款的总结
1、贷款项目竣工后,建设银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核对,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
2、贷款项目借款全部还清后,总行向企业贷款或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根据贷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情况,将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与实际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估报告报总行,作为考核和检查外汇贷款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建设银行应对每个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资料目录》(附件十一).及时记录项目的执行情况,用还款情况,完整地积累资料,以实现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责任
各分行必须按本规程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总行直接向企业贷款的,总行负责贷款的支用、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分行应协助总行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总行报送项目专户报告,及时反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过程中的问题。
总行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给企业的,分行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总行有根据分行用款计划,组织、划拨转贷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审查责任
各分行上报200万美元以上,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由总行审查的项目,总行主要从宏观上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总行在接到分行报审项目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超过规定期限,分行可视同总行同意贷款。项目基础资料是否真实,财务、经济、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效益测算是否准确,由分行负责把握。项目建设过程中,分行应负责全面管理,需要总行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有责任帮助解决。分行在项目管理、贷款回收过程中,应承担贷款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自1989年8 月1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编号
我单位因 需要外汇资金,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 基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 本 ├────┴───┼────┴─┼────┴─────┴────┴────┴──┴───┤
│ 情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况 ├────────┼──────┼──┬──┬──┬──┬───┬───┬────┬──┤
│ │ │ │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 │ │ │ │ │ │ │ │ │ │
├──┼────────┴──────┼──┴──┴──┴──┼───┴───┴────┴──┤
│ 申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请 ├───────────────┼───────────┼───────────────┤
│ 贷 ├───────┬──┬──┬─┴┬──────────┴─┬───┬───┬─────┤
│ 款 │ 进口物资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单位 │ 数量│ 金额 │
│ 金 ├───────┼──┼──┼──┼────────────┼───┼───┼─────┤
│ 额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途 │ │ │ │ │ │ │ │ │
└──┴───────┴──┴──┴──┴────────────┴───┴───┴─────┘
┌──┬───────┬─────┬─────┬────┬────┬──────────┐
│贷 │ 新增产品名称 │ 新增产量 │ 新增产值 │新增利润│新增税金│ 出口方式和收汇 │
│款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 │外贸│外贸│企业│合│
│ 济│ ├──┴──┴──┴──┤ │ │经销│代销│自销│ │
│ 效│ │ │ │ ├──┼──┼──┤计│
│ 益│ │ │ │ │ │ │ │ │
├──┼───────┴───┬───────┴─┬──┴────┴┬─┴──┴──┴─┤
│ │ 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面├───────────┼─────────┼────────┼─────────┤
│内落│ │ │ │ │
│有实│ │ │ │ │
│关情│ │ │ │ │
│方况│ │ │ │ │
│面 │ │ │ │ │
├──┼───────────┴───────┬─┴────────┴─────────┤
│审建│ 项目经办处(科)意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批设├─────────┬─────────┼────────────────────┤
│情银│ 经 办 人 │ 处(科)领导 │ │
│况行├─────────┼─────────┤ │
│由填│ │ │ │
│ 写│ │ │ │
└──┴─────────┴─────────┴────────────────────┘
附件二: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推荐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万元
───────┬────┬────┬─────────────
│ │现有固定│ 上年经济效益
建 设 单 位 │所有制 │ ├───┬───┬─────
│ │资产净值│ 产 值│利 税│ 创 汇
───────┼────┼────┼───┼───┼─────
│ │ │ │ │
───────┼────┼────┴───┼───┴─────
│ │项目建议书批准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位及文号 │ 批准单位及文号
───────┼────┼────────┼─────────
│ │ │
─────┬─┴────┼────────┼─────────
新增主要 │新增生产能 │ 主要建设内容 │ 计划工期
产品及规格│力及销售方向│ │
─────┴──────┼────────┴─────────

─────────┬──┴──────────────────
项目总投资 │ 资 金 来 源
──┬──┬───┼─────┬───────────────
│ │ │ 申请建行 │ 人 民 币
合计│外币│人民币│ 外汇贷款 ├──┬──────┬─────
│ │ │ │建贷│其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
│ │ │ │ │ │
──┴──┴───┴─────┴──┴──────┴─────
新 增 效 益
────────┬──────┬──────┬────────
新增产值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收 │ 新增创汇
────────┼──────┼──────┼────────
│ │ │
────────┴─┬────┴────┬─┴────────
预 计 贷 款 期 │ │
──┬───┬───┤ 拟担保单位 │ 备 注
合计│建设期│还款期│ │
──┼───┼───┼─────────┼──────────
│ │ │ │
──┴───┴───┴─────────┴──────────
附件三:备选项目通知单
编号
建设银行 分行:
你行 月 日填报《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所列 项目,申请总行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审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同意列作备选。
请你行抓紧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总行。
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项目处
一九 年 月 日
处长签章: 科长签章
附件四:
编号:
外汇借款合同及附表
借款单位: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
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件批准的 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 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 年 月 日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 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 ‰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 (公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 (签章) 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四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 总计 │ │ │ │ │
───┴───┼────┼────┼────┼────┼────
还汇来源 │ │ │ │ │
───────┼────┼────┼────┼────┼────
1.出口产品创汇│ │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
3.主管部门留成│ │ │ │ │
外汇 │ │ │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
5.其它 │ │ │ │ │
───────┴────┴────┴────┴────┴────
附三: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
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
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
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
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
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
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
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
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
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五: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
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
贵行提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六: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贸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 需引进 设备,增加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为此, 拟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万美元。经同乙方磋商,达成工贸协议如下:
一、甲方引进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用汇 万美元,人民币 万元,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审批机关签章后提供给乙方。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增产量 ,产值 ,创汇 。
二、本项目需用汇 万美元,由甲方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乙方在甲方 年出口创汇的基础上,以甲方新增出口创汇部分归还外汇贷款本息, 年内还清。
三、甲方在还汇期间每年需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提供出口产品 吨(件、套),乙方保证及时收购,并同时向甲方出具还汇凭证。甲方在还汇期间,新增创汇部分全部还汇,不计留成。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修改或补充。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由协议单位签字签章后生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 文拟向 企业 项目提供外汇贷款。因外汇资金不足,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用于转贷企业。乙方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
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以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贷款 万美元(大写)用于转贷 企业 项目。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以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将贷款利息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
三、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以同种外币偿还贷款本息。从第一笔用汇后第 个月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四、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部分贷款,挪用部分在原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五、甲方保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并每季度书面向乙方报告项目情况及有关资料,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甲方与企业签署的转贷合同以及企业向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甲方和企业的用款、还款计划和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合 计│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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