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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0 20:0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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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个体业户均应按本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根据省规定的标准和我市物价水平、职工承受能力及便于计算等原则,按照就业职工月工资总额(按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确定以下缴纳标准:
(一)月工资总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
(二)月工资总额超过500元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
月工资总额不足300元的和现役军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免缴义务教育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财政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区财政局;企业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将按规定代收的上季度义务教育费足额缴市、区财政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区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按季度将征收的义务教育费存入市财政“义务教育费专户”,由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使用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用于
发展义务教育。
第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分行: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外资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引进外资的政策与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现就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设立与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外资控股公司(下称集团控股公司);
(三)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的实际股权投资在8000万美元以上;
(四)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营业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三年达到30亿美元以上。
二、接受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的成员企业,除其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二)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三)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外方投资者共同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1996年10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5年3月17日 财会[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予以公布。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5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已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合格人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3。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审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 下午2∶00~5∶00 审 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税 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9月18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三)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四)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五)考试期间在北京、上海和香港三地设置专门考场,具体地点待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再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收费及方式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在香港参加考试的考生
1.注册会计师考试代理机构:香港、澳门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称考试代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
2.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见附1)
3.报名日期: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
4.报名收费(参见附2):由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代理费和手续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考试代理机构按每位考生每科报名费480元港币,汇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核、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送、考场租用、阅卷及成绩发布等支出。
5.考试辅导教材:考生考试所需考试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考试代理机构自行购买。
(二)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
1.报名地点:(1)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在全国考办、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2)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以下统称报名地,地址附后)。
在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的考生只能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如需在香港参加考试,请考生直接到香港会计师公会报名。
2.报名日期: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六、周日休息);在上海、广州和深圳报名的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情况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行公告。
3.报名费用(参见附2):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10元人民币手续费及每科报名费40元人民币。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收取报名费的标准,并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向全国考办汇交在北京考试的考生每科60元人民币报名费、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报名费40元人民币。
4.考生考试所需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报名地自行购买。
(三)报名者应提供如下证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
3.近期(上年或当年)免冠照片1张,规格为35mm×35mm。
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全国考办将于考前15天发放准考证。
4.符合本简章第二款所述豁免部分科目的考生提交的资料见附3。
(四)报名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五、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委会审定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行订购。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和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从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五科合格凭证,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七、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八、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2.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3.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附1:

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全国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五号广源大厦六层考试部

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力宝中心二座四楼

澳门会计师公会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十三号美美大厦十一字楼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100南海路一号九楼之一

全国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

全国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九楼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路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十二楼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506-caikuai059f2_20050629.gif

附3:

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及其实施协议,有关人员可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条件: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且全部合格的人员。
2.豁免内容: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3.提供资料:申请豁免人员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好的豁免申请表1张。(可到报名代理机构直接领取或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下载打印。)
(2)香港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张。
(4)近期(上年或当年)免冠照片1张,规格为35mm×35mm。
4.申请方式:申请将采取邮寄方式。申请豁免人员将资料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邮编:100081。
5.申请回复: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等待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