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6 15:0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机制,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订本规定。
一、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应结合河南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围绕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节能与环保等重点领域,发展新兴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运行质量。
二、实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认定制度。参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颁布河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目录,认定“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
点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科技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进一步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到2000年,省级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6%。从1999年
起,省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重点项目”。1999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2001年至2002年在此基础上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各市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增加科技投入,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
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科技经费应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倾斜。河南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等省级投资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调整投资方向,每年拿出一定的额度,支持“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实施。各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要择优扶持,加大投入力
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支持和投入。
四、积极探索、支持和引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
五、企业要逐步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开发的主体,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业、重点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达到有关文件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
试仪器单台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
六、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创造条件,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有条件的鼓励开展资产经营,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七、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全部返还;两年后部分返还所得税,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5%;对其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80%返还企业。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减半收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为实施“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需新建企业或组建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公司时,按规定免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九、各级政府及政府直接管理的非竞争性企、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购本省高新技术产品。
十、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十一、鼓励海外和省外的科技人员带成熟的高新技术项目来我省实施成果转化和兴办企业。经认定,可优先享受省高新技术专项资金提供的资助。
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所需的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人员入户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凡承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或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准予迁入户口。对有贡献的高新技术人才,
特别是从国外、省外引进的人才,要优先提供住房,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十三、对在发展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予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优先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授予河南省“科技模范”和“科技功臣”等荣誉,并给予重奖。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要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十四、加强对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保护,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全过程。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单位要制订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由省专项资金资助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出让须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批准。
十五、积极支持有条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办理出口退税。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信贷,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
十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的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设备、关键部件和高技术元器件,需要到国外境外加工制造的高新技术产品零部件等,海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便利或
优惠。
十七、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承担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有关技术和业务人员因公出国、出境,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待遇并予以优先办理。
十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财政收入以1997年为基数,到2002年5年内,其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全部留给开发区;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的外,属于省、市收入的,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给开发区,用于支持
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九、科技、计划、经贸及有关产业部门在推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中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工作相互配套,项目相互衔接,共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政策,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1月16日

关于汇国统3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汇国统3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95)汇国函字第039号文下发以来,从汇国统3表的填报情况看,存在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汇国统3表的设置目的
通过本表反映每旬或月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量,银行间市场买入、卖出及头寸情况。这一头寸在统3表中具体体现为“本期结售汇科目余额”。
二、报送渠道
1.各中资银行总行负责汇总辖内所有分支行数据后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只汇总辖内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数据。辖内没有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结售汇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业务的分局暂不填报统3表,俟有上述机构并开展相关业务后再行上报。
三、指标说明
1.“结汇”:境内机构(指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及个人按规定将取得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
2.“售汇”: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境内机构及个人兑付外汇的支出。
3.“本期银行间市场买(卖)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期发生的从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卖出)的外汇。其中:
(1)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代理其分支行的买入(卖出)由总行填写,分支行不必填写;
(2)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间互相代理的买入(卖出)由被代理行填写,代理行不必填写;
(3)所有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入(卖出)的外汇不得填入“本期银行间市场买汇(卖汇)栏。
四、有关填报说明
1.外资银行只有在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办理结汇时,才填报“结汇”栏。代理三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又买入不得填入“结汇”及“售汇”栏。
2.与“上期末结售汇科目余额”相对应,其“本期发生数”一栏直接填写上期末余额数;“本月合计”一栏直接填写上月末余额数;“自年初到本期累计”一栏直接填写上年末余额数,年内各期数字不变。余额数本身不能逐期累加。
3.与“本期末结售汇科目余额”相对应,其“本期发生数”、“本月合计”、“自年初到本期累计”栏均为同一数字,即“本期发生数”。
4.“本期发生数”、“本月合计”及“自年初到本期累计”的各横栏须保持规定的平衡关系。
5.每期报表数字要与上期衔接。如出现不一致,须附修改的项目和数字说明。
6.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报送统3表时,不得随意减少有关栏、项目。
五、以上有关说明和要求只适用于汇国统3表。汇国统1表、统2表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上报。



1994年5月10日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商业街建设发展迅速,对于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商业街发展缺少规划行业标准和有效政策引导,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化建设和特色不鲜明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扩大消费,挖掘消费新热点,推动各地商业街走特色化发展之路,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推动商业街的建设与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坚持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坚持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通过合理布局、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切实发挥商业街在引导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利用2—3年时间,在全国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秀的商业街网络体系。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街区管理完善、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商业街,使商业街成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弘扬商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按照“提升现有商业街、创建特色商业街”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明确商业街的布局定位、个性特色、业态规模和发展目标,做到理念创新、规划先行。商业街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挖掘内涵,强化特色。充分挖掘原有商业街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传统风貌的商业建筑,发挥商业街在商业特色、产业特色、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商业街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塑造。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商业街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协会配合、企业为主、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布局、政策支持、建设管理、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商业街协会组织要对商业街建设给予配合,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和商业企业积极参与商业街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商业街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商业街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立发展目标和计划进度,提出对商业街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分步实施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二)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商业街建设。商务部将积极推动有关商业街行业标准的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明确商业街的空间规模、业态特点、服务特色、配套设施等内容,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调整功能布局,着力突出特色。各地要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产业优势、历史文化优势和经济优势,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商业街。综合型商业街的培育,要注重把规模、经营、文化、特色、功能等要素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商业街集聚作用;专业型商业街的培育,应强调特色化、专营化、规模化;对于新建商业街,要注重市场定位清晰和个性化设计,强调业态结构合理和服务功能互补,实现错位发展,集聚特色品牌。
  (四)完善综合功能,健全配套设施。要以营造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环境为出发点,完善商业街的综合服务功能。在满足购物需求的同时,增强商业街的休闲和旅游功能,充分发挥商业街的集聚效应,完善各种人性化、无障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体现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增强商业街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便利功能,营造舒适便利的消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商业街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街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同规划、建设、财政、工商、税务、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发挥商业街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全社会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街建设工作,把加快商业街发展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商业街的年度统计工作,掌握建设进度,加强对城市商业街的调查研究;引导商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调整商品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合理布局经营业态,为名品、名店进名街创造条件。
  (三)创新模式,强化商业街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商业街管理的新模式。一是要制定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切实做到以诚信为本,以诚信待客。二是要协调处理好交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影响商业街建设的问题,为顾客创造一个集商旅互动、休闲娱乐、文化观光为一体的和谐环境。三是要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队伍,做到权责统一、服务到位、管理到位、监管到位。
  (四)政策扶持,多元化投入。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协调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商业街加大资金投入。要扩大商业街建设资金的筹措途径,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争取各方面的财力支持。
  (五)扩大宣传,塑造品牌形象。组织制定商业街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商业街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各地重点培育的商业街为载体,利用节假日促销、大型展会等活动,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打造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街建设发展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统一认识,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联系。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