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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时间:2024-07-11 06:2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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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加强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以下简称“暂时进口货物”)。适用于本办法的暂时进口货物包括: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第三条 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进口货物清单并交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第四条 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条 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纳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第六条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以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未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1994年9月19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要,参照当前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专业奖学金标准。按学生人数平均计算,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专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实施办法,由各学校自定。除专业奖学金外,上述专业学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有关内容和《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等学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教财〔1991〕44号)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法,为法律规定的落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
要全面介绍本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阐释为什么要作出这些修改完善,宣传作出这些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不同认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尤其是要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所作出的制度完善,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

三、改进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要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包括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撰文进行法律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做好法律阐释工作,及时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本法确立的各项劳动合同制度深入人心。

各地在宣传《劳动合同法》活动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里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