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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7:4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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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65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保险公司相关信息,我会决定建立统一的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查询平台,并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开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7号),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电子文本(PDF格式),以光盘形式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其网站(www.iachina.cn)上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请各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将2010年和2011年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电子文本(PDF格式),以光盘形式补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三、各公司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与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持一致,并在报送的光盘上注明公司名称和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份。

  报送地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统计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09房间,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统计部 尚家路 010-66290327

  张 莹 010-66290352

  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孙 思 010-6628683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2年11月2日










巡警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不制止应定何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周顺保


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25岁,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巡警。

2003年元月19日晚,江某与其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厅娱乐。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赵某发生纠纷,吴某立即返回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忙,江某也尾随其后并从人群中挤进赵某所在的KTV包间观看。吴某冲入包房持刀向赵某连刺四刀(后抢救无效死亡)。何某、贾某则持刀将赵某的同伴顾某等4人砍伤,然后三人逃离现场。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未予制止,案发后既未阻止凶犯逃走,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继续到卡拉OK厅玩乐。案发次日凌晨4时,刑警大队向江某了解案情时,江某隐瞒了自己在案发现场所见到的真实情况,使吴某等人有机会外逃。后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耗资4万余元,行程4省,才将吴某抓获,至今仍有2人在逃。
分歧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人民警察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不予制止且隐情不举的行为是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是,江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是谁,却向刑警隐瞒了真实情况,使该案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外逃,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制裁的作用,故应定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伪证罪。其理由是,江某是目击人,具有作证的义务,但在接受刑警调查时否认自己在现场,隐瞒了在现场的重要嫌疑人,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活动,故应定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依据是,江某身为公安巡警,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制止、惩罚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而江对持刀行凶的行为袖手旁观,不阻止和抓获罪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
江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客观上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有: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所谓“职守”是指由一定的职务或工作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职守是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所在。(3)客观方面是结果犯。即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江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首先,江某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司法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玩忽职守罪的要件。其次,江某身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救助处于危难中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保守警务秘密等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该法第19条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但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却无动于衷,袖手旁观,既不劝阻也不制止,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既不报告也不抓捕,使犯罪嫌疑人逃走。对受伤群众也不救助,而是继续回卡拉OK厅玩乐。作为凶杀现场见证人的江某有责任和义务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而江某隐瞒了看到的真实情况。江某的这些行为表明,其在能够和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而不予履行,具备了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第三,江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玩忽职守的危害结果有些表现为物质性的,可以量化;但也有非物质性而无法量化的。本案中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综合性的,在凶杀现场目睹吴某先杀伤1人(后死亡),对何某与贾某继续持刀行凶不予制止,以致又造成4人受伤。案发后对犯罪嫌疑人不抓捕、不报告、不提供真实情况,使得本案未能及时侦破,就地缉捕人犯的案件被延误,凶手外逃,致使公安机关花费大量警力,历经4省、耗时4个月,耗资4万余元,才将1名主犯抓获,仍有2人在逃,并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表明,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已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目睹他人持刀行凶并逃离现场,却不制止且隐情不举,应属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对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起源

作者:谷辽海
文章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01:04

中国经济时报  编者的话
  以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标志,被称为“阳光工程”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也随之增多,为了让读者更系统全面地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和实务操作,我们特邀请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撰写这组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谷辽海
  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世界各国政府利用公共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PublicProcurement)。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还包括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等采购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国家。
  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之一。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日常管理职能的需要,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也就是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都必须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为实现这一要求,就要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政府鼓励采购方消除不利于小公司参与竞争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歧视大公司。自从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现在,英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完全走向法制化,除了政府采购一些判例之外,英国的成文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主要有:《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1991年)、《英国公共设施供应的公用事业工程合同规则》(1993年)、《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1994年)、《公共供应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
  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完善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1783年美国宣布独立,政府采购起初是在国防部门进行,实行直接的自由采购,其后美国政府采购逐步立法,1861年国会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1868年国会立法,确立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这个阶段的民用大宗物资采购都是由政府各个部门和行政机构分散采购,其特点是分散、重复、浪费和效率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与国家经济目标的关系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来认识政府采购。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政府采购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
  从1949年开始,美国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状况进行了数年调查后,指出了美国政府分散采购存在着五大弊端: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采购组织,采购效率低;二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于私营采购价格;三是多重采购,物资浪费;四是采购人员过剩,素质低;五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提出了规范和统一采购行为的建议报告。据此报告,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案》,赋予美国联邦总务署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力,统一了政府采购政策和方法,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条例》,有效地组织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采购。但是仍有些部门可根据特殊需要进行自行采购。
  从1991年开始,美国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政府采购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也常常受到批评。因此,美国1994年颁布了《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1996年颁布了《克林格尔-科享法案》等。美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即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内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美国政府采购无论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也无论多大的采购金额,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
  法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可以追溯到它的公共征收和公共征调制度。19世纪期间,由于法国进行运河、道路、铁路等重要工程建设,大量进行公共征收,依据法国法律公共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法定的形式和实行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形式采购私人不动产。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法国出现的公共行政合同,是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主体、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与完全政府采购一致,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每年政府采购金额达数千亿美元,占国际贸易总额的10%以上。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形成了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到目前,大约有36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覆盖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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