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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赔偿不作为“三十日”的请求期限/孟丽

时间:2024-06-29 15:5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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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是关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是否赔偿的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两条均在第(六)项规定:申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是多少呢?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请求人对逾期不作为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期限应当是“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请求期间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是否受理?


早在2001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他字[2001]第8号“关于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批复”中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修正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体现方便当事人和有利于及时赔偿的原则,而不是对当事人设定的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逾期不作决定,也未告知赔偿请求人逾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诉权,造成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赔偿的过错在复议机关,不能因为复议机关的过错而剥夺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批复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修正后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赔偿请求人逾期后在法定时效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


该批复解决了超过“三十日”的请求期限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什么情况下不视为超期的问题:一是复议机关未告知诉权,二是逾期后在法定时效两年内申请。此时仍存在不同理解,两年的起算是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还是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之日起?字面理解应当是前者。这样虽然没有按照“三十日”限制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利,但也并不是最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不能排除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拖延导致超过两年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复议决定。笔者认为,赔偿请求人一旦在法定请求期间(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不论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作为还是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只要不是因赔偿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逾期申请,均应给与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救济的权利,不应有“三十日”或两年的时限限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临界点,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在2004年在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艾滋病、结核病、鼠疫、霍乱和呼吸道传染病(以下简称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下列目标:

(一)使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医疗关怀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二)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专业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或培养一名主诊医生,重点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培训对象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要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事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预防保健、临床医药护技、检测检验、采供血人员、实验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相关工勤人员及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知识。

(一) 法规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

(二) 专业部分

艾滋病、结核病、霍乱、鼠疫和呼吸道传染病等防治现状;病源学和致病机理;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传染病相关疾病;传染病病人的医学管理模式;职业感染和职业防护;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艾滋病等病人的医疗关怀;传染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以及传染病网络报告等相关知识。

四、 培训方式

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自学、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论坛、远程教育等。培训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相关会议时要注意安排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内容,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工作中要把培训作为重要内容。

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等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采取进修、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

五、组织管理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我部医政司、疾控司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市(地)级师资培训,各市(地)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的实施和统一考核。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全员培训每人不少于20学时,直接从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人员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50 学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将全员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等管理中,重点抓好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集中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我部科教司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制备培训光盘。

六、监督与考核

我部科教司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地区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和培训效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考核、在职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各地在全员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教司。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第10号《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