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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7:1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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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1.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的税目设置。
2.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五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附加解库办法
农业税附加解缴办法,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办理。
三、应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的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帐簿进行规范和统一。
四、会计报表
1.《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于次月2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2.《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五、本年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税发〔1998〕21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
度》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农业税收税款的征收、结算、解报、入库以及提退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收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拟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掌握和分析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农业税收会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农业税收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帐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帐户或几个帐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帐法平衡公式:
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帐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帐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帐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帐会计科目: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农业税收入
2 102 农业特产税收入
3 103 牧业税收入
4 104 耕地占用税收入
5 105 契税收入
6 106 滞纳金、罚款收入
7 111 暂收款
8 112 应退税款
二、 占用类科目
9 201 解库农业税
10 202 解库农业特产税
11 203 解库牧业税
12 204 解库耕地占用税
13 205 解库契税
14 206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 207 解库滞纳金、罚款
16 211 提取征收经费
17 221 下拨待退税款
18 231 保管款
19 301 上解农业税
20 302 上解农业特产税
21 303 上解牧业税
22 304 上解耕地占用税
23 305 上解契税
24 306 上解滞纳金、罚款
25 401 待解税款
26 402 待退税款
27 403 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帐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耕地占用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和收到以前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契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契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契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契税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置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科目核算收取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滞纳金、罚款收入,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罚款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款抵顶和退还保证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帐。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办理退税或退库的税款。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记“借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退库的税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一)解库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二)解库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三)解库契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四)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五)解库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六)提取征收经费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提取,记“借方”,年终结帐分别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征收经费数。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县级和县级以上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七)下拨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退库下拨,记“借方”,退税完毕核销,记“贷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缴国库时记“贷方”。农业税税款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其它应退税款,年终应全部退还给纳税人。本科目县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保管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借方”,与税款抵顶或退还保证金,记“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保管款明细帐。
(十九)上解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上解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一)上解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牧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二)上解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三)上解契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契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四)上解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上解,记“借方”,退款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五)待解税款
本科目核算自收税款现金和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尚未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解库,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现金、存款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六)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纳税人的多征或减免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退付给纳税人,记“贷方”;退税结余款上解,记“贷方”。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七)待结算税款
本科目核算粮食收购单位已经代扣,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国库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税款。粮食收购单位未解缴税款发生时,记“借方”,解缴国库或征收机关,记“贷方”。年终结帐,应无余额。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第四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
(一)采取自收汇缴方式征收税款的,征收人员收到纳税人税款时,应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征收人员应在当日根据所开完税证汇总填开缴款书,将所收税款直接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或统一交由农业税收会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当日来不及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的,可在次日
办理。
(二)纳税人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应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当地中等粮食收购价格和税款结算期限与粮食接收单位结算税款,并将税款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委托粮食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税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事先将纳税人名单及应纳税额清单抄送给粮食收购单位,由粮食收购单位从支付给纳税人的粮食收购价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粮食收购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或粮食收购单位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采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从其支付纳税人的价款中扣取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代收代缴
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将所代收、代扣的税款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未设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乡镇,税款不能按以上规定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应将所收税款缴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税收存款”专用帐户,由乡镇征收机关按规定期限汇解到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十九条 退库办理程序
(一)农业税减免退库。已设金库的乡镇,根据县级核定的减免指标,按规定由乡镇直接退库;如减免指标下达晚,乡镇征收机关当年无法退库的,可由县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未设金库的乡镇,由县级金库将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乡镇征收机
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帐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核销凭证。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
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县级凭“减免清册”核销“下拨待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帐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帐户上。
(二)超征税款。纳税人实交税额超过应征税额,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向纳税人开具“收入退还书”或开具“红字”完税凭证,冲销多征税款。
第二十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地方附加一律解缴国库。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农业税收的征收及解库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完税凭证报查联报县(区)级征收机关审查,县(区)级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须全面核对,保证帐证、帐款、帐册相符。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资金平衡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和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
相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应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帐。每次结帐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帐与明细帐必须核对无误,有关帐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及期末余
额。即在每月终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月计”和“累计”字样,在其下方划一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时,其“累计”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应在其下方划两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前,将收入与解库类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帐户的余额结转冲兑,结转冲兑后,收入
类和解库类各帐户应无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把各帐户的余额过入下年,并在摘要拦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余额栏填写结转的余额,在下年新帐第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农业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第二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农业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不能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
为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农业税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征收凭证。是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后开给的完税凭证。
(二)解退库凭证。主要有税收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及退税领款收据等。
(三)其他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是登记会计总帐及其明细帐的依据。农业税收会计人员应按下列要求编制记帐凭证: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
(二)对记帐凭证应按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连续编号。
(三)记帐凭证的应填事项须完整准确地填写。
(四)每份记帐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于记帐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计帐簿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和提退等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农业税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总分类帐。又称总帐,是综合反映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减免、提退等情况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帐。又称明细帐,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帐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簿籍。
(三)日记帐。它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四)辅助帐。又称备查帐簿,它是对在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够详细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三十一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依据会计科目设置。具体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一)总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总分类帐簿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总帐科目应按规定的一级科目设置,并分设帐页,根据记帐凭证逐笔登记或将记帐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
(二)明细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明细分类帐应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必须根据记帐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明细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或活页帐簿,其帐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明细帐结构与总分类帐相同。多栏式明细帐是将某明
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帐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帐页。发生额分析多栏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帐
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三)日记帐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征收单位应在“待解税款”、“保管款”总帐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以便及时、逐笔记录各科目的资金运行情况。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由农业税收会计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
证汇总单按日逐笔登记。
(四)辅助帐的设置和登记。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具体征收业务设置相应的辅助帐。主要有分户明细帐簿、税源情况登记帐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辅助帐的格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报表是以会计帐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级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
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会计报表。农业税收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年报及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各税征收及解缴入库的期末余额或累计发生额填列。
(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全面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一级科目期末发生额填列。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退库、减免、尾欠、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及农业税收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的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制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qqqqqqqqqqqqqqqq

附件三:借贷记帐法应用举例(新旧记帐法对照)
一、县市以上和建乡镇金库单位的核算,主要会计事项分录如下:
1.同时收到农业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会计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2.收到解库的以前年度农业税尾欠税款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3.收到解库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4.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农业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农业税
5.按批准文件办理农业税因灾减免退库款记:
(1)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2)借: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2)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付: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6.下级退税完毕上报核销(假设农业税减免全部退完),根据报来的退税清单和退税领据报查联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7.清理上年退税余款解库时记:
(1)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2)借:解库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2)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8.考虑到附加收入较少,每收一笔就划一笔,手续繁琐,可以定期从入库的农业税收入中划出农业税地方附加记:
借: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解库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划解地方附加
9.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有部分尚未结算):
借:解库农业税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后(假设全部结清),待解算税款入库记:
借:解库农业税
贷:待结算税款
10.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11.同时收到耕地占用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耕地占用税收入
付:解库耕地占用税
12.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记: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耕地占用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耕地占用税
13.征收机关收到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
结转入库时,分三种情况:
(1)暂收款等于实征税款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2)暂收款大于实征税款,解库、退还多余款项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暂收款
贷:保管款
(3)暂收款少于实征税款,解库、补征差额税款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差额)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差额)
14.从税款中按比例划出征收经费记:
借:提取征收经费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付:提取征收经费
15.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耕地占用税收入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付:耕地占用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二、乡镇级未建金库单位的核算,会计事项举例如下:
1.收到某村农业税款,其中有本年收入,尾欠收入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2.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税款上解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如下:
付:农业税上解
付: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3.收到解入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款凭证记:
借:上解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上解农业税
4.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上解了部分农业税款):
借:上解农业税款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征收部门结算后记(假设全部结清):
借:上解农业税
贷:待解算税款
5.乡级收到县级拨来的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待退税款——农业税
6.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
如年终尚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因此,“应退税款”、“下拨待退税款”及“待退税款”科目允许有余额。如由于各种原因,退库税款没有落实到纳税户,可作为第二年的农业税收入的“其他收入”入库。
7.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1999年4月7日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区、省级开发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或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二十、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二十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蚌埠政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按时办结回复,努力提高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审议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省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十)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蚌埠军分区有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七)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审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对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须表明明确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超过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分办或审核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五十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或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视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积极推进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强督查落实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完成进度时限,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完成情况。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主办县区、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必须按要求进行反馈。市政府文件(以蚌政、蚌政办编号)下发后3个月内,起草单位报告文件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1个月内,承办单位分别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责任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其他有具体反馈时限的,按要求反馈。
五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长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原则上每月集中报告一次,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对经两次督办仍未办结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严重的按行政问责制规定追究责任。
五十九、坚持并健全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四、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会议、接待等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统筹安排,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六十六、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侨)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六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报送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八、严格奖惩制度。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惩处事项,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严格按表彰、惩处的规章制度进行。
六十九、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的,或阶段性短期内完成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确需设立的,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如因工作、人事变动等需要对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成员进行调整的,不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议事机构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该项工作涉及办文、办会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由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协助。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七十一、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对应副市长、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市外出差,应履行请假手续,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核准。
七十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离蚌。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