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体现河洛之根、千年帝都、牡丹花城、丝路起点的城市风貌,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
道路设施、城市小品、各类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营造要素的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和材料,确保与保护建筑相协调。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及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提出各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编制城市设计、街景整治规划须包括建筑色彩指导原则及沿街立面色彩设计,设计中还应包含对外墙面材质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城乡规划局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应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对建筑立面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划设计要点的建筑色彩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按规定须做景观环境设计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景观环境设计文本中提供建筑色彩设计图。经专家论证后,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筑色彩设计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或景观环境设计文本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将建筑色彩审查的相关资料及图纸报市城乡规划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内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施工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责令其对建筑色彩进行整改后,方可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的,其装修形式、建筑色彩纳入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规划审批的内容实施管理。
(一)需要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该建筑的规划房产相关手续、建筑色彩设计意向等材料,规划部门依据洛阳市城市色彩规划、洛阳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单位按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外立面形式及色彩设计图,报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三)重点区域的项目、重大项目或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城市规划项目专题审议委员会或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按程序提交规划专题会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各类建筑及历史建筑、保护性建筑的外立面及色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如确属危房改造的,需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新建、改扩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擅自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洛阳市所属县(市)范围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 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续 表1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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