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 民航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民航局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
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
3.依法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使用证上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用途时,须事先商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民用机场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其位置、高度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飞行安全、环保、防火等有关规定。
5.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撤离机场时,其在机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予拆除,或按质论价交给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或擅自改作他用。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可划拨给机场使用。
6.土地管理部门给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应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各条,具体注明土地用途和有关要求。
7.对核准报废的机场以及因机场迁移等不再使用、废弃或多余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8.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中国民航局以(86)民航局字第253号文颁发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即行废止。
1988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807号
1991-06-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要求,为适应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后印发基层税务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格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经办人与电话 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开户银行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建设项目批准日期和文号 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建设项目建设起讫期限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其 中 建筑面积(m2) 备 注
建筑工程投资额 设备购置投资额
纳税单位:(盖章) 税务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2.“工程名称”栏,按单位工程填写,“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4.零税率项目亦应填报。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
竣工决算数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补(退)税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合 计
备 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各一份,申报单位留一份。
2.“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填列。
3.“累计”栏,应填列自开工之日起的累计发生数。
4.年度实际完成数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竣工决算数按财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
5.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6.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或另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