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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2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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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86)技字第8341号


各主管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校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及时收集情况送我局技工培训处,以便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八条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九条发展技工学校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主要是:

  各级产业部门办;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办;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

  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

  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办。

  第十条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由办学主管部门核定。规模不宜过小,在校学生一般不应少于200人。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为增强学生就业后的适应能力,不宜划分过细。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选拨干部的原则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应当加强校际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专业化协作。

  在培训方面,各校应取长补短,进行工种(专业)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保持主要工种(专业)的相对稳定。有关教学、实习和实验、文体活动等要相互配合。

  在生产经营方面,各校应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灵活多样的相互支援与协作。可以在校际之间自行联系挂钩,也可以按地区、行业组织起来定期协商交流,还可以成立校际之间的松散联合组织,开展生产协作。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与生产实习教学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着重操作技能的训练;并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理论基础课程。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根据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学期的、月份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

  对于上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可以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做必要的调整。课时的调整幅度一般可占总课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学生的生产(业务)实习,应尽可能结合生产(业务工作)进行。可以在校办工厂实习,也可以下厂(车间、工地、店堂)实习。生产(业务)实习教学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

  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一般应在校办实习工厂(场、店),采用课堂教学形式进行。学校应根据所设工种(专业)建立实习工厂(场、店),配备实习设备。对于不便于建立实习工厂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模拟教学。组织学生下厂实习的,学校应事先同企业商订出生产(业务)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力求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实学岗位。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专业技术理论课的教学,应同本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密切结合。其他课程的教学,也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注意各课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技工学校应建立专课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并根据教学需要,不断充实仪器、教具,图书、教学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电化教学。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

  第十九条技工学校应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建立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应制订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开展业务学习。

  第二十条技工学校领导人员应把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件、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一条技工学校的学生、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加强。应当认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应当结合形势、任务,针对思想实际,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术工人。教师要身教重于言教。应当表彰不愧于为人师表的教职人员,克服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对思想性质的问题,必须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说理,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必须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十三条在技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和工会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和教职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工作。

  这种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考察学生的表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评语要实事求是,鼓励上进。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时入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发扬勤工俭学的精神;努力学习,不断上进;应当尊敬师长,遵纪守法,遵守《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可以颁发奖状和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违犯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分学生,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金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学生会和共青团及其班级组织,应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推动学生好好学习,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开展课余学习、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管好学生宿舍;做好社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行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条技工学校的教师,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技工学校教师应当认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担任生产(业务)实习课的,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他各门课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者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用于教学工作。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要努力达到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

  第三十四条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

  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律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第七章实习工厂(场、店)管理

  第三十五条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应统筹安排实习教学任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既要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又要通过生产经营,增加学校收益。

  第三十六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根据生产实习教学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尽可能减少纯消耗性的实习,应当防止发生脱离实习教学,单纯追求产值利润的偏向。

  必须积极掌握技术信息资料、及时改进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帮助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开拓生产业务门路疏通伐销渠道,解决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问题。实习工厂(场、店)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注意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革、创新确有成效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实习工厂(场、店)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学校承担生产任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和检验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必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技工学校可以试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学校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问题。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九条技工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明确树立为教学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公共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卫生保健、绿化美化环境工作,管理好学生宿舍和学校的各种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技工学校的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营养卫生。

  第四十一条技工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经费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费开支渠道和标准拨给,由学校支配使用。学校要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历行节约。

  应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四十二条技工学校的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学校管理知识,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技工教育的规律,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把学校切实办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各主管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校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及时收集情况送我局技工培训处,以便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会同计(经)委、教育部门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汇总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技工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八条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九条发展技工学校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主要是:   各级产业部门办;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办;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   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   鼓励集体所有制单位办。   第十条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由办学主管部门核定。规模不宜过小,在校学生一般不应少于200人。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为增强学生就业后的适应能力,不宜划分过细。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是:   按照选拨干部的原则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应当加强校际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专业化协作。   在培训方面,各校应取长补短,进行工种(专业)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保持主要工种(专业)的相对稳定。有关教学、实习和实验、文体活动等要相互配合。   在生产经营方面,各校应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灵活多样的相互支援与协作。可以在校际之间自行联系挂钩,也可以按地区、行业组织起来定期协商交流,还可以成立校际之间的松散联合组织,开展生产协作。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与生产实习教学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着重操作技能的训练;并紧密围绕培养目标,安排必要的文化与技术理论基础课程。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的教学,必须根据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学期的、月份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   对于上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校可以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做必要的调整。课时的调整幅度一般可占总课时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的生产(业务)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主要手段。学生的生产(业务)实习,应尽可能结合生产(业务工作)进行。可以在校办工厂实习,也可以下厂(车间、工地、店堂)实习。生产(业务)实习教学的内容,应包括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   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一般应在校办实习工厂(场、店),采用课堂教学形式进行。学校应根据所设工种(专业)建立实习工厂(场、店),配备实习设备。对于不便于建立实习工厂的工种(专业),应加强实验、模拟教学。组织学生下厂实习的,学校应事先同企业商订出生产(业务)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力求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实学岗位。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专业技术理论课的教学,应同本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练密切结合。其他课程的教学,也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注意各课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技工学校应建立专课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并根据教学需要,不断充实仪器、教具,图书、教学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电化教学。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认真进行平时考查,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   第十九条技工学校应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建立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应制订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和开展业务学习。   第二十条技工学校领导人员应把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件、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一条技工学校的学生、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加强。应当认真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知识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应当结合形势、任务,针对思想实际,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术工人。教师要身教重于言教。应当表彰不愧于为人师表的教职人员,克服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对思想性质的问题,必须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说理,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必须采取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十三条在技工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和工会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特点和教职工需要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技工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品德考核制度,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工作。   这种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考察学生的表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评语。评语要实事求是,鼓励上进。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必须按时入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发扬勤工俭学的精神;努力学习,不断上进;应当尊敬师长,遵纪守法,遵守《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可以颁发奖状和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违犯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分学生,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生学籍,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金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健全学生会组织,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学生会和共青团及其班级组织,应协助学校领导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推动学生好好学习,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开展课余学习、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管好学生宿舍;做好社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行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条技工学校的教师,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一条技工学校教师应当认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担任生产(业务)实习课的,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负责一个实习教学班确定;担任文化、技术理论课和其他各门课程的,一般按每周十二至十六课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技工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者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用于教学工作。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要努力达到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讨论活动。   第三十四条技工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提前晋职。   对于失职和违犯纪律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解聘。   第七章实习工厂(场、店)管理   第三十五条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厂(场、店)应统筹安排实习教学任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既要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又要通过生产经营,增加学校收益。   第三十六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根据生产实习教学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尽可能减少纯消耗性的实习,应当防止发生脱离实习教学,单纯追求产值利润的偏向。   必须积极掌握技术信息资料、及时改进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帮助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开拓生产业务门路疏通伐销渠道,解决实习教学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材料、物资、设备等问题。实习工厂(场、店)要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注意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革、创新确有成效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实习工厂(场、店)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学校承担生产任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和检验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必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技工学校可以试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学校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问题。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九条技工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明确树立为教学和生产经营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公共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卫生保健、绿化美化环境工作,管理好学生宿舍和学校的各种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技工学校的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营养卫生。   第四十一条技工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经费由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费开支渠道和标准拨给,由学校支配使用。学校要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历行节约。   应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四十二条技工学校的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学校管理知识,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技工教育的规律,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把学校切实办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常政发〔200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全市各级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对照标准,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活动,涌现出了一批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景观丰富、特色鲜明的镇、居住区和单位。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决定授予武进区湖塘镇等8个镇为“常州市生态园林镇”、授予金坛市五星家园等12个居住区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居住区”、授予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等298个企事业单位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镇、居住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生态园林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的创建力度,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一、生态园林镇(共8个)
  金坛市薛埠镇、溧阳市天目湖镇、新北区薛家镇、武进区遥观镇、武进区洛阳镇、武进区雪堰镇、武进区横林镇、武进区湖塘镇
  二、生态园林居住区(共12个)
  金坛市     4个
  仙湖别墅、五星家园、春风三村、东城宜景苑
  溧阳市     3个
  天目国际村、龙亭苑、天目湖香樟茗岸
  武进区     1个
  大学新村(一、二社区)
  天宁区     2个
  聚博花园、人民家园
  钟楼区     2个
  陈渡新苑、枫逸人家
  三、生态园林单位(共298个)
  金坛市(77个)
  金坛市直溪初级中学、金坛市明珍实验学校、殷雪梅小学、金坛市茅麓小学、金坛市社头中学、金坛市河头中学、金坛市西岗小学、金坛市西旸小学、华罗庚实验学校、金坛市社头小学、岸头实验学校(小学部)、金坛市薛埠中学、金坛市儒林中学、金坛市罗村小学、金坛市第二中学、金坛市汤庄小学、金坛市涑渎小学、金坛市直溪中心小学、金坛市朱林中学、金坛市建设局幼儿园、金坛市尧塘镇人民政府、金坛市博盟车辆配件厂、常州市天马围巾有限公司、金坛市天驰轴承有限公司、金坛市朱林镇西岗幼儿园、金坛晨晖电子有限公司、金坛市华荣绝缘材料厂、金坛市直溪鑫鑫污水处理厂、金坛市直溪镇人民政府、常州亚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市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金坛市直溪宇琳绣品工艺厂、晶励(金坛)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金坛市河头自来水厂、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金坛市跨亚衬布有限公司、江苏利步瑞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洮西分局、金坛市古籍印刷厂有限公司、常州晨晔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金坛市烈士陵园管理所、金坛城西专职消防队、金坛市气象局(气象观测台)、常州郎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高高制衣有限公司、常州荣浩制衣有限公司、红太阳科技园有限公司、金城镇上庄村委会、常州市江南实业总公司、金坛市金城镇人民政府、江苏飞洋鱼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金城镇小坵村委、常州佳诚服饰有限公司、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杰达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交通局、金坛市地方海事处、茅麓茶场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林牧养殖有限公司、仙姑特色旅游村、金坛市超创电池有限公司、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市金鸥水处理场、茅山地区人民医院、常州金土木工程仪器有限公司、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坛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武装部、江苏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丹金闸管理所、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朱林分局
  溧阳市(28个)
  溧阳市创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溧阳维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溧阳市社渚中心小学、溧阳市天目湖实验学校、溧阳市天目湖中心小学、溧阳市南渡高级中学、溧阳市上沛小学、溧阳市职业技术学校、溧阳市竹箦中心小学、溧阳市别桥中心小学、溧阳市上兴中心小学、溧阳市上黄中心小学、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三中学、溧阳市云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中学、常州通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溧阳市实验小学、溧阳市实验初级中学、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溧阳市戴埠高级中学、溧阳市埭头卫生院、溧阳市嘉缘山庄、溧阳宾馆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中学
  武进区(151个)
  武进区湖塘桥中心小学、武进区星辰实验学校、江苏省武进高级中学、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武进校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进区人民法院、武进区建设局、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武进区夕阳红康乐中心、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武进区遥观中心小学、武进区新街小学、武进区遥观镇渔庄村委、常州市利安矿用设备厂、今创集团、常州津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常州中和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建国电器有限公司、武进横林高级中学、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常州市华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三鑫铝箱厂、常州欧玛亚文化用品公司、常州市裕丰家家具有限公司、武进区崔桥小学、常州鸿联家具有限公司、康乐苑、横林镇红联村委、常州市武进洛阳给供水厂、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洛阳派出所、武进区洛阳中学、武进区虞桥小学、武进区礼嘉中心小学 、武进区礼嘉中学、武进区坂上小学、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坂上眼科医院、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服务中心、常漕公路收费站、武进区寨桥中心小学、武进区运村小学、武进区前黄实验学校、武进区寨桥初级中学、武进区前黄中心小学、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洋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福德饲料厂、常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公司、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旷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南宅初级中学、武进区南宅小学、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卫生院、武进区漕桥初级中学、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武进区漕桥小学、武进区雪堰中心小学、武进区漕桥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常州盛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霸工业涂料有限公司、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军分区国防园、江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武进区横山桥中心小学、常州国瑞宾馆、常州市永安新峰电子电器配件厂、武进区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武进区遥观镇第一敬老院、郑陆镇牟家村民委员会、武进区三河口小学、江苏耐博草坪有限公司、常州市八方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康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三河口中学、武进区南苑小学、武进区奔牛初级中学、武进区奔牛实验小学、江苏裕成电子有限公司、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常州阳光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常州武帆合金有限公司、武进区奔牛福利院、武进区奔牛镇人民政府、常州中晶电器厂、武进区卜弋小学、武进区卜弋初级中学、武进区礼河实验学校、武进区泰村实验学校、武进区邹区中心小学、江苏佳得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吉远缝制有限公司、常州市神米高分子材料厂、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常州神马药业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常州英凯轧辊制造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武进区湟里中心小学、武进区村前小学、武进区东安中心幼儿园、武进区湟里初级中学、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夏溪小学、江苏金鼎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厚余初级中学、武进区嘉泽中心小学、武进区嘉泽初级中学、常州乡达电子有限公司、武进区成章甲状腺专科医院、武进区成章初级中学、武进区夏溪初级中学、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十一分局、武进区牛塘中心小学、武进区牛塘初级中学、武进区牛塘镇卫生院、武进区牛塘镇中心幼儿园、常州市申由纺织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常州世蒂爱斯服饰有限公司、武进区卢家巷实验学校、常州市武进区武南殡仪馆、常州安费诺福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民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普罗斯电器(江苏)有限公司、铁道部滆湖疗养院、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中心小学、常州汤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湖塘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震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太湖堤闸工程管理处、武进区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武进名贵水产品养殖示范园、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驻武进办事处、江苏江南铁合金有限公司宝江会议中心、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老年活动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
  新北区(2个)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常州安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宁区(15个)
  常州市常瑞宾馆、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天宁区青龙中心幼儿园、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常州丰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常州华锦针纺服装有限公司、常州强声印染有限公司、常州西电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常州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血站、常州裘天宝服饰有限公司、广信(常州)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钟楼区(15个)
  常州市顾氏印刷有限公司、常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皓月涂料有限公司、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培训中心、常州市勤业中学、常州中新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清潭中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常州市西林实验学校、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常州市广化小学、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
  戚墅堰区(10个)
  常州百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鼎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和韵服饰有限公司、加州科技港、常州蓝豹制衣有限公司、戚墅堰机车车辆厂、常州戚墅堰车辆工艺研究所、常州市潞城小学、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常州市第四中学

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化工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工部

近一年来,不少地方假劣化肥大量流入市场,并被倒买倒卖,高价出售,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使一部分农民蒙受很大经济损失。为了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有力地打击投机倒把分子,制止和取缔生产和兜售假劣化肥的不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磷肥生产许可证制度。目前磷肥生产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磷肥生产企业和厂(点),一律不准生产磷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要组织化工、工商行政管理、乡镇企业、供销、农业、标准、物件等部门,共同对本地区现有磷肥、复混肥生产厂(点)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清理,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厂(点)一律取缔。对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的厂(点),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小型复混肥生产,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正式颁发生产许可证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颁发《监时生产许可证》,并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厂(点),一律不发给生产许可证。对已发给许可证的企业,要定期检查,严格产品检验制度。对无证从事复混肥生产的一律取缔,违抗者要依法惩处。
三、对复混肥生产实行监制。各复混肥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在有条件的地方,经委(计经委)要组织化工、农业等主管部门对复混肥生产实行监制。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制条例》,加强对化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地区要制订化肥产品质量检查办法和包装质量规范。化肥包装必须用汉字注明产品名称、养分含量、净重、生产厂名、厂址、监制单位、生产许可证号码等标志,否则产品不得出厂。对用户提出的化肥质量问题,所在地区的化肥监测单位要负责进行检测。确认质量不合格或与包装标志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并按规定,由经销企业赔偿用户全部经济损失。
五、要加强化肥价格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不执行国家定价、未经批准将计划内化肥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层层转手倒卖,随意提高化肥价格、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及以次充好,变相涨价者,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
六、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整顿化肥经销渠道。农用化肥除由农资部门经销和化肥企业自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化肥。化肥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直接销售给经销化肥的农资部门、用肥农户(包括复混肥工业用户)以及农科应用试验单位。小型复混肥生产厂(点)的产品原则上限制在本地销售。
严禁购买、代销、代售、试销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任何品种的化肥。各地商业部门的农资公司在化肥到货后,必须立即对所购化肥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凡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或包装袋上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非法制造和销售假劣化肥的,或以化肥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根据情节严加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并给予重罚外,对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单位与用户对化肥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单位仲裁确认。全国化肥质量仲裁单位是国家化肥质量监测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肥质量仲裁单位是地方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可的管理机构。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