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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13 03:4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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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法院系统实际,现就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队伍建设重中之重来抓

  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是从政法系统实际出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政法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载体。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是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强化思想认同上下功夫,在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在拓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上下功夫,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融入干警的思想和行动,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周永康同志、王胜俊院长相关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委《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上来,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具体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使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提高司法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正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方面目标任务进行。一是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法本色,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进一步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三是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强化严格执法的意识,提高正确理解、把握、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四是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司法。

  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正确引导、分类施教,依靠群众、开门教育,注重实践、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要在确保人人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新进干警的教育学习。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干警的特点,突出不同的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紧密联系执法办案实践,引导干警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教育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上。

  三、认真落实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一)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体干警为对象,以领导干部、一线干警、青年干警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大学习、大讨论。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政法委编写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读本》为主要内容,采取研读文件、讨论交流、宣讲辅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切实在强化思想认同、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要组织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结合法院队伍建设和执法办案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理论研究,为学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举办新任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继续举办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班,增强法院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他们谋全局、抓大事、带队伍、善管理的实际能力。高级人民法院要抓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其他新任领导干部的集中培训。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基层法官全员轮训时,要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必修内容进行重点培训。上半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所有2009年以来新进青年干警进行一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专题培训。

  (二)认真组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专题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专题学习等形式,组织广大干警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片,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感情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政法委举办的专题学习,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专题片,接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教育,增强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坚定性。

  (三)以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组织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法院文化作品;结合各地法院具体实际,总结提炼各具特色的法院院训、法院精神;广泛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主题征文、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传播,使之有机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之中。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内部刊物,增加各级人民法院网络的文化含量,加强法院内部环境的文化塑造,积极营造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

  围绕宣传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制定法官誓词,推行法官宣誓制度;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题举办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研究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划措施;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竞赛,组织创作反映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的电影。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落实法官宣誓制度,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活动。

  (四)表彰宣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执法办案实际,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现、培养、树立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今年第三季度,中央政法委将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表彰一批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届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做好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评选推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重大先进典型报告团,举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专题报告会。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组织先进典型宣讲团,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讲,通过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引导广大干警领会、感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按照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坚持专题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经常督查相结合、典型示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培育干警职业精神和职业信仰,促进干警恪守职业行为规范,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行为上。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下去。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第三季度要广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组织干警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干警队伍的意见建议,查找自身差距,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利用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公信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认真落实审务督查制度,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认真总结近年来规范司法行为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解决执法办案中的不公正、不廉洁、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

  (六)努力提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际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广大干警执法办案的核心能力。要在认真搞好各级各类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立足岗位、服务实践、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庭审观摩、 “裁判文书无瑕疵”活动,评选优秀示范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办案标兵、岗位能手,促进干警进一步提升岗位业务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上下级法院干警双向交叉挂职,坚持新招录干警下基层锻炼,实行法官到立案信访窗口短期轮岗锻炼,促使干警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搭建紧贴审判的团队学习平台,健全完善岗位学习的组织推动、检查考核、激励约束、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促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合并办公,在政治部设立办公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活动,及时编发教育实践活动简报,推动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在抓好本院活动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活动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要分别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为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加强对联系点开展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教育实践活动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各地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纳入其中,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协调推进,正确处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关系、全员参与和突出重点的关系、坚持以往好的做法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到教育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切实把主题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上。

  (四)搞好宣传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审判》杂志、《政工通讯》等载体,开设教育实践活动专栏,及时反映各地法院活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法院系统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新闻宣传和工作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促进活动开展。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法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各地法院开展活动有特色、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望及时报送。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1]2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去年10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开展了预防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倒塌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遏止了塔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塔吊倒塌重大事故仍有发生。截止12月24日,今年全国已经发生3起塔吊倒塌重大恶性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受伤。

2月22日,由山东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资质三级)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甩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8月18日,由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资质三级)承包的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在拆除塔吊时,距离地面25m高的塔吊顶部(包括大臂、配重、驾驶室)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致使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名拆除人员坠落死亡。

12月24日,由天水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三级)开发,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二级)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向北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造成5人(其中学生4名)死亡,19名学生受伤。

塔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天水市“12.24”塔吊倒塌事故造成惨重的学生伤亡,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塔吊重大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到预防为主上来,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凡发生特大事故的,要坚决依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迅速开展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做好塔吊周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依据《规定》、《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1998]164号)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对塔吊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对于塔吊的采购、维修、保养、年检、设备重新组装后的试运行检测、报废等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和贯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的拆装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从事塔吊的拆装人员、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塔吊周围的安全防护情况。这次检查要层层落实,不留死角。对于明令禁止使用的塔吊坚决淘汰,决不迁就;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维修,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三、依法查处存在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检查中,对于塔吊存在严重隐患又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冬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结合这次检查,做好2002年元旦、春节和冬季施工期间安全工作,重点防范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严格工地用火、用电管理,明确各种材料、工具的物品的保管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消防规定的违章行为。做好预防中毒事故的检查工作,职工宿舍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温及采暖设施,预防煤气中毒;严格加强对职工食堂的卫生饮食管理和对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的运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

请各地区将贯彻本通知精神和检查的情况以书面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31日前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调整后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调整后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调整后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一)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和“三总师”的聘任或解聘,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厂长主持召开的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厂长决定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分厂、科室、车间干部应实行竞争招标,择优聘用;也可按上述程序由厂长决定任免。
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厂长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量大小提出意见,经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再由厂长作出决定。允许企业自定招工条件、自定招工名额,按劳动部门安排的地区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从农村招工、应按规定报批)。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厂内待业。
(二)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行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多种内部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拉开分配档次。
在调查研究,搞好岗位、工种划类分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出建立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方案,经省劳动厅批准后试行。
(三)企业有权调减没有物资保证或没有需方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自主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
(四)对国务院和省管价格的产品,要执行国家指定价和指导价;其余产品,除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外,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对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合理意见及要求,物价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企业享有省级厅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凡五百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企业可自行审批,报省计委、省经委备案。
(六)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作为技术开发基金,计入成本,专款专用。
(七)实行外贸代理制。对有条件的企业授予直接进出口权。企业可自选口岸,直接与外商洽谈业务。创汇额超过基数部分,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外,全部留给企业。
企业可自行决策,与外商合作生产、承揽来料加工和承包劳务工程;经过批准还可在国外设点、合办企业。
(八)企业出国考察、洽谈与签约,由企业自定,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出国组团,经过审查,允许开支必要的业务洽谈费用。
(九)企业可以自选和更换开户银行;若要更换开户银行,须商得开户银行同意。企业可以向厂外发行股票和互相参股,自己办理,自担风险。
(十)企业有权划小核算单位,设立厂内银行,自主扩散联合、组织企业集团。
(十一)企业可以实行“一厂多制”,其留利形成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归企业所有。允许企业对后勤服务部门,实行集体所有制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十二)企业富余人员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享受新办城镇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减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过审批,可再给予照顾。




199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