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时间:2024-06-29 05:3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已经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五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
          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现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含申请费和审评费,下同),分别划归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保健品以外的其他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仍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同时,取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鉴于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按照你局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和审评费暂统一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2004年4月1日以后,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审评费由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以及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应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3款“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你局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9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你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如何建立知识产权联盟

近些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那就是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于知识产权的垄断特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技术标准是另外一种市场保护的方式,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技术标准的手段来规范市场。技术联盟一方面降低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获得新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进而使参加联盟的企业都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地位。专利联盟是指组成联盟的各成员为了合作许可专利而将各自的专利转移到一个共同组成的联盟实体。专利联盟有封闭式的和有开放式的,有两个专利权人为了达成相互的交叉许可组成的联盟,也可以是拥有成千上万个专利的大型公司组成的联盟,还有的是标准化组织或协会组成的联盟,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和JVC六大技术开发商强强联手将其1500多项专利捆绑于一体,组成DVD企业联盟,联合向我国DVD收取专利费即是其中的典型范例。知识联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用内部化的方式替代知识市场的行为,各种专利联盟的大量存在,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加强。在IT产业中出现了多个技术标准和专利相结合的联盟。

一、联盟的作用

(一)有助于获得最大的收益

技术标准反映了产品的生产者在市场占有方面的利益需求。企业掌握知识产权当然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但是就同一技术目的而言,总会有不同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因此,仅仅掌握一种或者多种知识产权仍然要面临市场竞争的风险,而一旦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成为了技术标准,那么,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当中,它就占据了绝对优势。一个产品尽管有实用性,在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进入市场。市场就变成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拥有者的垄断市场。跨国大公司通过共同的研究和发展战略合作和整合企业的资源,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

(二)有助于推动技术的发展

技术联盟一方面降低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获得新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进而使参加联盟的企业都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地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个技术或技术产品的产生往往需要多种互补性专利技术的支持,通过专利联盟可以使单个或少量技术无法完成的专利技术产业化变为现实,可以促进技术在单个主体之间的转移而促进技术的产业化。知识产权联盟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联盟一方面降低了技术开发的成本,使得跨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更为容易,同时,联盟本身资源的内部化过程又使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弊端降到最低。

在建立“知识联盟”的过程中,公司之间对于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联盟内可以共同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而不需要到市场上购买自己需要的技术,同时,也避免了那种以自己的出价而购买不到必要技术的情况发生。相比较而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战略联盟比单独研究、完全依赖自身资源进行经营的公司往往具有更强大的竞争优势。

(三)有助于降低成本

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全球化使目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越来越高昂,例如,据统计,在美国开发一种新药的费用在10亿美元到20亿美元之间,这样的费用支出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是高昂的,即便是最大而又最富有的公司也不可能收购具有与其未来发展有关资源的所有企业。因此,充分利用其他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而互相利用对方的技术资源必然成为公司取得经营优势的一种可行方案。这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可以降低公司获得技术的费用,一个需要多种专利产品的开发者可以一次性和专利联盟谈判,从而减少分别与各个专利所有者进行重复性谈判的交易费用。

由于知识产权极易被他人不经同意而学习和使用而不容易为所有者所控制,因此,尽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但仍然不能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存在。企业的创新也并不总是能够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良好保护,同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得到良好的保护,当不同企业从事相似的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时,产生知识产权诉讼冲突的现象就很自然,这种冲突不仅很难预测,而且解决冲突的成本往往又很高,专利联盟对于没有能力提起高成本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小型企业和专门化研究企业来说,可以降低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诉讼成本,收益会更大。因此,企业就有必要建立“知识联盟”,使知识资源内部化,进而获得更大效益。

(四)有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形成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致利益的战略联盟,这些联盟既包括技术联盟,也包括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而建立的准政治组织,也就是所谓的民间组织或所谓的行业协会组织。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这些组织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断将他们所代表的跨国公司的利益反映到政权机构中,以政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例如,1987年美国制药协会向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提出所谓“301”条款的调查申请,声称巴西不保护药品和生产药品的专利,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即发起调查,并与巴西进行磋商。跨国公司的政治组织则也通过不断的政治游说来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从而促进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

据统计,全球500强企业有60个主要的战略联盟,联合战线已成为众多企业的理想之选,通过联盟在群体内优势互补,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甚至占据垄断地位是联盟企业的最终目的。在研究和开发方面,有近1/3的企业有强烈的合作愿望。

二、我国联盟的趋势

技术是创新能力的体现,商标是市场占有的体现。没有技术的创新,就没有企业的生存。没有创新,我们将始终受制于别人,没有自己的品牌,我们只能沦为他人代工的工厂,只能挣到微不足道的加工费。尽管我国的制造业很发达,由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却只能为国外公司打工。我国的企业99%没有专利,90%的没有商标,知识产权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对知识产权太缺乏了解。知识产权是个复杂的事务,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来开发、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那么成立知识产权联盟是不错的办法。将有效降低知识产权开发以及保护成本,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效用,为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知识产权联盟在我国正在受到重视,政府开始积极主导成立知识产权联盟,比如2007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多项措施,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搭建和大力推进北京市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在北京市六个重点领域,电子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能源环保、光机电和精密仪器制造行业搭建国外公知公用专利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公共信息平台,指导和资助专利翻译、检索、分析、代理、管理和保护等专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将已被外国授权,但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国外有效高端发明专利免费引入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同时为企业科研投入、知识产权战略运用、进出口贸易以及可能出现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预警、预测。快捷提升北京市创新型企业拥有、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并公开遴选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专家和指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检索、数据库建设类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知识产权联盟服务。也有民间中介机构推行成立知识产权联盟,比如中华商标超市网倡导、发起成立中国知识产权联盟,邀请全国各大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加盟,中国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为中国自主品牌国际化开启了一道全新的航线。

三、知识产权联盟的基本运做

知识产权联盟在我国还是比较新鲜的事务,其运做方式还有待于共同去探索,下面介绍上海市知识产权联盟的运做模式,供大家借鉴学习。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联合上海市专利交易中心、上海市专利交易网、上海专利集市、上海市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长三角19城市知识产权服务合作网络,8大行业的行业协会,建立了一个跨行业的知识产权联盟,这个联盟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一系列的实际成果。

(一)高科技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首次联手建立战略合作机制

1.联盟自成立以来,就与各高科技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上加强了合作

联盟将通过问卷调查等手段,全面了解他们在专利信息服务方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利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拥有的庞大的中外专利检索数据库,加强对行业科技前沿技术和国外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跟踪和预测,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联盟内还达成了协议,由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为8个高科技行业协会免费度身定制各行业的专利检索分析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建成后,将为这些高科技行业的自主创新和研发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同时可以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务和保障。目前,服务中心已为生物医药行业建成了中外专利数据库,还为上海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和社会单位建立了近40个不同专题的中外专利数据库;其他7个行业专利数据库也正在筹划建设中。

2.为高科技行业及时提供专利情报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为各高科技行业和企业提供了许多世界上该领域的专利状况、趋势分析等预警信息,使企业在引进技术和自主创新中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服务中心负责起草了《建立行业专利预警机制的实施方案》,从上海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行性、专利预警机制的模式以及行业专利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为尽快建成上海各行业专利预警机制打下了理论基础。此外,又完成了《近年上海专利申请领先领域分析报告》,初步排出了上海在高科技领域比较具有竞争力的行业和开发单位,提供给市决策部门作参考。

3.联盟加强与各高科技行业的知识产权专题合作,帮助行业和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近来,联盟先后和通信制造、汽车和计算机行业联合举行一系列知识产权专题研讨活动。如联盟和通信制造行业协会联手,针对国际上趋于白热化的第三代手机标准之争,及时召开了有上海通信制造产业各大巨头参加的"上海第三代移动通信3G终端及其产业链发展研讨会",对3G标准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形成了上海通信产业的对策和策略,为促进上海各通信制造产业巨头强强联合,尽快形成3G终端产业链,攻占3G终端产业高地做出了贡献。又如联盟最近与计算机行业协会举办的耗材知识产权专题研讨会,针对上海一个专门生产再生硒鼓墨盒的企业碰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由专家当场解析,出谋划策。通过对这个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使与会的其他行业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