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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石油工业部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13:4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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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石油工业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石油工业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84)油劳资字第69号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调查表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提前退休工种调查表”所列的十五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除本文批准的十五个提前退休工种外,你部其他需要提前退休的工种,凡与我部已批准的其他部门提前退休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由省、市、自治区石油部门研究提出,经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部备案。
附: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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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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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钻 工|特别繁重| 1.体力劳动繁重:开钻后,上部地层松软,钻进速度很快,平均每1~5分
| |体力劳动|钟即可钻完一根10米长的单根,然后用2—4分钟短的时间进行拆卸、提起,
| | |接好单根等20道工序(其中包括三次扣、开上百公斤的吊钳,扣、开、提起上
| | |百公斤的吊卡三次,拉六次猫头等)。井深后,起下钻次数频繁,每间隔20小
| | |时左右就要连续14~18小时的起下钻作业,上百公斤的大吊卡连续提起,开
| | |钻200多次,每根钻杆和钻铤立柱(长23~36米,重980~6000kg)要完全
| | |靠人力拉开距井口1.5米远的地方,即平均每3.5分钟左右的时间要拉、扣吊
| | |卡两次,拉猫头三次,起、开、扣吊卡两次,平均用62kg的拉力钻杆和钻
| | |铤立柱一次等近20道工序的作业。3200米的深井完钻后,要在短短20个小
| | |时内下完320根套管、吊起对扣接好、下入井内,共20多道工序,平均每3.5分
| | |钟左右搞完,劳动强度之大,往往人力不够,井队只好改8小时工作为12小
| | |时工作,在正常生产及设备搬运、安装过程中凡重量在100kg以下的接头、
| | |钻头、工具、材料等,均需人力抬杠。在井下发生井涌及井喷时,要在短短
| | |时间内把25kg一袋的重晶石粉加重到泥浆池内,一次加重数量往往达500袋
| | |以上,平均每人每分钟要加重4袋以上(即100kg以上),往往一次加重在20
| | |分钟的时间内,每人加重2吨以上的重晶石粉。
| | | 2.昼夜24小时连续工作:长年野外昼夜露天作业、遇雷、雨、风、雪、雹
| | |等均要在野外坚持生产,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均要24小时不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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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井架安装|特别繁重| 1.劳动强度大:除井架底座等大件外、角铁、拉筋等(重达几十公斤到一
|工 |体力劳动|百多公斤)均要用人力搬动、装卸。
| | | 2.高空重体力劳动:经常拆装高达41~53米的井架,体力消耗大。
| | | 3.劳动条件差:成年累月在野外露天进行工作,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以上
| | |(包括路途时间),同时在野外饮食条件差,不能保证吃上热饭。因此,经常
| | |带来职业性多发病如关节炎、肠胃病、心脏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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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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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震工 |特别繁重| 1.劳动条件差:常年露天作业,在高温严寒季节中施工,新疆夏季高温在
| |体力劳动|40℃以上,冬季寒冷达零下40℃。四川盛夏季节施工气温一般达36~40℃。
| | |东北地区冬季施工达到零下30~40℃。地震队流动性大。根据地质任务每年
| | |工区不同,每日每时都变动工作地点。四川地区,工区在山上,属山区地
| | |震,条件极为艰苦,长年累月在野外施工,相对高差均在200~400米,个别
| | |地区在700米高山区施工。机场住地多系老乡房子或公社公房,与测线相距
| | |较远,每次上下班平均步行在15km以上,生活福利条件差。
| | | 2.劳动时间长:由于地震工作本身生产的特点,工作时间长,经常在10~
| | |12小时,四川石油地调处近三年的统计从出工到收工,每个职工平均每天工
| | |作12.30小时,大大超过了8小时工作制。
| | | 3.劳动强度大:检波器、大线均要人工搬运,负重一般在50~80余斤,海
| | |滩地区工作还要在水泥中搬运,山区仪器钻机设备也需人力搬运,每人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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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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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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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百斤以上。如地震数字仪一台四大件自重300kg,另配电瓶8个(每个
| | |60kg)480kg,发电机一台共重980kg,一般需16个人肩抬搬运,每人平均负
| | |重60kg,平均每天搬运两次,每站相距20华里,每人每天负重步行20km。
| | |地震钻工使用Xj—100型钻机重550kg,加上钻杆、钻具、工具等达1000kg,
| | |机场每个工人负重90kg,这种钻机靠人力抬劳动强度相当大。地震检波工
| | |平均每天负重32kg步行。放线工负重48.5斤步行20.5km,测量工平均每天
| | |负重25~30斤步行25~36k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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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放射性测|有毒有害| 每口石油钻井根据要求都要进行放射性测井作业,它包括使用装有绝缘强
|井工 | |度为2居里、200毫居里两种的伽马测井及装有镅铍中子源18居里,5居里两
| | |种中子测井。工人从装卸源及护送装有源的测井仪器放入和提出井内,由于
| | |要保护测量仪器和保证测量精度,在测井前后都要装标定源进行仪器标定,
| | |从测井基地到井场运输途中,司机、押运人员也接触照射。由于野外作业无
| | |固定照射距离也无法设置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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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井工 |特别繁重| 修井工担负油水井检泵、一般性打捞、分注井调整等维护作业。复杂打捞
| |体力劳动|解卡、修套管、测井等大修作业以及压裂酸化、防砂、堵水等增产措施施
| | |工,修井项目多,工艺劳动过程复杂。主要操作是起下管柱、抬油管、上卸
| | |油管、油杆、钻杆丝扣配制并向井内高压注入压井、洗井、压裂酸化、防砂、堵水
| | |的各种液体如泥浆、盐酸、聚丙烯硫胺等,整天和原油、天然气、盐酸、泥
| | |浆、污水打交道。修井工夏天一身泥、冬天一身冰,一年四季露天作业,昼
| | |夜倒班,手工操作任务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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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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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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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脱硫工 |有毒有害| 其工艺过程为将含硫天然气通过脱硫吸收塔,用化学溶剂将硫化物吸收净
| | |化的天然气,再经脱水吸收塔除去大部分饱和水后进入输气管线送至用户。被
| | |化学溶剂吸收下来的硫化氢和有机硫经解析塔解析后,得到高浓度的硫化氢
| | |和有机硫气体,送到制硫装置生产硫黄,并产生二氧化硫和硫黄蒸汽,制硫
| | |装置的尾气(含硫化氢、二氧化硫)由排空烟筒排出大气。上述物质均是有
| | |毒的,日常操作和检修过程中均有接触和吸入,加之装置的跑、冒、滴、漏
| | |(已控制在0.2%以内)和尾气排出,整个工地区空气中均有较大量的硫化
| | |氢和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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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炭黑砌炉|有毒有害| 砌炉工的操作过程为混合、搬运、打砖、砌炉等。主要接触为后石棉制品
|工 | |矽藻土粘、粘土耐火砖、耐火泥等含粉尘物质,这种物质吸入肺后沉淀于肺
| | |上变成硅肺(矽肺),经测定二氧化硅浓度为88.1mg/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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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油层物性|有毒有害| 油层物性分析工作包括油层岩心的制取、准备、处理和物性参数的测试,
|分析工 | |在不同的过程使用不同的化学药剂,多为有毒药剂,造成职工中毒,如岩心
| | |的清洗要用甲苯、四氯化碳等药剂,在醋■抽提器中将岩心和药剂放在一起
| | |蒸。操作工人直接接触药剂沸腾后的有毒蒸气,由呼吸道进入人的机体。测
| | |定岩石孔隙结构参数或制备水驱油岩心,要用环氧树脂、乙二胺、二丁酯等
| | |有毒药剂。这些工作都是工人直接用刮刀取药剂,在器皿内配制,然后将配
| | |制的树酯用刮刀等涂到岩心上,或放到铸模仪中,压入岩心。更严重的是在制
| | |造人工岩心时用环氧树脂胶结,要将这些药剂放在烘箱里加温固化,因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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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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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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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直接吸收这些有害气体。以上药剂损害神经、造血系统,造成肝、肾中毒
| | |引起视力减退或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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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油管涂料|有毒有害| 油管涂料主要经酸洗、磷化、喷漆、烘干等工序。酸洗是用盐酸洗以碱水
|工 | |中和,涂料漆是环氰酚醛漆,其溶剂是甲苯,各工序在厂房内进行,酸碱溶
| | |液挥发,喷漆时漆和溶剂雾状充满室内,有毒物质由操作工人的呼吸道进入
| | |人体,造成损害人的神经系统和造血器官。接触主要毒物甲苯,国家规定最
| | |高标准浓度为100mg/立方米,实测为1525mg/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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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压汞试验|有毒有害| 主要是将水银用高压下压入岩心,测得岩心孔隙结构。其工作过程一般是
|工 | |将直径为三公分、长度为三公分的岩心投入压汞仪内,利用不同的压力进行
| | |多次注入,注入压力0~150大气压,所以工人直接接触水银。仪器漏失水银
| | |会漏到室内。水银进入机体有两种方式,一是吸入汞蒸气,二是直接接触。
| | |接触主要毒物为金属汞。国家规定最高标准浓度为溴0.01mg/立方米。实测为
| | |0.027~0.2mg/立方米。由于吸入汞在机体内,沉积在内脏和骨骼里引起神经
| | |和消化系统及肝、肾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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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残矿鉴|有毒有害| 具体操作方法为用三溴甲烷把轻重矿物分离开,分离过程是在漏斗中进行
|定工 | |的,按时用玻璃棒搅拌。把得到的重矿物拿到显微镜下观察鉴定。鉴定时需
| | |用折光率油。折光率油是用2—溴化萘(高毒)二碘甲烷(高毒)配制成的,
| | |把重矿物放在玻璃片上,滴上折光率油进行镜下鉴定。另外在清洗油浸镜头
| | |上的油时用二甲苯进行清洗。
| | | 有害物质产生的原因:分离重矿物时漏斗是敞开的,试剂直接挥发。鉴定
| | |时折光率油直接滴在玻璃片上挥发。清洗油镜头二甲苯更是快速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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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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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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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地质磨片|有毒有害| 1.其操作方法为通过高温、高压把偶氮二异丁腈(高毒)、苯乙烯及甲醛丙
|工 | |稀酸甲脂(中毒)铸入岩石孔隙中,把岩石首先在切片机上切开后用金钢砂
| | |在磨片机上磨得至0.03mm,切磨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硅粉尘。在制片过程中
| | |需用胶来胶结松散岩石,在稀释固体胶为液体胶时需用二甲苯(中毒)。
| | | 2.有毒物质产生的原因:
| | | (1)铸体过程中原料配方使用偶氮二异丁腈、苯乙烯及甲醛丙稀酸甲脂,
| | |是在试管中进行配制的,直接呼吸接触。
| | | (2)切磨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硅粉尘直接呼吸。
| | | (3)二甲苯稀释胶时也是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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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打桩工 |高 空| 其工作程序为:在10~30米的高度,在无走道无把手的情况下,吊桩入导
| | |管,开锤后在高空定对桩,一桩打完后,重新挂起扣对桩尖,在井队打隔水
| | |导管,开锤后在高20米处锤笼对好桩尖座,用吊笼上下解扣并排除故障。在
| | |打桩过程中出现故障要随时爬上去进行排除。有的位置没有挂安全袋,只能
| | |一手抓车、一手工作,危险性很大,最高在50米以上工作,不分季节,条件
| | |局限性较大,要求眼快心灵,动作利落,体质好、灵活。由于高空作业不宜
| | |穿戴太多,海上气候不正常,潮湿和高空工作高度集中,心情紧张,患关节
| | |炎,各种风湿性疾病,心脏病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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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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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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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焊剂工 |有毒有害| 焊剂工人主要是生产高锰、高硅焊剂,采用锰矿、石英砂、萤石、纯碱等
| | |原料炼制而成。其生产过程为:将原料经破碎机、球磨机破碎加工,送入电
| | |弧炉加温到2000℃左右,冶炼制成半成品,然后经筛选、干燥、磁选。冶
| | |炼过程中排放CO、CO2等有害气体,筛选时粉尘大。经测定达329.3mg/
| | |立方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倍多,易引起肺纤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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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试油工 |有毒有害| 1.长期接触原油、天然气及地层水等液体及气体,特别是这三种流体中一
| | |般都含有不同程度的硫化氢及其他稀有元素,对人体极为有害。如四川地区
| | |天然气及地层水中含硫化氢5~15%,华北地区天然气、原油地层水中含硫
| | |化氢达5~95%。
| | | 2.经常进行酸化压裂堵水等作业,与对人体有腐蚀性的酸液、化学药剂接
| | |触,如工业盐酸N30%,氢氟酸N95%,醋酸等液体。
| | | 3.长期在野外及高空、高温作业,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起下管柱,拉
| | |放油管占柱,连续作业,有时在井喷油汽水的条件下作业(操作吊钳44kg
| | |重量,连续8小时)。
| | | 由此造成职业性多发病:腰肌劳损、关节炎、胃病、高血压、油疹、皮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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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6日

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2011年6月28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六条 出让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等。

规划条件包括文字说明和控制性规划图件。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及比例、套型面积、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等。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条件,统一由出让人下设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委托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拟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商品住宅开发用地低于1公顷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委托出具规划条件。工业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行政办公用地比例等。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出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状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宗地界址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新建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出让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当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上报和土地补偿到位后,出让人可以依据规划条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四至和空间范围、地块现状、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条件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方式等;

(六)存储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以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前2日。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投标、竞买保证金足额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20%。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未中标或者未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并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竞买申请书、报价单;

(二)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文件;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六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出让人确认资格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十七条 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并且为其查询拟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和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者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均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中投标、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以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条件、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由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且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现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工业用地出让实行预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生效日期,以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复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宗地编号、面积;

(三)中标、成交的时间、地点;

(四)成交价款的数额;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竞得资格,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部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照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建筑物使用性质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最高应价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且更新挂牌价格,根据竞买人在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并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


房改房“所有权”与“居住权”对抗的法律处理

【提示】

房产所有人持有权属证,能否要求居住人腾让房屋,发生此类纠纷的大多为家庭成员,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有为同,根据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不动产权属人享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是完整的所有权,而居住权仅指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居住使用权人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但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类似所有权人要求同住的家庭成员腾房的纠纷,遇到居住权与所有权对抗的情况下,如何裁判体现着法官适用法律的智慧和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运用。

【基本案情】

王天利与柳思思系夫妻关系,曲文莉系王天利的母亲。2008年曲文莉将回购的公房通过公证遗嘱给王天利,2009年10月份,王天利在外地的妹妹来京后,要求母亲撤销了遗嘱,并代理母亲曲文莉诉求王天利腾让房屋。王天利不得已先后提起所有权、共有权确认之诉,法院以产权证登记为曲文莉所有而驳回了权属主张,王天利无耐另诉用益物权,要求保住居住条件。
争议房屋源于王天利的父亲在世时承租的公房,房改时王天利出资回购,是否享有共居资格,在法律上形成争议,曲文莉诉求王天利腾让案件与居住权案件未能并审,王天利另案提请用益物权争议。

【无争事实】

1、1992年以前王天利的父亲王海龙承租原工作单位的公有住房,1992年8月份危改拆迁过渡,1993年10月份回迁安置到此房。
拆迁前后王天利、柳思思一家人一直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户籍也迁入此房,已有十八年时间,系共同居住人。
2、2000年2月份原承租人王海龙去世,2000年5月份房改,由王天利、柳思思出资购买此房,考虑到对母亲的安慰,产权证登记在曲文莉名下。

【居住理据】

房屋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必然需要,国务院房改政策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对象是家庭,由此决定购买公有住房后的权属应归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规定,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整个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是承租方个人。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是城市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公有住房的福利性决定的。

【考虑公允】

如果认为以谁的名义登记,产权就属于谁独有,就会出现名义登记人擅自出售而造成其他共同居住人居住困难的境况。这点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28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的规定得到确定。曲文莉的代理人辩称房证写谁名字,就是谁的房子,谁就得腾出房屋,这样的说法于法有悖。
早些年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关于共有人登记备案的规定,房改时王天利出资回购公有住房,“出资、共同管理和承担义务”的客观事实,是转化为共同共有法律关系的基础。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原告一家为共同共有人,根据民事权利由司法确认的法律原则,王天利与曲文莉共同构成诉争房屋的共居关系。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决了很大部分城市低收入民众居住困难,妥善处理房改房纠纷问题,结合国家政策,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78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8条;《物权法》第93条、第95条、第103条、第104条规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继承法》第26条二款规定,务请以法律精神之适当方法,顾及社会效果,保障王天利享有居住权,持证人负有接受共居人无差别地居住的义务,共居人应有机会凭本人自由之选择居住之目的,法律应尽力保护,不得因家庭关系而变,致家庭成员待遇有别。
王天利虽未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但此房实际上已经成为王天利一家的保障性住房,当年王天利也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保证生活居住的房屋,如今因为家庭争议引发纠纷,曲文莉此前起诉要求王天利腾让房屋,王天利不得已诉求居住权,法院如果认为他们对所居住的房屋不享有权利,在北京让他们另行解决居住问题,已经不是他们的收入所能达到的,也不符合国务院有关保障困难家庭居住权若干意见,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共同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王天利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请法院依法认定王天利对现行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利。
王天利主张对公有住房回购后享有居住权的综合性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4、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被告的居住权应受法律确认和保护。而本案中的王某既无房屋,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不让被告居住在房屋内,事实上剥夺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所以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应保护被告的居住权。
5、《民法通则》第72条、第78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6、参照:《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与安宁,虽然不是从正面直接规定宪法保障公民居住的权利,但通过反向解释可以推断出这一精神。
7、《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第六届会议,一九九一年)》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居住的权利是指为生存而必须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私法领域内,在物权法上居住权则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
【参考要旨】

1、《母子共同出资 房改房算共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原系公房,承租人为母亲,母亲对该房享有使用权,后儿子、儿媳与母亲共同居住争议房。在争议房购买产权时,由母亲与儿子共同出资以母亲名义购买,儿子已对争议房所有权构成共有。(摘自辽宁大学出版社《法官说法》第95案房改房家庭内部怎么?)
2、法官说法 :产权人不能告共有人腾房
法院民庭法官:在处理房改房权属纠纷案件中,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是一个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破解这一难题,主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有。本案该房为母子共同出资,虽然房证写的母亲,但儿子也拥有部分产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房改后的产权人起诉原共同承租人腾房的情况较多。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受理,但如果共同承租人对房屋有使用权或者继承权的,一般不应改变房屋居住现状,在充分释明和调解后,如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腾房,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摘自法官说法第85期2008年2月22日见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符振清诉颜香芬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1971年6月合买府城镇达士巷7号第2进梁先觉、黄秀珍夫妇的正屋1间和横屋2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买后又长期各半居住、管理、使用,颜香芬也曾承认是与符振清合买。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即认定府城镇达士巷7号第2进正屋1间、横屋2眼系属符振清、颜香芬两人合资购买,产权应当共有分割和继承。
4、王淑英与段巍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裁判文书: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
主要内容:段巍与王淑英系母子关系,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19号(以下简称19号)北房西数第一、二间房屋的产权归信息产业部机关第一服务局所有,王淑英就上述房屋与产权人签有租赁协议。1983年,包括段巍在内的王某一家人迁至19号北房两间及厨房、厕所各一间。1989年段巍结婚搬至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64号其岳父家中居住,离婚后又于1997年回到19号北房西数第二间即讼争之房居住。1999年夏至2000年夏,段巍在外经营餐馆并居住其中。2002年3月,段巍与其女儿段雅靓在讼争之房居住,段巍并以该房经营小卖部,工商登记字号为“北京小男孩食品店”。同年11月,王淑英及家人因与段巍发生矛盾,将讼争之房锁住。段巍现暂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井阳胡同1号租住,月租400元,其物品仍存放在讼争之房中。此外,段巍及其女段雅靓户口登记在19号,与王淑英分立两户。2002年12月,段巍向原审法院起诉,以其与王淑英系母子关系且其一直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现王淑英讼争之房上锁,致其无法居住经营为由,故请求确认其对讼争之房享有居住权。王淑英辩称,段巍并未与其共同居住,婚后一度搬出。作为讼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该房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故不同意段巍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巍户籍一直登记在讼争房屋所在的19号,其经王淑英同意自1997年搬回讼争之房,此后长期在内居住生活,并进行个体经营,与王淑英即房屋承租人形成了共居关系,对该房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故判决段巍对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19号王淑英承租的北房西数第二间,享有合法居住权。
5、谢考进与谢会来、德荣丽关于居住权及腾房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