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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4:5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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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当前海洋伏季休渔期结束,各地已经进入秋冬渔业生产旺季,同时也进入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涉外事件多发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18号)精神,为有效遏制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涉外事件发生,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就加强国庆节期间和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国庆节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各级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总结今年以来各地抗御台风等自然灾害取得的经验,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研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特别是重点加强国庆长假前后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的整治力度,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渔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适航。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秋冬季渔业生产船舶集中、易发生事故的特点,继续深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人员要深入渔区、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对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情况,渔船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进出港签证申请情况,船舶通讯、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等配备和运行情况,渔港安全基础设施、通信岸台系统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船员持证上岗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对生产作业危险较大、船员人数较多渔船以及老旧渔船的监督检查,及时治理、整改存在隐患,确保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作业设备齐全、完好,运转正常,务必做到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商船习惯航线附近的巡航监管力度,及时提醒渔民避开商船习惯航线锚泊或作业。

  三、强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渔民海上安全生产意识。

  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今年渔业水上重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教育出海作业渔民把握生产季节海上作业规律,遵守海上作业规范,提高安全生产和防范涉外事件意识,随时做好遇险自救互救措施准备。特别要针对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和风灾事故高发的现状,进一步强化渔民海上安全航行技能培训和应急操作训练,有效提高渔民遵守航行作业规则的自觉性和技能水平。同时,及时通过渔业安全通讯网提醒海上航行渔船认真履行船员值班了望职责,正确使用号灯号型,督促渔民按时收听气象预报预警,注意观察和掌握海上天气变化,遇有台风、风暴潮、低温、大雾、海冰等灾害性天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贯彻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渔业突发事件。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本级渔业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渔业安全通信网畅通运行,信息及时准确、有效传递。及时掌握和跟踪渔业相关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灾害、事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根据专业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及早部署落实防灾措施,适时启动本级渔业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积极组织渔业突发事件海域附近的渔船和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时参与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渔船编队生产组织作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开展渔船遇险自救互救。

  五、加大监管力度,减少渔业涉外事件发生。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维护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全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继续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各项双边渔业协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越界捕捞。禁止我国未经批准和无许可证的渔船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水域作业。指导和规范我渔船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入渔,避免无谓的技术性违规事件。充分发挥有关联合监管机制的作用,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证各项渔业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顺利实施。着重做好南沙海域、西沙海域、边境水域、朝韩交界海域、朝鲜以东海域及其他重点水域的涉外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执法工作,加大对渔业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以防止和减少发生涉外事件。继续加强对北太平洋鱿钓渔船的监管,严厉查处我渔船使用大型流网捕鱼行为。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后厂网分开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

(三)维护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省级以下电力调度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和建设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运营规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按照电网运行的整体需要,制定调度计划,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适时进行滚动调整,在同一电网内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应当大致相当。

因用电市场变化需调整发电企业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按公平原则调整。

第八条 实行峰谷电价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考虑发电设备状况和兼顾各发电企业利益,公平合理地安排各发电企业的峰、谷调度计划。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优势互补,发挥错峰效益和联网效益。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本企业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发电设备检修安排时,应当征求发电企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需要发电企业参与的电力系统试验,应当事先与有关发电企业协商,对发电量影响较大的,在安排发电计划时考虑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商发电企业及时编制启动并网调试调度方案,积极安排新机组的调试试运行。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编制电网反事故预案,应当征求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执行。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事故分析,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分析结果通报有关发电企业。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经批准后定期开展运行状况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发电企业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提供、收集、管理、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电力调度联席会议由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经营企业牵头,有关发电企业参加。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区域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次,抄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监督评价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