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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工作评比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26 09:0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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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审计工作评比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审计工作评比试行办法

1989年12月19日,铁道部

根据国家审计署、人事部、中国财贸工会审人字(1989)397号《关于召开全国审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表彰大会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加强铁路审计工作管理,提高铁路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服务,发挥审计在铁路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使铁路审计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决定从1989年起,对铁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开展评比。现将评比办法公布如下:
一、评比的对象:
1、部属单位的审计机构。有归口单位的由归口单位进行评比,没有归口单位的由部审计局进行评比。
2、部属单位先进审计工作者。
二、评比的分组:
1、铁路局组;
2、公司组;
3、高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组。
三、评比的程序:
部属单位审计机构应在年度过后一个月内将评比资料连同年度工作总结报上级审计机构。逾期不报者作自动弃权处理。其上级审计机构根据报送的评比资料予以评分,按得分高低评选出各组的先进审计机构,从各组评选出的先进审计机构,由部审计局发给奖状。部归口单位对所属先进审计机构要给予表彰,办法自定。
四、评比内容和记分办法:
(一)先进审计机构必须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审计工作为改革开放和铁路建设服务,在此前提下,具体评比内容和记分办法如下:
1、认真执行国家经济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依法审计,以事实为根据,对问题的处理实事求是,符合有关的规定、办法,记10分。
2、为政清廉,不以权谋私,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向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的记10分。
3、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按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及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必审单位、项目个数与实际完成的单位、项目个数进行比较。
全部完成记25分,每少完成一个单位或项目的扣5分,每多完成一个单位或项目的加5分。
4、经常性审计完成情况:
主要是决算审计签署,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计,楼堂馆所项目事先审计和停缓建项目的审计,各项的应审单位,项目个数与实际审计单位、项目个数进行比较。
全部完成计20分,任何一项少审计一个单位或一个项目的扣1分。
5、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在下达审计处理决定后,一般要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已审单位数与已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个数进行比较,全部落实的记15分,未落实的每一个单位扣1分(12月15日未收到审计处理决定的,已审数和落实数都不计算)。
6、复审差错情况:
由上级机构进行复审的单位个数与复审发现有差错的单位个数进行比较。
没有发现复审差错的不扣分,每发现一个复审差错单位扣5分。
7、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凡年内统计报表均按期报送的记10分,每推迟报送一天的减2分,每提前报送一天加1分(以报到部里的时间为准)。
8、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凡按部审计局要求按期报送计划,总结,重大案例情况的记15分,未报送的每一次扣5分。
9、制度建立情况:
年内拟定本单位审计制度并发布实施者每个加5分。
10、配合审计情况:
参加部组织的国家审计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11、反映宏观经济情况的报告份数:
每份增加5分。
12、审计调查,每审计调查一个专项,写出调查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有批示的,每项增加5分。
13、单位领导重视并给予积极支持,在审计机构和人员配备方面符合(85)铁劳人字129号文件和按三年轮审一次的要求配备力量的加5分,差三分之一的减1分,差二分之一的减3分,差三分之二的减5分。
(二)先进审计工作者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热爱审计事业,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各项任务,在审计业务实践中有突出贡献。
3、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并能起模范作用。
4、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为人正派,敢于向各种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修改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


海关总署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税(2000)1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已经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进行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上述科研机构转制后,将分别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少数经批准保留的科研机构,也需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经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上述单位进口科研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对已转为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科技型企业或转为企业技术中心的,经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继续享受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研机构转制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进口科研用品不再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科研机构的顺利转制,对其原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进口的科研用品,给予5年的宽限期。宽限期的计算分别是:
1.对转为独立法人的企业,自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
2.对转为非独立法人的企业,自接收单位发文接收之日起5年内;
3.对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但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自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之日起5年内。
在宽限期内,海关凭该机构原承担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的批准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的规定,继续给予其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对转制前免税进口的科研用品,在海关监管期内自用的,免予补税;在监管期内转让给非免税单位的,应依法补税。
三、对上述转制科研机构进口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术和设备,海关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今后其它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后的进口税收政策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2000年3月9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90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教育局制定的《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地区惠民政策和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哈地党发〔200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本地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具有哈密地区户籍和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可接受地方助学金资助:
(一)农村少数民族学生;
(二)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
(三)除第“(一)、(二)”款情形外的农业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其它农业户籍学生);
(四)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第四条 地方助学金的发放及标准:
哈密地方助学金由地、县(市)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和学费补助。
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其它农业户籍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一)凡哈密地区户籍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参加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的,除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学金1500元。属哈密市户籍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由哈密市解决;属巴里坤县、伊吾县户籍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每生每年解决500元,地区财政补助1000元。
(二)其它农业户籍学生,除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外,再享受地方助学金1000元。属哈密市户籍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由哈密市解决;属巴里坤县、伊吾县户籍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每生每年解决500元,地区财政补助500元。
第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每学期学生注册的同时受理学生地方助学金申请。
第六条 地区及县(市)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情况等,做好每年地方助学金的预算,并及时将地方助学金拨付到相关学校。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将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地区财政补助的地方助学金的审核: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受理完学生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本校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各中等职业学校将《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
(三)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广播、电视、报纸或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将提出的复核意见报送地区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八条 地区财政补助的地方助学金的发放:
(一)地县(市)财政部门所承担的地方助学金应在各中等职业学校开学一个月内拨付到学校专用帐户。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收到地方助学专项资金后应在15日内做好登记造册,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实名制予以发放,不允许他人代领代签,并按照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哈密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地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制定本校地方助学金具体管理和发放办法,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地方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加大对地方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地方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