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9:3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了《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规范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而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金州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区涉农乡、村林业生态建设。具体项目包括生态村建设、道路绿化、河流绿化、荒山造林补植、水源涵养林、防沙治沙、矿坑植被修复、海防林、公益林补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项目。

第四条 对达到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的项目,市财政按不同项目相应采取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生态村建设项目。对完成建设任务且达到建设标准的村,按照新植树木数量、投入规模、质量标准,项目完工后,经检查评定,划分3个等级予以以奖代补。一等30万元,二等20万元,三等10万元。每个等级以奖代补资金,市县各负担50%。

2、荒山造林补植(包括水源涵养林)和防沙治沙林项目。按造林补植面积,实行定额补助。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按照造林面积,荒山造林每亩补助100元,防沙治沙林每亩补助150元。

3、矿坑植被修复项目。在关停弃管的矿山矿坑上营造人工林,按照矿坑植被修复面积、每亩栽植密度、投入规模和成活率情况,划分4个档次予以以奖代补。项目完工后,经检查评定,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一档补助100万元,二档补助70万元,三档补助40万元,四档补助20万元。

4、海防林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扶持,具体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5、生态公益林补偿按《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92号)文件执行。

6、道路和河流绿化项目,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市财政按苗木费总投入的20—50%给予补助。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向市林业局、财政局上报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受害面积、防治措施等情况报告,经市林业局、财政局检查后,按各地实际发生病虫害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8、森林防火项目。重点用于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重点乡镇准森林消防队所需的车辆、消防机具购置及更新补助。对森林防火宣传、监控、培训及防火通道等方面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护林员补助费按《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4〕494号)规定执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9、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项目。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分别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同时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林业局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林业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八条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处罚。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项目建设标准







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项目建设标准



一、生态村建设标准

生态村建设范围指行政村农民居住生活区绿化及周边1000米以内绿化。包括农户宅院绿化,村内学校、医院、村委会、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绿化,贯通村内道路、河流和山岭绿化。

1、具有完整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并经县、市林业局审核批准;

2、当年新植树木南三区、开发区、长海县4万株以上,北三市、长兴岛、花园口6万株以上;植树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一等投资额60万元以上;二等投资额40万元以上;三等投资额20万元以上;

3、村内道路绿化率达到95%以上。主要街道两侧植树2行以上,栽植阔叶树胸径3厘米以上,针叶树树高150厘米以上,灌木冠幅50厘米以上;

4、村内河流绿化率达到95%以上,阔叶树胸径大于2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00厘米;

5、农户庭院绿化率达到85%以上,房前屋后宜植树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

6、村内企事业单位做到绿化美化,常绿树与落叶树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相互结合;

7、村内空闲隙地做到全部绿化;

8、村内荒山绿化率达到100%。

二、道路绿化标准

1、道路绿化长度2公里以上;

2、每侧植树两行以上;

3、栽植阔叶树胸径大于25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米;

4、植树密度达到222株/亩以上;

5、当年植树成活率在95%以上。

三、河流绿化标准

1、河流绿化长度达到3公里以上;

2、河岸每侧植树5行以上;

3、植树密度达到222株/亩以上;

4、栽植阔叶树胸径大于15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米;

5、当年植树成活率达到95%以上。

四、荒山造林补植(包括水源涵养林)标准

1、在宜林荒山、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林分密度较低的有林地上营造人工林;

2、造林密度每亩167株以上;

3、苗木品种为乡土树种;

4、植树成活率达到85%以上;

5、营造混交林。

五、防沙治沙造林标准

1、在国家认定的沙化土地上营造人工林;

2、栽植密度每亩167株以上;

3、混交造林;

4、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六、矿坑植被修复标准

1、在关停弃管的矿山矿坑上营造人工林;

2、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3、栽植阔叶树胸经2厘米以上,针叶树树高1米以上,密度每亩不低于296株;

4、植树成活率85%以上。

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同时,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含8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为一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6000—8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为二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4000—6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为三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2000—4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四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
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
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
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三)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部将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1999年7月26日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决定

(1991年6月29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冀朝铸于1988年10月25日签署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同时声明不受《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约束。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
认识到制订该公约的理由同样也适用于大陆架固定平台,
考虑到该公约的规定,
确认本议定书未规定的事项仍应按照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处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⒈《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称公约)的第五条和第七条及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必要的修改后应同样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的在大陆架固定平台上或针对大陆架固定平台所犯的罪行。
⒉在按照第1款本议定书不适用的情况下,如果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固定平台位于其内水或领海内的国家以外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被发现,本议定书仍然适用。
⒊就本议定书而言,“固定平台”系指用于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或用于其它经济目的的永久依附于海床的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
第二条
⒈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从事下列活动,则构成犯罪:
(a)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它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固定平台;或
(b)对固定平台上的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固定平台的安全;或
(c)毁坏固定平台或对固定平台造成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损坏;或
(d)以任何手段将可能毁坏固定平台或危及其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固定平台上;或
(e)因从事(a)项至(d)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⒉任何人如从事下列活动,亦构成犯罪:
(a)从事第1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未遂;或
(b)唆使任何人从事任何该类罪行或是从事该类罪行者的同谋;或
(c)无论国内法对威胁是否规定了条件,以从事第1款(b)项和(c)项所述的任何罪行相威胁,旨在迫使某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该威胁有可能危及该固定平台的安全。
第三条
⒈在下列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二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a)罪行系针对位于其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或罪行发生于该固定平台上;或
(b)罪行由其国民所犯。
⒉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亦可以对任何此种罪行确定管辖权:
(a)罪行系由惯常居所在其国内的无国籍人所犯;或
(b)在案发过程中,其国民被扣押、威胁、伤害或杀害;或
(c)犯罪的意图是迫使该国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⒊任何缔约国,在确定了第2款所述的管辖权后,应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以下称秘书长)。如该缔约国以后撤销该管辖权,也应通知秘书长。
⒋如被指称的罪犯出现在某缔约国领土内,而该缔约国又不将他引渡给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了管辖权的任何国家,该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二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⒌本议定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所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有关大陆架固定平台的国际法规则。
第五条
⒈本议定书于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并自1988年3月14日至1989年3月9日在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称本组织)总部向任何已签署了公约的国家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⒉各国可按下列方式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的约束:
(a)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⒊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⒋只有对该公约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的国家或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可以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第六条
⒈本议定书在三个国家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已交存了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天生效。但本议定书不得在公约生效之前生效。
⒉对于本议定书生效条件满足后交存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交存之日后九十天生效。
第七条
⒈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⒉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方为有效。
⒊退出本议定书,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一年之后,或在退出文件载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⒋缔约国退出公约应被视为也退出本议定书。
第八条
⒈本组织可召开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
⒉经三分之一或五个缔约国的要求,以数大者为准,秘书长应召集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
⒊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被视为适用于经修正的议定书。
第九条
⒈本议定书由秘书长保存。
⒉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国家以及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i)每一新的签署或每一新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
(iv)收到根据本议定书或公约的规定作出的与本议定书有关的任何声明或通知;
(b)将本议定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发给所有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国家。
⒊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其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一份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供登记和公布。
第十条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署名者,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订于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