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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2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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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08年1月11日至2月1日,受强冷空气和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我市遭受了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全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过全市各个方面团结协作,顽强奋战,我市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确保因灾倒损房屋得到及时恢复,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因灾倒损民房家庭自救为主,以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捐助、亲邻互助、村组帮工帮料、县(市)区直单位对口帮扶等措施为辅。政府补助资金要保障重点,按照灾民自救能力分类救助。

(二)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倒房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保质量。要充分考虑灾区群众承受能力,力求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困难户因建房新增债务。

(三)坚持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对倒损民房实行“销号式”管理模式。

二、目标任务

2008年5月30日以前,全市农村因灾倒塌的民房全部恢复重建,因灾损坏急需修缮的民房全部修缮完工,倒损民房户全部住进重建或修缮的安全房屋。

三、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情(2月27日前)。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进村入户对倒损房屋数量进行核实。县(市)区于2月28日前完成倒损房屋核报工作;市民政部门于2月29日前完成全市倒损民房核查评估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制定方案(3月1日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2月29日前县、乡镇两级完成规划方案编制;3月1日前市里完成市级规划方案编制。

(三)张榜公示 (3月2日—3月7日)。乡镇(街办)、村要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四)组织实施(3月2日—5月10日)。县、乡、村三级联动,开展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市政府将适时选择1个县(市)区召开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现场会,进一步推动恢复重建工作。

(五)检查验收(6月1日—6月10日)。市 、县(市)区、乡镇三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估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受灾贫困村挂钩帮扶,机关干部与受灾贫困户结对帮扶,指导灾民建房,帮助解决灾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二)严格工作程序。凡因灾倒塌和损坏正在居住使用住房的受灾群众均应列为恢复重建对象。当地政府应根据重建对象自救能力情况的差异,给予相同的优惠政策和程度不同的帮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需政府帮助开展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尤其是全倒的低保户和优抚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统一审批的程序,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审批结果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定额发放到补助对象,并通过金融单位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修缮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落实优惠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专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应尽量予以减免。

(五)保证建房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将倒损民房重建纳入农村发展整体规划,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扶贫部门要优先将倒损房屋户纳入扶贫搬迁计划;国土部门要做好重建选址、规划,防止在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建设部门要积极为倒房重建提供服务,向恢复重建家庭推荐经济、实用、美观并具有地方风格的房型;质检、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督办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倒计时督导、“销号式”管理,确保施工进度。从3月10日起,市民政部门每半月通报一次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办;6月1日起,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2005年2月1日 证监信息字〔2005〕1号)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的决策、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通报单位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以及其他由证监会核准注册成立的机构(以下简称通报单位).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是协调小组的执行部门,负责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报告证券期货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负责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发布的信息报告、病毒与网络攻击预警等按要求向协调小组单位成员传达,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向各自归口的通报单位传达。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作为协调小组中各通报单位的归口单位,负责这些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的汇总、整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并作为上述机构的归口单位向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报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并作为上述机构的归口单位向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报告。
  第四条 各通报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各自单位的信息安全通报工作。各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主管领导)为本单位信息安全通报工作的责任人。
  各通报单位应落实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本单位内部的信息报告流程和相应的责任制,并填写信息安全报告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一)报归口单位备案。
  各通报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出现的安全事故上报归口单位,并负责将来自归口单位的信息安全通告以及其他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各通报单位实行7×24小时联络制度,指定一名联络员,一名后备联络员。联络员和后备联络员应有及时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填写基本情况变动更新表(见附件一)及时报告归口单位。归口单位要及时维护和更新联络通信录,并在通报体系中公告。
  第六条 事故报告。通报单位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同时应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危害程度、处置措施、分析研判等内容编写成事故报告,及时上报归口单位(事故分级、报告要素及要求见附件二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 信息安全运行月报。为及时反映行业信息安全状况,保持行业信息安全通报系统的畅通,各通报单位每月应以信息安全运行月报(格式见附件三)的形式向归口单位报告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信息安全运行月报的内容为各通报单位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并得到及时处置的异常情况汇总和分析、研判,无异常情况的,要进行平安运行报告。对已按事故报告要求上报的情况,要在运行月报中说明。
  各通报单位应在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系统运行情况上报归口单位。
  第八条 敏感时期报告。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启动敏感时期报告制度,并规定行业内敏感时期报告的启动与截止日期、日报告的截止时间等要素。
  各通报单位在收到启动敏感时期报告的通知以后,根据要求每日以敏感时期信息安全报告(见附件四)的形式上报本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信息安全运行月报、事故报告应报的范围。无异常情况的,要进行平安运行报告。
  各通报单位在敏感时期应有专人值守。
  第九条 信息安全通告。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信息通报归口单位,通过信息通报体系,向各通报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下列信息安全通告: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发布的报告和预警;
  行业信息安全月报的汇总分析;
  行业信息系统运行中带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或趋势;
  有关信息安全的通知、规定、技术标准、指引等;
  其他需要及时向报告单位通报的信息。
  各通报单位在收到归口单位的信息安全通告后,应及时传达到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各通报单位应切实保证信息通报和联络渠道的畅通。敏感时期报告和信息安全运行月报可使用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对于事故报告,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报送。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加密设备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各通报单位应保证上报要素完备、及时、准确,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情况。接报单位应保证及时接收、准确记录上报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和档案管理措施,妥善管理上报材料,包括各单位进行信息安全通报过程中往来电话记录(手机或固定电话)、纸质或电子文件、传真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本办法,及时报告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信息安全报告基本情况备案、变动更新表
  附件二: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报告
  附件三: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月报
  附件四: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系统敏感时期安全情况日报
  附件一:信息安全报告基本情况备案、变动更新表
  
  
  附件二: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报告
  
  附件二填制说明:
  事故标准及报告要求
  重要业务系统出现异常,系统恢复时间(RTO-Recovery Time Objective)在30分钟以内;
  因病毒、攻击、拥堵等使系统异常,给市场或客户造成可感知的影响,但交易时段2个小时内恢复的;
  系统数据完整性被破坏,但在1个交易日内能够修复的;
  灾害事故(停电、水灾、火灾等)发生后,重要业务系统能在1个交易日恢复正常;
  网站上出现有害信息,但能及时删除、屏蔽并保留审计线索的;
  通信线路发生故障且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1个交易日内系统恢复正常;
  敏感业务数据泄漏。
  各通报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凡是出现上述情况,都要在2天内,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处置措施、影响分析,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归口单位。
  重大事故标准及报告要求
  各信息报告单位重要信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已经(或预计将)造成重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给客户/市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重要业务系统出现异常,系统恢复时间(RTO-Recovery Time Objective)在30分钟以上;
  因病毒、攻击、拥堵等使系统异常,给市场或客户造成可感知的影响,且交易时段2个小时内没有恢复;
  业务数据完整性被破坏,且在1个交易日内没有修复;
  通信线路发生故障,对业务造成严重影响,且在1个交易日系统没有恢复正常;
  灾害事故(停电、水灾、火灾等)发生后,重要业务系统在一个交易日系统没有恢复正常;
  网站上出现有害信息,且未能及时删除、屏蔽或未能保留审计线索的。
  各通报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凡是出现上述情况,都要在事故确认的当日(或6小时之内),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影响分析、目前的状况、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等,以重大事故报告的形式,上报归口单位。
  其中,交易、通信、清算等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系统故障,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还要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灾难事故标准及报告要求
  因自然灾难、人为故意破坏以及其他意外因素,使本单位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预计有效处置或消除其不良影响需要动员大量社会资源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归口单位。
  附件三: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月报
  
  
  附件四: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系统敏感时期安全情况日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适应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公布停止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原发布的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5件,其中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的8件,被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代的7件。所有上述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停止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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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文件名 | 文号 |
|---|----------------------|--------------|
|1 |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25号 |
|---|----------------------|--------------|
|2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249号 |
|---|----------------------|--------------|
|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 |
|3 | |银发〔1998〕365号 |
| |知 | |
|---|----------------------|--------------|
|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 | |
|4 | |银发〔1998〕522号 |
| |款和费率的通知 | |
|---|----------------------|--------------|

|5 |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 |银发〔1996〕16号 |
|---|----------------------|--------------|
| |关于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 |银保险〔1997〕22 |
|6 | | |
| |通知 |号 |
|---|----------------------|--------------|
| | |银办发〔1996〕87 |
|7 |关于保险机构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号 |
|---|----------------------|--------------|
| |关于执行新的保险业监管报表专收制度的 | |
|8 | |银发〔1997〕255号 |
| |通知 | |
|---|----------------------|--------------|
|9 |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8〕108号 |
|---|----------------------|--------------|
|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 | |
|10 | |银保险〔1998〕1号 |
| |的通知 | |
|---|----------------------|--------------|
|11 |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8〕116号 |
|---|----------------------|--------------|

|12 |关于起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171号 |
|---|----------------------|--------------|
| |关于保费型条款转为储金型条款有关问题 | |
|13 | |银发〔1998〕72号 |
| |的批复 | |
|---|----------------------|--------------|
|14 |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银发〔1996〕154号 |
|---|----------------------|--------------|
|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 | |
|15 | |银发〔1997〕465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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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