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4:0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2〕34号


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了《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第四条 投标标位、投标额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二)投标额限定。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二)边际中标。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基本存款额和利率下限。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 利率折算原则。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八条 招投标时间。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中规定。
  第九条 应急投标。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和“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格式见附1、2)传真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进行应急投标。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规定和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等文件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2.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附件下载:
  招投标规则的应急投标书.doc



附1: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C0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招标书编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标位1: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2: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3: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4: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5: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6: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7: 投标量(资金): 元
标位8: 投标量(资金): 元
投标总量(资金): 元【要素2】
允许商业银行指定券种时请填写下表:
债券代码1:   债券代码2:
债券代码3: 债券代码4:
债券代码5:        债券代码6:
债券代码7:     债券代码8:
债券代码9:     债券代码10: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2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投标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附2: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结算应急指令书
业务凭单号:C02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 ,现以书面形式发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指令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送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发送方名称: 托管账号:  
首次结算方式:纯券过户  券款对付 到期结算方式:见款付券  券款对付
首次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2】
到期交割日: 年 月 日【要素3】
首次结算金额: 元 到期结算金额: 元【要素4】
定期年存款利率: % 业务标识号:
债券代码1: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2: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3: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4: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5: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6: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7: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8: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9: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债券代码10: 债券价格: 元/百元面值 债券比例:
电子密押:□□□□ □□□□ □□□□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章):          复核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发送方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章应与发送方名称相符;应急指令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指令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指令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以保证其与应急指令书的一致性,其余要素按要求顺序输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199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1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二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更何况系事业编制,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复


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局


深圳市法制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深法制〔2003〕155号


   为了集合社会人力资源,提高我市政府法制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周知。

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集合社会人力资源,提高政府法制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法制局面向社会聘请专家,成立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一)政府立法项目;
   (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专业问题;
   (三)以非政府官员身份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
   (四)就某个特定事项或者是某类特定事项发表专家咨询意见;
   (五)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专家构成:
   (一)科技专家;
   (二)贸易专家;
   (三)金融专家;
   (四)物流业专家;
   (五)环保与规划专家;
   (六)其他行业专家。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愿意承担咨询工作。
   深圳市法制局主要从深圳市内专业人士中聘请专家咨询委员,也可聘请少量市外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二年,深圳市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解聘。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兼任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其日常行政事务。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方式为不定期会议,由深圳市法制局根据实际需要召集。
   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深圳市法制局应当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咨询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的,应当提前三天请假。
   第六条 专家咨询意见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名义做出,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反映与会专家的各种不同意见。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委员,出席专家咨询会议或者接受深圳市法制局的委托办理事项,可以根据规定领取适当劳务报酬。
   深圳市法制局应当为专家咨询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深圳市法制局提供或者通过市法制局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深圳市法制局提出现场调研的要求。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非经深圳市法制局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深圳市法制局应就回避事宜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深圳市法制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时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