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198911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应经国家商检部门
和国家商检部门设立的商检机构考核、认可、指定或批准,但目前已有个别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与外国合资兴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一些外国检验机构也希望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
行《商检法》,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秩序,现通知如下:
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境内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业务,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未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同意,
经贸部门及其委托机关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一律予
以取缔。对已擅自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确属
需要和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予以保留,并补办有关手续;不需要和不符
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塔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睦邻关系,
根据两国高级会晤中所商定的有关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为此,双方将推动两国的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各地区之间的业务和直接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按双方商定的形式,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必要时可吸收两国驻外代表机构的人员参加这一工作。
第三条 双方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双边条约和协定的执行情况经常交换信息。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的联系。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实际可能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在人员培训,包括外交和语言人材培训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拉·阿利莫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