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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时间:2024-07-22 21:1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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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民政部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时间:2008-06-01 18: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管理,规范分配、发放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物资。

第三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四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第五条 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第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提出调拨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需求,商财政部启动政府紧急采购程序,采购急需物资,并快速调拨。

灾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物资需求,负责协调、组织、采购、调运、分配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

第七条 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灾区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参照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资,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将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

第十二条 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等。

第十六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受惊房主猝死家中,建筑公司应否赔偿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案情:七月间一天晚上七时左右,房主李文因邻居刘某建房已至四层楼面施工时,突然“轰”的一声,震得其房里桌上的物品轻轻跳起,李文以为地震来了,呼叫自己的亲人快下楼外逃。问明其他房主没有这种现象这才放心。三小时后,刘某建房施工停止。吉水县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在离李文房屋50米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李文外出回家刚进卧室准备睡觉,又听到“轰隆”一声,但未见自己的房屋震动,李文急问家人时当即晕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李文系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呼吸循环衰竭而引起猝死。为此,李文的妻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同时,肖某向法庭提交了李文在医院抢救时的病历,病历记载,他此时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
此案中,对建筑公司应否赔偿,有两种观点,一是酌情赔偿。其理由是,建筑公司连夜施工,打桩基的声音与李文受刺激晕倒,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猝死有一定因果关系。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公司的行为与李文的死并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为了赶工程的进度,只是在距离李文房屋50米之外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发出的声音常人不管白天还是夜晚是经常能听得见的,且不会产生恐惧或激烈的刺激,即使胆小的人有点恐惧感也不至于伤命。当然,这种打桩基的声音虽然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但不可能导致李文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显然,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
二、建筑公司打桩基的行为与李文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只是死亡时的一种征象,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原因才是李文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原因导致李文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从李文的病历上不难看出,李文死前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是导致其呼吸循环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的原因。而建筑公司打桩基产生的声响不可能导致李文血压突然升高,这很有可能是因为李文外出活动,劳累过度或其他病史所致。
三、建筑公司的行为虽然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危害性显然与李文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更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吉水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07〕25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配合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和统一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同时有效利用民政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我部决定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选择部分适合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单位建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择原则
按照考培分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二、 选择范围
设有民政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民政科研机构;殡葬机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销售、维修服务机构等。
三、培训基地业务范围
培训基地可承担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及其他陆续颁布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的技能鉴定培训任务。
四、基本条件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培训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四)具有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充足的经费保证。
  五、工作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情况表》(见附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单位汇总后报民政部,民政部将分批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是提高民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择优选择培训基地,认真把好质量关,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本地区培训基地的布局和数量。
  (二)尚未建立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鉴定站建立工作计划,先行建立培训基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名单及其《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情况表》报送至民政部。

附件: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情况表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章林
联系电话:010-5812336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邮 编:100721


收件日期:
受理编号:
职业类别: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培训基地情况表





填报单位: (加盖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办公电话: 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制

培训基地名称
详细通讯地址
培训职业及其等级
培训基地概况及开展培训情况介绍:包括开展此项职业培训时间、招生范围、已培训累计总人数、培训学员就业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培训场地建设情况;培训专业特色、优势等(根据内容可加页)。
法人证明 请粘贴培训机构相关法人资质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产 权 证 明 请粘贴办公、授课、培训等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培训基地人员配置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教育程度 职务 职 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经历
日常工作人员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教育程度 职务 职 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经历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教育程度 职务 职 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经历
(根据人数可加页)
拟开展 (职业名称)授课教师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教育程度 职务 职 称
专/兼职 专职 □ 兼职 □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经历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教育程度 职务 职 称
专/兼职 专职 □ 兼职 □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经历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教育程度 职务 职 称
专/兼职 专职 □ 兼职 □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经历
(根据人数可加页)

其他附加说明 粘贴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民政厅(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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