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HS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
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
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检法联〔1999〕4号)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简称《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均简称《对照表》)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5日起执行。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印发的《种类表》和《对照表》是根据海关HS编码的调整情况,在原商检种类表、原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编码对照表和原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编码对照表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对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监管条件以及列入《种类表》、《对照表》中实施检验检疫商品的范围。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编码商品由原来八位码的2181个(折合十位码的2615个)调整为十位码的2638个,检验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动植物检疫的编码商品由原来的1438个调整到十位码的1481个,检疫商品略有增加;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共纳入HS编码1127个。
二、列入《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海关凭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三、列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四、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对易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
五、各地商检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海关要加强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六、对未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的其他应依法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各地商检、动植检、卫检机构要依法做好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附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三、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
及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今年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性,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仑区考核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作为一个考核单位);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目标及指标分解
(一)对外贸易
全市2004年外贸进出口考核指标为2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出口1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进口8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新增有出口实绩企业500家。(详见附件1)
(二)利用外资
全市2004年合同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详见附件2)
(三)外经合作
全市2004年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考核指标为4.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新批境外企业考核指标为80家。(详见附件3)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标准
1.采用将指标换算成考核分办法。
2.采用超额加分制方法。对每个项目,超额完成核定指标或超过上年实绩的,按确定的加分比例相应加分;没有完成核定指标的,按基本分比例相应扣分。
3.单项工作突出的采用附加分的办法。(详见附件4、5、6)
(二)奖项设置
1.外资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各项外资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资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2.外资鼓励奖
对市级部门和江东区、海曙区,根据当年引进外资实绩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经考核对前4名各奖励2万元。
3.外资突破奖
实际利用外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6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的,奖励8万元;突破1.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的,奖励6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际增长30%的,奖励3万元。
4.外贸先进奖
在完成外贸出口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贸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5.外贸突破奖
外贸出口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20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14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8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5%以上的,奖励6万元;突破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4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5%以上的,奖励2万元。
6.外经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各项外经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经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7.外经突破奖
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1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5万元;突破3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50%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完成境外投资项目8个以上,且其中境外加工贸易等项目数超过考核指标50%的,奖励2万元。
8.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
根据当年全市部分外资、外贸、外经、外运等企业投票评比和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考核结果,在市级部门、单位中评选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若干名,各奖励2万元。
(三)上述奖项,可以兼得。奖金可用于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全市“三外”指标的分解、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三外”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三外”工作。
五、考核程序
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市2004年度外贸考核指标 单位:万美元、家、人次
考核单位
出口
进口
新增有出口
实绩企业
外经贸
人才培训
外经贸
人才引进
2003年
完成实绩
考核
指标
同比
增减%
2003年
完成实绩
考核
指标
同比
增减%
全市合计
1207398
1410000
17
673565
840000
25
500
5000
1400
慈溪
163751
194000
18
31994
39000
22
90
420
200
余姚
114940
137000
19
28256
35000
24
90
420
200
奉化
35642
42800
20
89935
110000
22
30
250
50
宁海
37591
42500
13
4542
5600
23
30
250
70
象山
47580
56000
18
4610
5200
13
30
250
50
鄞州
183940
217000
18
62996
80000
27
90
420
200
镇海
41459
49500
19
67180
84000
25
25
150
50
海曙
21279
25500
20
3314
4300
30
10
150
40
江东
31591
38000
20
8863
11200
26
15
150
40
江北
20345
24500
20
5808
7000
21
18
150
40
开发区(包括北仑)
1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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