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3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现将《20l2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农办财〔2012〕40.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5/t20120502_2615671.htm

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对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县(区)资金配套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并对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范围:
(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科技、技术改造与创新、国土资源勘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大型会议与活动、信息化建设及其它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其它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专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其它项目支出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通知项目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等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或项目成本;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评审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人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是项目投资最高限额和招标控制价,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新闻出版局 等


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新闻出版局 公安厅 文化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播电视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出版管理,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报刊出版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严禁出版和发行反动、淫秽的出版物。
第三条 从事出版、发行活动必须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版和公开发行图书、报利。
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须经其主管单位批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准印证,方可出版。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
凡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出版活动,应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第四条 出版社、报刊社要按照国家或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准许的出版范围出版图书、报刊,不得任意扩大出版范围,不得出售和转让书号、报刊登记号。出版社出版报刊,要办理批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以书号出版期刊。报刊社不得出版图书,未经批准也不得出版与其宗旨不符合的
增刊、专号。
第五条 出版社制订的年度出版计划和长远规划,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如有变动,须作补充报告。
第六条 创办报刊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公开发行的报刊,应同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出版社和报刊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图书、报刊定价标准,不得擅自提价。
第八条 出版社出版学生复习资料、习题解答和教学参考资料,须经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
第九条 年历和挂历由美术出版社和省新闻出版局许可的出版单位出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编印出版。印制带有广告内容的年历、挂历,委托印制单位须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到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
第十条 出版社、期刊社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同国外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书刊,但须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我国的对外政策,遵守国家出版管理和保密的有关规定。非出版单位不得同国外合作出版书刊。
第十一条 集体、个人从事书刊发行、出租业务,须经县以上(含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照。集体发行网点经营批发业务,要具备一定条件并按上述规定报经批准。个体发行网点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书刊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图书、报刊,不准办理代印、翻印书刊和代理出版业务。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不得为非法出版物以及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刊登、播放广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视不同情节。分别由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公安等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交
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198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