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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颜长林

时间:2024-07-05 14:3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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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颜长林

  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仲裁则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我国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从原则和程序上规定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与我国民事诉讼相比较,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仲裁协议确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它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权的区分亦有约束力。从而说明了仲裁与诉讼存在着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规定不同。

  其次,法律对仲裁裁决的质量有着监督作用,这对于保护包括败诉方当事人在内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

  众所周知,对仲裁裁决的质量监督权利,在我国交给了人民法院,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再次,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充分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一般地来说,取证无论是对仲裁还是对诉讼,应当是一个严肃科学的问题。我们知道,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质证。这样,使得仲裁庭和法庭有着同样的采证权。问题在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发生后,失去了对证据的有效质证。这也是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好在仲裁法比较重视仲裁庭的自行收集证据。因此,我认为仲裁庭取证工作,要引起仲裁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1955年6月4日(55)厅办研字第738号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一、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苏联法律对于无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件规定为非经被告人告诉不得追诉。在我国目前社会情况下,未经被害人自诉的无加重情节的一般强奸案件,经群众向法院检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有力量处理这类案件,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后,一般可先移送他们处理。如同级人民检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须由法院直接处理时,应首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成分、品质、群众反映等各方面情况以及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原因,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于任何奸淫幼女的案件及情节严重的强奸案件,法院均应加以处理,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告诉者为限。
三、为了保全被害人的名誉和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可一部或全部不予公开。

附: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犯罪法院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的请示 1955年6月4日 (55)厅法办字第738号
司法部:
咸阳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3月28日以咸法秘字第726号报告,请示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对于强奸犯罪行为并没有告发,但群众知晓情况,反映区、县或检察院,又转法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另一个是幼女被强奸成为事实或是强奸未遂,其家属或被害人均无告发,法院应否主动办理?综合起来就是法院对于强奸犯罪行为,不经自诉,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
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理论的问题。苏联法律规定:强奸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罪,须经被害人自诉,法院才能受理。因为被害人不愿起诉,法院强行受理,不仅有伤女性的自尊,而且被害人也往往是隐瞒事实或不愿说出真情,增加诉讼上的困难,减少判决的正确性。我们正在进行正规法制的建设,这一法典值得参考。但必须照顾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并在及时制裁流氓犯罪行为,安定祖国秩序的原则下,作适当规定。强奸行为的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法院可不主动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危害也大,特别是强奸幼女的犯罪,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最好能够启发教育被害人或近亲属、监护代理人自诉后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不经自诉主动受理。
以上初步意见,请作审批,以便转复。


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必须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更新观念
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完善手段
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和创新,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
第一,注重谋势。要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
第二,注重借势。要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一是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二是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三是借上下合力之的势。要注重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组织干警认真查找自身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发挥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改进方法
在形势发展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俗话说,身教胜于言教。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因此领导斑子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党性原则;对工作敢抓、敢管,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廉洁奉公;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清正廉洁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严于律已,不搞特殊化,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必定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要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思想。要把全院总体目标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使干警人人明确目标方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