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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2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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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

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一)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

(二)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

(三)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监督。

(一)指导机构自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

(二)实施监管检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整治不规范贷款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工作安排,组织现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三)联合媒体访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银行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商建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贸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公平贸易局,信息化司,报刊总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三农”工作作为商务工作重中之重

  (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践行党中央的这一决心和信心,把“三农”工作放在商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位置,进一步强化支持服务“三农”的力度,拓宽服务“三农”的领域,创新服务“三农”的手段,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

  (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要密切结合商务工作的实际,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要求,努力构建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业基础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二、加强农村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扩大农村日用品现代流通网络。深入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着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要在巩固、完善现有流通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连锁化农家店的覆盖面,争取2008年农家店覆盖80%以上的县(市),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二)提高连锁农家店的质量。加大对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逐步提高食品、洗涤日化用品和农资等商品的配送率,切断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的渠道。狠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质量,严把承办企业准入和农家店验收关,完善农家店质量“回访”制度。

  (三)增强农家店的自我发展能力。继续推进“一网多用”,加强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部门的战略合作,使更多的电信产品与服务落户农家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农家店在药品、邮政用品、文化用品的经营政策,扩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功能,研究减轻农家店税费负担的政策措施,为农家店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夯实农村商品对接平台。要总结推广大型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合作开发农村市场、支持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经验,进一步落实已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搭建合作与对接新平台,畅通产销联结渠道,引导带动优质工业品下乡,降低流通成本,使农村消费更加便利、安全、实惠。

  三、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充分发挥“双百市场工程”的骨干作用。继续扶持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重点支持农产品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两大系统和检验检测、结算、信息、监控、废弃物处理五大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与冷链系统改造,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积极开展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推动综合超市、食品超市等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直接从产地采购,发展一批农产品直采基地,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推动和扩大订单生产,支持农产品“农超对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农产品销售,夯实农民增收的基础。积极培育多元化农产品流通主体,大力发展流通合作组织,积极推动农产品流通规模化和产业化。

  (三)积极完善和落实配套扶持政策。继续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贴息和税费优惠等措施,支持农产品流通公益性设施建设。引导财税、金融、保险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政策。

  四、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一)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棉、肉、油、豆等重点农产品的产能、产量、进出口、价格、需求等的监测和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市场变化。继续办好《商务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发布前瞻性监测和预警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供需情况组织生产与进口,保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二)完善市场应急调控体系。区别不同农产品实行分类调控,对重点农产品要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域间调剂、储备调节、进口调节等手段加强市场调控;要落实好储备肉、储备糖管理办法,适当增加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制度。在京、津、沪、穗等特大城市周边建设一批储备肉专用冷库。要完善应急商品数据库,协调财政部研究建立市场应急调控资金。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解决鲜活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和食品安全问题。尽快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布配套的规章和标准。加强“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培育认证100个绿色市场。加大对出口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

  (四)鼓励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水海、园艺、畜禽产品等传统优势农产品出口,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种和品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出口基地注册、备案和出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制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技术,提高企业通过GAP、HACCP等国际认证的比例,加强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等。

  (五)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加快研究、设计满足农产品出口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信贷抵押和担保方式,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险的承保范围,提供与信用险相关的增值与便捷服务,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投资保险。

  (六)探索有效手段,调节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大宗农产品进出口调节。对国内短缺、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利用关税、配额等手段进行进出口调节。对社会普遍关注、受进口冲击较大的农产品,及时从政策和法律实体要件层面研究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可行性。对条件成熟的案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农产品国内市场稳定。

  (七)深入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继续以“东桑西移”工程基地为基础,以产业链、组织链、科技链和信息链建设为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级优质蚕茧生产基地,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推动蚕桑生产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进一步完善扶持蚕桑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政策性银行,解决蚕茧收购阶段性高资金占用问题,推动建立蚕桑业灾害保险制度,延伸惠农政策。

  五、加大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推进力度

  (一)提升新农村商网的服务水平。完善新农村商网的“信息发布”、“咨询互动”、“交易对接”三大功能,加强信息挖掘,丰富服务内容,突出信息的商务特色,发挥信息的预报和引导作用,建立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为促进农村流通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

  (二)继续办好《新农村商报》。调整发行方式,优化版面内容,突出以扩大“消费”为主要内容版面的位置,优化相关栏目,增加“农业投入品”版面,加大对农民最直接、最关切、最有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增加来自基层作者的直投信息等内容。立足商务,提高现代农业特征的商务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效率。

  (三)抓好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在全国20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建设,为农民应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创造条件,把商务信息服务直接送到农民身边;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流通经纪人和农户骨干等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引导农民主动应用互联网促进农产品销售,探索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的商务信息传递有效途径。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农村商务信息服务是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具体表现,需要稳定的资金扶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试点工作中的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力度及方向,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大对能够长期发挥作用项目的投入。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

朝拜者


一、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概念的哲学剖析

(一)理论基础的概念

  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它是各种作用和活动的物质性的、实体性的前提。一般而言,基础分为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客观基础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本身存在的,包括了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方面。理论基础,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理论,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观基础,是人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理论基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如是多个,它们则从不同角度提供依据,并且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中心,支撑这类法律或这门学科。

(二)性质的概念

  性质是一个事物在和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和本质不是等同的,性质表现在外,本质隐藏在内.认识事物的性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一个层次,认识事物的本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二个层次。

(三)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其存在基础在于一个事物对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

二、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在哲学上的关系

  对于任何事物而言,都会经历产生、成长、成熟、衰弱和消亡的发展过程。基础决定了事物的产生,因此对事物的研究当然得从基础出发。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历史主义,对事物性质的研究,从来都应该从该事物产生的历史中去寻找。而事物客观存在的固有属性即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事物具有不同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即价值的不同。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事物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是研究其性质的出发点,事物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事物的不同价值,但对事物理论基础的抽象和概括又必须借助价值层面进行推衍。

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

  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而言,它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的理论,但对于“理论基础究竟是何物”这点学界却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站在经济法价值的层面进行,必须从价值的层面进行推衍。
  经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经济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即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平和社会争议的追求。虽然学界对经济法的价值有众多的表述,具体包括了漆多俊教授的“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实质经济公平”、史际春教授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率以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邱本教授的“自由、竞争、秩序和调控”等,但笔者认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即都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从社会整体出发,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这一点也为汤黎虹教授所认可。
  在对价值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对于这点,笔者同意汤黎虹教授提出的法意理论构成要件,即对任何部门法理论基础的研究都不能脱离法意而单独进行。但同时笔者认为经济法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经济法涉及面广,实践性强,其理论基础具有当然的综合性,这一点是我们不可避免的,经济学和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贯穿其中,通过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但无可置疑的是,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是其理论基础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学方面,由“自由放任主义”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导致其向“国家干预主义”的过渡,从个人价值的追求转向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避免个人福利的不当追求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这促使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调控之法的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在法学方面,对于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从注重法意理论、突出经济法特征和承认其他法的理论基础为理论之本。法学理论经历了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最后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也决定了其对社会本位的追求,体现了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学理论基础是由其社会性即价值所追求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所决定的,纵然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都或多或少的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性,但是笔者觉得这与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不一样的,民商法的社会性是在保障私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行政法的社会性是以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前提的,而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的公平为取向的 ,具有纯粹的社会性。
通过对经济法的价值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理论基础中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在经济学层面的国家干预和在法学层面的社会性。

四、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性质之关系

  在讨论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之后,对经济法性质的探讨就有所依托。
  从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经济学层面来看,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在于自由经济下,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损害了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甚至是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市场失灵严重,因此,国家干预随之而生。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失灵的产生,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干预也就显得必要。这些导致了在经济学层面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由此可见,经济法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失灵,但本质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即防止社会整体福利的不当丧失,所以在经济学层面,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性质的社会法属性。
  从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法学层面来看,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也是其目的所在。从法哲学角度来看,社会本位理念强调权利和义务的融合统一性、公私法的交融性、社会整体利益的优先性,促使了社会法作为一个新法域的产生。从目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功能,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由此,在法学层面,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浓厚的社会法属性。
  由上述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和法学层面得出经济法几乎相同的属性——浓厚的社会属性,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社会法的结论。

五、经济法的性质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

  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价值,或者经济法至少要将其主导价值定为社会本位。在社会法性质指引下的社会本位决定了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目的——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社会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法的价值取向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所以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确认是一方面,但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又是一方面。
  在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确认层面上,一方面,社会本位强调不应当在主体资质不一样的情况下,把他们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特别是当权利义务的分配到涉及到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这时,国家作为主体就要进行必要的介入,从追求形式公平转向追求实质公平,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社会本位要求对市场进行干预,切实保护社会公益。市场是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促使这一机制有效运转的内驱力是利己主义。而社会本位认为应当理性的看待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要尊重但不能放任,给出了其追求的合理界限——即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避免个人成本的外化,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流失。
  在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方面,正如汤黎虹教授提出的整体经济效益的一体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三个要求,社会本位要求政府在进行干预时必须合理保障国家、区域、地区、行业和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牺牲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防止政府借干预权之行使来不当的获取政府权利。相反的,社会本位的导向要求政府干预时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视为政府干预的界限。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的固有价值,即对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

六、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总结

  综上所述,在哲学层面得出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关系的基础上,笔者从经济法的实际角度出发,对这三者在经济法层面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理论基础和价值的关系上,笔者结合汤教授的“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说,肯定了价值对理论基础的推衍作用,在运用汤教授提出的法意说和学说共识下,得出了理论基础的两大层面——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内容。在理论基础和性质的关系上,笔者以理论基础为依托,得出了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在性质和价值层面,笔者肯定了性质对价值的决定作用,从社会法的社会本质属性层面对确认政府干预和规范政府干预进行了探讨,得出了经济法具有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