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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4:0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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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四)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实施问责,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的;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十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的通知

工信部联规[2008]329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各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国办函[2008]54号)的总体部署,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发改厅[2008]26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了《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信基础设施重建直接关系到灾区通信服务的正常化,对改善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将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充分认识灾后重建任务的艰巨性,树立全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电力引入、资源共享等方面,对通信基础设施重建予以积极支持。省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落实有关政策,督促企业加快重建工作。通信运营企业要结合《规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资金,切实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doc





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
《国务院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发改厅[2008]2688号)

编制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5.12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四川、甘肃、陕西省部分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大面积受损,灾区通信几乎全部中断。地震发生后,通信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迅速抢通抗震信息“生命线”,有效保证指挥畅通,为抗震救灾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信基础设施的重建是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灾区通信服务的正常化,对提高灾区重建的速度和效率、改善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将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部署和总体要求,为指导汶川地震灾后通信基础设重建,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规划汶川地震灾后实施通信基础设施重建的重要依据。
一、灾区通信基础设施受损情况
汶川地震给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公众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四川全省近35%的移动通信基站受损,受灾严重地区与外部的通信全面阻断,部分地区基层生产组织遭到毁灭性打击,灾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滞,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7.94亿元。
专栏1 通信基础设施受损情况
受损项 四川 甘肃 陕西 合计
移动通信基站受损(个) 10010 1078 3456 14544
固定无线接入基站受损(个) 11729 3318 518 15565
通信线路受损(皮长公里) 26550 6965 2396 35911
通信倒断杆数量(根) 153249 35089 6983 195321
通信局所受损(个) 3092 462 426 3981
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60.23 3.85 3.86 67.94

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企业紧急动员、密切协同、上下联动,迅速成立通信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各级通信保障预案,第一时间组成抢险突击队。通信业展现了大无畏精神,经过艰苦卓绝努力,付出生命代价,全部完成了重灾乡镇的抢通任务,迅速有效地保障了抗震救灾的通信需求。
此次特大地震灾害中,通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公众通信网应对特大自然灾害能力仍有欠缺、应急通信体系和能力建设不够完善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国家确定的四川、甘肃和陕西省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 个县(市、区)。总面积13.26万平方公里,震前乡镇1271 个、行政村14565 个,2007 年末总人口1986.7 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418 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050 元、3533 元。
规划期为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
专栏2 规划范围
省份 地市 受灾县、市、区
四川 成都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
绵阳 北川县、平武县、安县、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梓潼县、盐亭县、三台县
德阳 绵竹市、什邡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
广元 青川县、利州区、剑阁县、朝天区、元坝区、苍溪县、旺苍县
雅安 汉源县、宝兴县、芦山县、石棉县
阿坝 汶川县、茂县、理县、小金县、黑水县、松潘县、九寨沟县
巴中 南江县
南充 阆中市
甘肃 陇南 武都区、两当县、西和县、成县、康县、文县、徽县
甘南 舟曲县
陕西 汉中 宁强县、略阳县、勉县
宝鸡 陈仓区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灾区恢复重建的迫切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建设先进实用、安全可靠、天地一体的通信基础设施,提升通信服务水平、灾备应急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紧密围绕灾区城乡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恢复重建通信基础设施,不断提升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灾区信息化,支撑灾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以基站、杆路、线缆、管道、局房等基础设施为重点,统筹协调通信网络建设,切实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和网络互联互通,有效减少重复建设。
——远近结合、协调发展。坚持重建通信网络与服务临时安置相结合,在满足灾区过渡安置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通信资源的再利用,满足长远发展需要。坚持网络技术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网络重建既要经济实用,迅速满足近期需求,又要符合技术趋势和国家政策,利于未来长期演进。
——系统设计、保障安全。在加快设施重建的同时,要注重不同通信手段的综合利用,加强设施建设与网络运行的协调,全面提高公众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性。坚持“平战结合”,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统筹资源,加快完善应急通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能力。
(四)重建目标
加快通信基础设施重建,加强网络安全系统设计与应急通信能力建设,全面恢复并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满足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需要,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
——城镇通信网络做到覆盖无盲点、服务无盲区,农村地区做到乡乡能上网,通电行政村实现村村通电话,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通信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灾区通信服务全面超过灾前水平。
——异地重建区域建成通信设施与市政、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综合示范区。
——基本形成平战结合、天地一体、高效协同的应急通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实现灾区通信服务的正常化
加快灾区通信恢复保障工作,大力推进临时恢复向永久保障转变、基本通信能力覆盖向全面通信服务转变。
——加快灾区安置点公众通信设施建设,实现所有活动板房区、帐篷集中区等受灾群众居民安置点的通信覆盖。加快灾区公众通信临时性通信手段的更替,提升通信能力,实现固定、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全业务覆盖与服务。加快恢复农村正常通信能力,对于暂时未恢复通电通路、人口相对稀少的乡镇,继续确保应急通信手段,持续提供通信服务。
——加快灾区通信生产组织的正常化,重新组建受毁灭性损失的县城及基层通信的生产体系,加快恢复通信营业服务网点和服务队伍。
(二)高起点重建公众通信网
以需求为导向,恢复重建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继续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先进实用、覆盖完善、高效高质公众通信网。
——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宽带化、IP化、智能化固定通信网络。加快向下一代网的演进。推进“光进铜退”和宽带提速,提升宽带网络性能,打造精品互联网。实现城区光纤到楼,乡镇光纤到乡,条件具备的地区光纤到村。
——建设广覆盖、高质量宽带移动通信网。全面恢复重建损毁的移动基站和移动通信网络,提升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结合第三代移动通信的整体部署,构建高速移动通信网络环境。
专栏3 公众通信网重建规模
领域 项目 四川 甘肃 陕西 合计
固定通信网 交换机容量(万线) 97 16 — 113
宽带接入设备容量(万线) 49.4 6.4 — 55.8
移动通信网 核心网容量(万户) 912.2 80.4 43 1035.6
移动通信基站数量(个) 6287 927 595 7809
传输网 光缆(皮长公里) 56527 8553 5696 70775
电缆(皮长公里) 11470 572 790 12833
传输设备(端) 15857 914 561 17332
局房土建 业务用房面积(万平方米) 48.5 8.4 11.9 68.7
村村通电话 新开通电话行政村(个) 1720 784 279 2783
——建设大容量、高可靠传输网。采用密集波分和大容量SDH设备,适时应用ASON等新技术,提高网络通道调度灵活性和保护能力。加大微波、卫星等传输手段在部分山区的建设力度。
——结合市政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通信业务用房、通信管道以及无线通信基站,统筹市电引入、发电机组、蓄电池配备等电源建设。
——根据灾后农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加快灾区农村通信网络恢复重建工作。深入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完成行政村通电话目标的同时,向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继续推进宽带互联网向乡镇的拓展,加快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建设。

(三)全面提升公众通信网安全可靠性
继续贯彻实施和强化原有行之有效的安全可靠性措施,结合网络技术进步和地震灾害暴露出的新问题,全面提高通信网络安全可靠性。
——强化系统设计,在网络建设与配置上实现多节点、多平面、多路由和多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可靠性。
专栏4 通信网络安全可靠性
通信业务网 话音业务骨干网、数据业务骨干网均采用双节点、双路由、双归属方式互为备份,提高容灾能力;
光缆传输网 灾区各县要具备2条以上出县光缆路由;本地网骨干节点间、干线骨干节点间实现光缆网物理多路由,光缆网拓扑结构向网状网演进;接入光缆建设以物理双路由为主,条件具备的地区优先形成环路保护。传输系统采取双节点、双平面等多种安全保障措施。
多技术手段应用 传输手段继续保持光缆为主,灾害易发地区加大微波等无线技术和卫星等手段的应用力度,形成多技术手段安全容灾能力。
多网络间容灾备份 固定网和移动网之间、传统电路交换语音网和NGN语音网之间通过互联互通形成容灾互备机制。探索建设各运营企业骨干机楼间的光缆调度环,实现部分骨干光缆的不同运营商路由备份。
——加大设备容灾和网络容灾新技术应用,适度提升通信设备和网络整体配置冗余度,根据国家调整的灾区地震区划、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防,提高网络容灾等级和抗灾能力。
——建设适量高山移动通信基站和面向特殊需求的高可靠移动基站,提高机房和供电配备标准,配置有线、无线或卫星等多种传输手段,保障紧急情况下的通信能力。
——扩容无线网、交换机、传输设备、宽带接入等通信设备,提升话务负荷能力。强化网络话务疏通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紧急情况下应对海量话务的全网协同机制与实施操作流程,保障通信业务有效疏通。
(四)强化应急通信系统建设
针对汶川地震应急通信的经验和问题,结合国家应急通信体系的调整和完善,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快应急通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天地一体、高效协同的应急通信体系,保障紧急情况下各级政府的指挥调度。
——加快国家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工程的实施,组建灾区省级通信应急指挥调度平台,配置通信机动指挥调度装备,形成具有指挥、调度、管理、监测采集等多项功能的通信应急指挥调度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充分发挥卫星等无线通信手段受地形、灾害影响小的优势,加快卫星应急通信和短波应急通信能力建设,适度加强受灾省的卫星和短波设备配置。
专栏5 应急通信
通信应急指挥调度 建设省级通信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和机动指挥调度装备,实现部省、跨部门以及政企系统的互联,形成中央、地方、现场三级的高效一体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
卫星应急通信 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卫星应急通信装备建设,配置卫星主站、卫星端站、便携端站、卫星通信车等,在应急状态下提供应急传输通道,解决专用通信及部分公众通信的需求,以及地、县、乡一级应急通信。
短波应急通信 在四川、甘肃和陕西建设短波通信中心并配置车载、便携短波设备。
应急通信装备更新完善 电信运营企业配备应急通信指挥车、应急通信车、车载交换机、通信工程车、应急基站、可携带的CDMA、GSM便携基站、卫星电话终端、集群终端、短波电台等应急通信装备。
应急通信物资储备 在成都建设区域应急通信物资储备中心。

应急通信机动电源扩容工程 电信运营企业配置部分可移动的油机设备、可携带的小容量电源设备,为重要电信局所及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应急供电。
——完善应急通信物资配置,结合实际增加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大型设备集中配置,小型化、便携化无线通信终端设备视情况配置到地(市)、县、乡。灾害易发地区重要接入节点配置油机设备、太阳能蓄电设备和备用电池等应急电源储备。
——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和装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及时投入使用。积极探索应急通信“平战结合”的有效管理模式。加强应急通信新技术、新业务和新设备的培训,提高应急通信管理人员和保障队伍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助力灾区信息化建设
打造网络化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综合信息服务,助力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利用先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政府、企业和人民生活,提升重建效率与质量。
——综合利用信息通信网络的多种手段,助力电子政务建设,努力支撑灾区政府社会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稳定。
——发展面向生产的网络信息服务,助力企业与行业信息化。大力发展基于宽带互联网的信息综合服务和第三方电子商务,积极发展移动信息化和移动电子商务,为灾区企业提供“一站式”信息化解决方案。面向旅游、物流、商贸流通、金融等灾区重点行业,发展网络化综合信息服务。以互联网为载体,充分发挥成都区域通信枢纽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对外通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软件服务外包、数字内容等产业发展。
——依托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平台,助力灾区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快恢复灾区社会服务,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灾区教育打造质优价廉宽带网络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参与灾区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与系统建设,推进社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推动灾区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的恢复重建。
——联合各涉农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发挥网络优势,构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化平台,大力开发低成本、灵活便捷信息通信服务产品,采用信息包月、资费优惠等多种形式,向农民提供丰富及时的灾区重建和生产生活信息。
专栏6 信息化建设
区域信息枢纽 建设从成都到国际出入口的高效、直达数据专用通道,建设成都数据灾备中心。
农村信息化 新开通422个乡镇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新建3500个农村信息服务点、1320个平安乡村视频监控点以及440个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点,为22个乡镇开通互联网网站。
——加快实施“网络牵手、信息助残”行动,推进人文关怀。为残疾人开发和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医疗、娱乐、生活、精神关怀等网络信息服务,推进无障碍服务。
(六)推进设施共建共享
统筹灾区通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加大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力度,切实有效减少重复建设。
——加强灾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通信管道、杆路、线缆、局房、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纳入灾区城乡建设规划。
专栏7 资源共享
干线光缆共建 实现小金-日隆-卧龙-映秀、汶川-米亚罗、都江堰-汶川-茂县-松潘、北川-茂县、黑水-壤口-刷经寺、丹巴-小金、壤塘-阿坝、金川-丹巴、绵阳-北川-平武、宝兴-小金等线路光缆的共建共享。
资源共享试点 在灾区的异地重建区,结合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规划,组织开展通信管道、杆路、光缆、基站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综合示范区建设。
——综合考虑网络安全可靠性和资源利用效率,在通信恢复重建中,重点在无线通信基站、远距离传输光缆和杆路、城市内通信管道等方面开展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内部不同网络资源,以及不同企业的网络资源共建共享。
——注重协调企业间关系,探索建立网络资源共建共享中成本分担、有偿使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效机制,确保资源共建共享的效果。
——加强跨行业、跨部门的协调,推动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中管道、杆路等通信资源的建设,提升社会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率。

四、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落实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共同负责相关省通信基础设施重建规划实施的领导工作,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负责规划的具体实施。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分析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它中央部委的政策协调,强化通信与交通、铁路、电力、广电等部门的相互协作。
督促重建规划落实。电信运营企业依据本规划,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重建关键目标纳入企业考核体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本省通信运营企业的恢复重建和督促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灾区省政府共同部署对重建规划的中期评估,针对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新问题,适时调整重建规划。
(二)完善应急通信体系
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国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系统调整,细化各级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强化指挥调度流程,建立畅通高效的跨部门协调、企业间联动配合机制。加强应急通信管理和培训、演练机制,充实和强化应急通信保障管理和专业队伍。
加快应急通信能力建设。适度调整和落实《全国应急通信“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应急通信重点建设项目,提升交通、电力中断情况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大对卫星通信网络的扶持,研究论证低成本、广覆盖、安全可控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建设。建立应急通信多元化投资渠道,中央、地方与企业投资相结合,共同推动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三)加强资源共享协调
探索建立通信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委研究制订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以及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联合地方政府出台鼓励资源共享的优惠政策。
加强重建规划实施过程中资源共享的指导。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成立由省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和企业参加的共建协调组,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共建共享具体协调工作。统筹协调灾区各运营企业通信网络建设,以异地重建区域为重点,加大基站、杆路、线缆、管道、局房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推进力度,建立资源共建共享示范区。已经达成共建、共享协议的项目,由省通信管理局督促落实。
(四)鼓励网络节能降耗
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耗标准工作,推进将节能降耗标准纳入通信建设标准。结合灾区的能源、资源特点,优先研究适于灾区使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和标准,开展必要的试点工作。
在重建规划的实施中,鼓励采用多种方式降低能耗。推广环保节能型材料的使用,推广机房的标准化建设,加大智能通风和智能散热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优先选择低功耗、高集成度、低重量、高能效比的网络设备。引入电源、空调等配套设备的节能降耗技术。加大太阳能、风能等环保能源在网络建设中的应用力度。
(五)切实保障重建资金
充分发挥通信行业“全程全网、全国一盘棋”的优势,由通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建立政策倾斜机制,通过资金、物资、人力和制度倾斜,集中力量加大对本企业受灾严重地区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支持力度。鼓励灾区受灾企业发挥恢复重建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适当利用信贷资金等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应急通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需求参与规划、适当投入。
通信基础设施地震灾后重建工程总投资为194.9亿元,其中,公用通信网重建投资189.9亿,应急通信投资5亿。
专栏8 重建投资规模
(单位:亿元) 四川 甘肃 陕西 合计
中国电信 77.8 6.2 3.3 87.3
中国移动 53.0 8.0 5.1 66.1
中国联通 33.3 2.8 5.3 41.4
合计 164.1 17.0 13.8 194.9

(六)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依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等文件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融资、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快设施重建步伐。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部门经常性预算方面,向应急通信、灾区通信监管设施恢复重建上倾斜;在统一安排的全国性建设项目规划布局中,加大对灾区的保障和倾斜力度;鼓励灾区先行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试点,活跃灾区通信运营市场。
灾区各级政府将尽快确定本行政区内的城乡规划,积极推动通信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把通信局房、管道、基站等纳入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协调,在灾后重建中严格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在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建设中预留通信管道等资源,并允许通信企业以成本价共享;规范通信建设用地赔补工作,酌情降低赔补标准;简化局房、管道、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加快审批流程;支持通信基站选址工作,协助协调选址、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保证灾区通信设施电力供应,协调加快电力报装程序,开设绿色通道,缩短通信建设周期;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帮助解决油料供应。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府[2006]140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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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墓建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第三产业。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建立。经营性公墓由企业、个人及外来投资商或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县公安、司法、工商、建设、国土环境资源、卫生、财政、物价、交通、林业、人事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公墓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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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墓的审批
第六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审查核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设公墓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向县民政、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八条 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符合全县公墓设置规划,符合县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 城乡建设、林业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书。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县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五)县林业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意见书。
(六)有效验资证明。
(七)环境评价意见。
(八)建设规划方案(包括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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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十)联合筹建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公墓建设完工后,由公墓经营者向省民政厅申报公墓经营证书,凭公墓经营证书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法人注册登记,方可正式营业。
公墓经营者必须每年持公墓经营证书到县民政局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公墓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墓的建设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公墓建设用地。建设公墓应当充分利用荒山瘠地,搞好绿化。
第十二条 我县公墓建设用地如下:
(一)椰林镇大溪岭和三才镇长水岭做为县城区葬坟公墓用地,供椰林镇、三才镇及周围群众安葬骨灰和遗体。
(二)英州镇猴子岭、新村镇九所岭和光坡镇水口岭做为我
县备用建设公墓地。
本号镇、提蒙乡、黎安镇、文罗镇、隆广镇、群英乡应根据
本镇土地资源情况,规划一定面积的荒坡地报县政府审核作为建设公墓备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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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墓地、墓场:
(一)耕地、宜林地。
(二)工业建设区、南门岭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港口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县城及各乡镇政府驻地附近四周山地,陵河两岸山坡地,各旅游开发区附近山坡地。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坟墓,除受保护的以外,由县公墓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有关部门作出限期迁移或平毁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建有公墓的地区,土葬一律进入公墓;鼓励公墓以外的原有坟墓(受保护坟墓除外)迁入公墓;未迁入公墓或就地深埋的,不得重建、扩建。
受保护坟墓由县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 被征用的项目开发区的旧坟墓就地迁入规划的公墓用地,重新埋建。
(一)香水湾开发区旧坟墓根据就近原则迁入光坡镇新岭和水口岭公墓地。
(二)清水湾开发区旧坟墓就近迁入新村镇九所岭三马林村公墓地和英州镇红鞋(仁兴村)公墓地。
(三)其他被开发建设征用产业用地内的旧坟墓,依据规定
合理迁移。
第十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旧坟墓,属迁移祖墓的,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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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关亲属共同商定迁葬地点及殡葬事宜。有关亲属下落不明的,迁坟通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限6个月,期满无亲属前来处理,按无主坟墓处理,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第四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八条 凡农村公益性公墓均由各乡镇政府在县民政、国土环境资源、建设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建设、管理。
公益性公墓不得出租墓地和骨灰安放格位。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林业等部门协管。
第二十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二十一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安葬单份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双份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
得超过2平方米;埋葬单具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埋葬双具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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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胞、港澳台胞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县民政局批准和建设局审核,可适当增加至8平方米。
墓碑主要采用卧式或横式。竖式墓碑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二十三条 盈利性公墓租用人对墓地穴位、骨灰安放格位的租用期以20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益性公墓经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向丧主收取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教、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应当受保护,禁止非法挖掘、损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