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的思考
赖兴平
【内容摘要】创新型检察机关是通过主观判断、思考、论证,得出不同于已有事物的新发现、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的一个过程。创新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笔者试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视角,结合五华县检察院的创新做法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创新型;检察机关;思考
正所谓“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创新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 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作为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五华县检察院,在办案数量、办案规模远远比不上“珠三角”地区的检察院的情况下,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目标,从创新机制入手,在创新中抓特色、求突破,走出了一条山区检察工作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路子。本文笔者试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视角,结合该院的创新做法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进行探讨分析。
一、创新型检察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创新型检察机关作为创新型组织的一种,是指以检察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利用有促进作用的新发现、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构建具有包括技术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系统化机制和制度,从而满足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司法需求。其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以敢于解放思想为核心。解放思想是创造性实践的先导。在利益结构日趋多样化,犯罪日趋智能化,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变量日趋复杂化的形势下,创新型检察机关首先就是要敢于解放思想,勇于破除阻碍发展的陈规陋习和陈旧观念,才能不断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破除影响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障碍,最终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安全保障。
二是以打造创特色检察品牌为支撑。创新型检察机关是通过主观判断、思考、论证,得出不同于已有事物的新发现、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的一个过程。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意识,在检察工作中的难点、盲点,热门和冷门中总结经验,去填补缺陷,在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关节上做足文章,寻求工作的突破与提高,做出自己的“品牌产品”,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从而带动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三是以创新信息得到推广为标志。衡量创新型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所创新信息的流出,创新的成果在多大范围和程度得到肯定和推广。因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只有把创新的出发点放到执法为民上,把落脚点放到办实事、求实效上,把重点放到解决实际问题,获取实际成效上,才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检察机关。
四是以配套的体制和检验机制为基础。创新过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问题、矛盾、束缚和障碍不可能在一个创新过程中就能全部得以解决,这就需要一个系统化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来推动一个创新成果的成熟。因此,创新型检察机关是一个包括由创新考评、创新激励、创新风险承受等相关机制以及对检察工作创新的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宣传报道和理论支持等等构成的一个创新体系,在这种体系下,通过对社会环境、运行环境、实际效果等从整体上把握,解读影响检察创新系统整体效能的环境变量和组织变量,以此来检验创新成果能否得到广泛认同。
二、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有的干警片面地认为创新工作是某些部门和某些人员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固步自封存在保守意识,认为创新需要标新立异,因而怕遭非议;有的缩手缩脚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创新可能失败,因而患得患失,怕影响个人荣辱升迁。
(二)创新举措不多。表现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缺少工作方法和举措,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往往习惯于用老眼光看待新事物,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不是思考“应该怎么办”,而是看“过去怎么办”。
(三)资金渠道不畅。创新经费投入的机制与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多渠道的经费来源,创新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大大影响了创新工作的开展。特别一些基层检察院经济困难,创新经费没有明确的资金渠道,单位财务投资支出预算没有开支项目,有创新的想法和思路由于缺少资金也无法去开展工作。
(四)工作氛围不浓。创新工作不够浓厚的主要原因一是专业人才十分缺乏,缺少高、精、尖办案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一些重大战略性问题没有思路,没有能力开展,加上整个检察系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激励创新实施办法,但由于资金紧张,奖励政策不能落实或没有按标准兑现,干警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
三 、如何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
创新型检察院的构建目的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全面推进检察工作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改革与创新,对不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不适应社会发展进程的工作机制进行创新,使检察工作获得不断发展。结合五华县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笔者认为,应从如下五方面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
(一)立足眼前,突出重点打造品牌。立足眼前包含了对自身的准确定位以及确立今后的创新目标和战略。检察机关首先要对自身的准确定位,要“吃透上情、摸透社情、立足院情”,扎实做好深入调研工作,为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其次要确立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为检察工作创新提供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方向和指引。实践证明,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是确立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的有效方法,只有明确重点,明确主攻方向,集中精力突破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领域和工作方法,才能树立起检察品牌,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如结合五华县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多,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五华县检察院先行一步,早在推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前己大胆实践,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实行和解制度。该院在这一方面探索取得的成效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省院专门邀请该院干警参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论证会,并全文转发了该院的工作做法和调研文章。
(二)立足职能,找准创新渠道。找准创新渠道是全部创新的依托和保证。创新渠道可以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三种。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在检察业务活动中找准理论研究无人涉足的空白地带,广泛搜集服务立意的可用素材或者他人欲立而未立的思想,创新出在检察系统中独一无二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如五华县检察院创新出台的渎职侵权行为警示制度、对行贿人谈话教育警示制度、共同预防违法行政工作制度等,在检察系统均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和推广。集成创新是指从工作的细微处抓起,通过集体智慧的合成、凝聚,融合人才、管理、监督等多种资源对检察业务进行的创新,如五华县检察院创新出台的《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考核规定》、建言献策奖励制度、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等就是该院在坚持管理创新,整合以前的制度以及结合该院队伍现状的基础上对管理机制的大胆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在借鉴成功典型和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多侧面、多角度地去搜集信息,丰富自己的思路,通过理论与已有实践的结合,进行升华和创新。如五华县检察院推出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就是在借鉴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该县实际在广东省率先出台的,至今成功收回国有资产30余万元,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立足大局,推动创新实效化。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公平正义是大局,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检察标准都要在此充分体现,检察创新既要坚持从本部门、本科室的实际出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更要注意了解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把各项工作放到大局中来认识,看是否符合大局利益,是否有利于大局,不违背大局。只有这样,检察事业才会更有生命力,法律监督空间才会更加开阔,执法办案结果才会更为社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才更能得以提升。如五华县检察院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通过非诉讼手段服务大局的形式和方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参与平安建设的八项措施》、《“七个着力”服务崇商重企》等的制度,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了的特点和优势,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立足人才,搭建创新平台。创新最基本的主体是人,人力资源是决定检察机关创新水平的战略性、基础性、决定性要素。人人都有创新的潜质,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地激发出这种潜力,要建立包括创新绩效考评制度、创新绩效兑现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充分检察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每一个干警为检察机关的共同目标不断地扩展自我能力、不断突破自我极限、不断实现自我发展,使检察机关的每一名成员真正地体会到创新是为了他们、创新是依靠他们、创新的成果也是他们和组织、社会所共享的,由此使检察机关创新的动力得到充分地凝聚。同时,把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根本标准,建立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制度,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真正使人才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满足感,有贡献社会的成就感,有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荣誉感。
(五)立足引导,建立监督模式。由于检察创新的开展基本上是先从基层慢慢摸索,再得到上级检察院的肯定并予以推广,最后形成规范性操作规程或制度。因此要提高检察机关的自主创新能力,就必须下狠心,大力增加基层检察院创新经费的投入量,使得基层检察院有能力进行创新的人才能够有较好的条件和支持平台。笔者建议在省、市一级检察院成立检察创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尺度把握和检查监督等具体事项,特别是建立检察创新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检察创新经费的投入。对于涉及检察队伍管理、机关建设方面的创新,如人事制度改革等要与地方组织和人事部门沟通,上级检察院要积极帮助基层检察院沟通和协调,争取的支持和配合,基层检察院也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相关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创新的法制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检察创新工作的发展方向,并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引入“品牌”概念 推动检察创新》 杨晓春 中国法律资源网
2.《浅谈现代检察管理思维与模式的创新》 周豫军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3.《检察理论创新问题探讨》 张惠云 宋君华 《检察实践》 2004年03期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大连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规定
(2012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保障道路货运市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及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是指以场地为依托,为货运站、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保管、装卸理货、货运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所称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是指以网络为依托,建立公共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发布道路货运信息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道路货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货运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道路货运市场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区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道路货运市场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扶持、社会投资建设、经营者自主经营的原则。
鼓励道路货运市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共同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属于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主页面、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经营手续或者备案证明,使用场地或者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所处位置或者地址,投诉举报电话,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的,还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标明紧急疏散通道的位置等。
第九条 鼓励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或者发布信息。
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其中依法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可以为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代为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二)代为发布各类道路货运业务信息;
(三)指导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范;
(四)为承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运单;
(五)开展或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六)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与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及安全、诚信经营承诺书。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要求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拒绝无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市场;
(二)建立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督促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全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道路货运行业诚信信息系统;
(四)保护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非经交易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数据、统计材料,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运货物,应当使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运单,一车一单,承运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车携带。
第三章 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场地道路货运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场地道路货运市场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从事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出口设置车辆检查点并配备安检仪,对驶出市场车辆进行检查,防止承运货物与运单不一致、超限、超载、未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或者扬撒措施,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限运、禁运物品的车辆驶出市场。
使用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发、承运的货物与运单一致,不得使用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限运、禁运物品,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限运、禁运货物。
第十七条 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督促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分类存放,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四章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发布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其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参与方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信息平台正常运行,为使用平台从事道路货运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并为交易各方提供诚信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及使用平台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平台经营者发现使用平台的单位和个人有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及时阻止并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对使用平台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道路货运市场的考核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运市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没有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对道路货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的;
(二)未按期对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以及未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